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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24 阅读次数:

网友:越级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苏义飞律师:单纯的越级信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信访过程中存在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0.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二、 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有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人仍然重复信访或就同一事项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方式恶意反复投诉且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二)以赴省进京越级信访的方式以访施压,或采取购票、扬言赴省进京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施压,经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后拒不改正的

(三)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堵断交通的,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单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拒不服从引导去相关政法部门反映,而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以自伤、自残,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各级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穿状衣、拉横幅、焚烧物品、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传播载体,编造、散布、转载、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发表不当言论,以及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

(十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二)以上访、缠访为要挟,直接或间接索要公私财物的。

(十三)其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 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重点打击

(一)聚众或以暴力手段冲击、围堵党政机关,以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方式上访、闹访,以及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或积极参与特殊群体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赴省进京越级信访,或者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

(三)诉求得到合理解决、法律程序终结后,或者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接受相应补偿赔偿后,信访人继续恶意投诉缠访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

(四)信访人以诉求合理为由实施上述应当重点打击的违法信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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