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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繁昌62人诈骗案认罪认罚后42人判决无罪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24-05-22 阅读次数:

新京报快讯 据“繁昌法院”消息,2021年2月3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某等人诈骗案,对被告人谢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刘艳芳等1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42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1名被告人因故被依法中止审理。部分被害人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多家公司,在谢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先后设立客服部、策划部等部门。各部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互相配合,以中金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虚假产品。自2013年以来,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大肆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178991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63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及其控制的中金公司部分客服人员采取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虚构拍卖行征集拍卖品拍卖,虚构公司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或者虚构公司能够回购所售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产品,后中金公司既未帮助拍卖,亦不予以回购,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共计5794060元。另查明,谢某某还提供共计667240元虚假包装的产品予以销售。谢某某、刘艳芳以及客服部的相关总监、主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客服人员学习欺骗的销售手段,提拔表彰使用此类手段销售业绩突出的客服人员,并为客服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人力和经费支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故依法认定谢某某、刘艳芳与使用此类欺骗销售手段的客服人员及相关总监、主管等20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余42名被告人因指控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故宣告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二审判决报道: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二审改判8人无罪,11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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