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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四个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来源:检察日报   日期:2022-09-20 阅读次数:

“四个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作者:刘少军

少捕慎诉慎押由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化,为执法司法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导向。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间环节,肩负办案、监督双重责任,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发挥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精准把握和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精准聚焦少捕慎诉慎押多重价值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我国自古以来倡导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源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新时代以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变化,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要通过常态化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案例研讨等活动,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深刻认识和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意蕴和价值,提升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强化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刑法的重要机能。要通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导办案人员摒弃“重打击轻保护”观念,树牢“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理念。防止不必要的羁押,推动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促进社会治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占比不断提高。要通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好体现谦抑审慎原则,释放司法善意,修复社会关系,教育挽救涉罪人员,促其更好地复归社会,深化诉源治理。

精准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内在逻辑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牢固树立系统思维、辩证思维、整体观念,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和复合多元的政策属性。

把握概念的完整性。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捕、诉、押等重要司法裁处的系统性要求,包括三个层面:“少捕”,通过社会危险性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最大限度减少在羁押状态下候审;“慎诉”,通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综合法、理、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更好发挥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慎押”,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这三方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既涉及程序,又涉及实体,共同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突出宽与严的辩证性。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从严把握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羁押条件,但并不意味着严禁捕、诉、押,要警惕盲目过宽倾向,杜绝本该批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轻处理。审前羁押率、起诉率不是越低越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不甚严重,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强化贯彻落实的协同性。切实履行主导责任,通过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对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传导监督压力,引导侦查机关克服“以捕代侦”等倾向。同时,要履行推动司法机关统一认识、协同落实的责任。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以被告人未被羁押为由不受案等问题。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防止脱管漏管。加强与律师互动,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工作。

精准实施少捕慎诉慎押业务攻坚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体现刑事司法价值和办案质效的重要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不捕率、不诉率、诉前羁押率等评价指标。要聚焦所涉及的业务指标精准施策,靶向发力,集中攻坚。

做实捕前检警联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完善检警联动机制,实时掌握刑事拘留案件情况,实质化提前介入,增强报捕的精准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对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法提出意见,引导加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做好捕前分流。细化逮捕必要性标准,加强对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

做好审前把关分流。严格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探索开展起诉必要性审查,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建立完善诉前分流机制,更加注重从行为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考量,提高起诉必要性审查的严肃性、规范性。

做深羁押必要性动态审查。建立捕后动态跟踪制度,对逮捕的案件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实时跟踪评估人身危险性变化情况,掌握案件进展,对已达成刑事和解、无需补充侦查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探索研发羁押必要性审查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标准,线上线下同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建议解除强制措施。

精准推进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完善

少捕慎诉慎押由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日益被社会熟知。推动政策落实,行稳致远,必须以健全完善制度为保障。

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建立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云监管”、轻罪案件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等制度,破解不捕不押后脱管漏管、刑事赔偿未达成一致关押难定、久调不解等问题。健全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开展不起诉非刑罚处罚规范化试点,明确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移送行政处罚、社区服务等措施。对无固定居所、无稳定收入等涉罪人员,探索引入“观护基地”、志愿者、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帮教,防止再犯。

健全完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法治建设工作重点,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整体推进。优化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办案质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适当增加检察官提出不捕不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等考核权重,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敢用善用。

健全完善监督容错机制。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捕不诉不押自由裁量权增大,要严防办案廉政风险。一方面,在尊重司法规律、合理赋权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科学配置层级把关、案件评查、案件回访、违纪惩戒等机制。充分运用不捕不诉公开听证、复议复核、被害人自诉等程序,扎紧制度笼子。另一方面,推动建立激励容错机制,明确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容错免责标准和保障机制。

(作者为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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