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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罚款或者滞纳金】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25 阅读次数: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规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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