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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叛逃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01 阅读次数:

《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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