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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01 阅读次数:

《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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