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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次数: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解释。

(2024年)减轻处罚时附加刑一并减轻处罚的问题:当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显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如果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一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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