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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8刑终145号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8刑终145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8刑终145号

安徽省宁国市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宁国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琚某1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皖18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琚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琚某1退赔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5892元。宣判后,琚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琚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琚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琚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宁国市民法院(2020)皖18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远华

审判员  胡德明

审判员  潘成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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