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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败诉亦须问责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3-07-22 阅读次数: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以来,“民告官”的案件持续不断。在建立健全民主和法制的氛围下,社会对“民”和“官”似都有一些约束和期待,如对前者要求有明确的维权意识、合法合理的诉求,而后者首先要走出或漠视、或埋怨、或尴尬的困境,坦然应诉;应诉应该是相关行政部门的首长;行政部门首长应诉还得“应声”(亲自出庭辩述);等。近闻,杭州市针对行政诉讼又多了一条规定:行政案件败诉要问责。

今年7月1日始,该市施行《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败诉,谁承担”的问责制。据悉,问责案件具体包括: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行为明显不当、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等各种违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责令国家赔偿的各类行政案件。

时下,行政诉讼的案件林林总总,千姿百态,纵观而论,我国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行政案件败诉的缘由无法可依者甚微,症结在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换言之,某些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根本原因。在行政诉讼中,天平两端的“官”和“民”法律地位绝对是平等的,公权力的有无,政治地位的高低,社会职务的大小,都不会影响双方法律身份的确认,也不能左右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甚而言之,作为公权力的载体,行政部门更应该在遵循法律法规、自觉践履职责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理论的应然并不难替代现状的实然。现实生活中,某些行政部门在落实各类执法责任时,时有瑕疵,该履职的不履职,该义务的不义务,该禁止的不禁止,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并不鲜见,它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民告官”,行政败诉乃是理所当然的事儿。

如今,杭州市对行政诉讼多了一道“程序”倘若“官”败诉亦须问责,即: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办法》规定对行政案件败诉实行问责的对象是“行政败诉案件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人员”,如果实施主体有两个(含)以上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问责;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时,对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也要相应问责。《办法》还明确了问责的主要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或诫勉谈话、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9大类。为不折不扣执行这一《办法》计,杭州市还设置了两个报备制度行政败诉案件报备制度和行政机关问责案件报备制度。

我认为,问责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实施这一《办法》,能让各级领导干部心中时时事事牢记着依法行政,尽最大努力维护公民权益,尽最大可能减少行政诉讼,同时,日常工作中也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应诉责任制,切实把好证据关、法律审核关,确保诉前、诉中、诉后等各环节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和化解行政纠纷,为建立一个法治政府平添一份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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