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法院成功协调了这起行政纠纷案件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3-07-22 阅读次数:
母亲改嫁时约定儿子成年后认祖归宗。世殊时异,岁月蹉跎,待花甲老人想要认祖归宗时却发现当年的祖遗房产早已被叔父拆建取得权证,心有不平的老汉一纸诉状将当地县政府告上法庭。近日,平阳法院成功协调了这起行政纠纷案件。
平阳人李某今年66岁,发生在他身上的故事注定让他显得有点与众不同。李某的祖父生前在平阳县昆阳镇某处拥有4间房屋,李某是家里的长房长孙。解放前,其父在他尚年幼时因一次外出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一直下落不明。上世纪50年代初,李某母亲经李某祖父同意改嫁,李某也随母亲到继父家中生活,但约定成年后认祖归宗,后其祖父于1965年去世。多年后,原告得知,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当地县政府于1997年9月登记给其叔父李甲一人,其后李甲死亡。原告李某认为自己对祖遗房地产拥有继承权,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县政府作为被告,将其叔父的继承人列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1997年5月13日,李甲持权源依据向国土部门申请该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经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上报被告县政府批准,被告向李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主张该宗土地及地上物是其祖父财产,但未能证明其父已经亡故,不能直接以其继承权受侵害而提起本案诉讼。
经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原告要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首先要证明自己有继承权。而这个前提是要宣告其父已经死亡,才有可能代位继承。根据法律程序,原告必须先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其父死亡,然后可能还要提起一起民事诉讼确定其对祖父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此外,在对案情抽丝剥茧的过程中,经办法官还发现,原告祖父原有的老房已经被拆建,新房是原告叔父于上世纪70年代建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在原有的老房屋被拆除又建新屋之后,现在原告是否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权利还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经办法官积极进行协调,详细地向原告及第三人解释有关行政诉权理论及继承法、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等规定,动员双方和解以避免多次对簿公堂。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协调工作,李某和其叔父家人对家族财产归属终于达成共识,第三人自愿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和叔父一家握手言和,双方不再为了房产以及土地登记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原本有可能引发多起行政、民事诉讼的矛盾终于得到解决。
平阳人李某今年66岁,发生在他身上的故事注定让他显得有点与众不同。李某的祖父生前在平阳县昆阳镇某处拥有4间房屋,李某是家里的长房长孙。解放前,其父在他尚年幼时因一次外出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一直下落不明。上世纪50年代初,李某母亲经李某祖父同意改嫁,李某也随母亲到继父家中生活,但约定成年后认祖归宗,后其祖父于1965年去世。多年后,原告得知,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当地县政府于1997年9月登记给其叔父李甲一人,其后李甲死亡。原告李某认为自己对祖遗房地产拥有继承权,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县政府作为被告,将其叔父的继承人列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1997年5月13日,李甲持权源依据向国土部门申请该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经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上报被告县政府批准,被告向李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主张该宗土地及地上物是其祖父财产,但未能证明其父已经亡故,不能直接以其继承权受侵害而提起本案诉讼。
经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原告要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首先要证明自己有继承权。而这个前提是要宣告其父已经死亡,才有可能代位继承。根据法律程序,原告必须先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其父死亡,然后可能还要提起一起民事诉讼确定其对祖父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此外,在对案情抽丝剥茧的过程中,经办法官还发现,原告祖父原有的老房已经被拆建,新房是原告叔父于上世纪70年代建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在原有的老房屋被拆除又建新屋之后,现在原告是否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权利还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经办法官积极进行协调,详细地向原告及第三人解释有关行政诉权理论及继承法、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等规定,动员双方和解以避免多次对簿公堂。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协调工作,李某和其叔父家人对家族财产归属终于达成共识,第三人自愿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和叔父一家握手言和,双方不再为了房产以及土地登记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原本有可能引发多起行政、民事诉讼的矛盾终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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