(2024年)某公司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人民法院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8 阅读次数:
某公司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人民法院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6-001-001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根据市民多次投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对某公司位于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于夜间22时后擅自使用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2022年1月2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一万四千三百七十五元。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考虑到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着眼生态环境保护及群众宁静环境需要,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保证立即停止涉案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足额缴纳罚款并保证今后经营活动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经协商一致,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后案涉企业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在后续回访中发现,该公司已依法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并持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夜间违规作业造成噪声污染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时,既要遵循最严法治理念,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宁静环境需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对违规夜间施工的噪声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又要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上,考虑企业经营及加紧建设工期等现实情况,妥善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
一审: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2)桂7102行初159号行政裁定(2022年6月24日)
-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 (2023年)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 (2023年)李某波诉荣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案-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条件而作出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撤销
- (2023年)某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两项以上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属于禁止重复授权的情形
- (2023年)如皋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企业标准备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2023年)常州某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第三人常州市某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