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津0104刑初87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5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87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从其女友刘某处得知被害人陈某被公司裁员后,谎称能够帮助陈某办理军队文职工作及解决其与原单位的劳动仲裁事项,以服装费、班车费、合同保证金、仲裁押金、申报三等功、送礼打点关系等名义,向陈某索要财物。后陈某在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及家中等地,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人杨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5620元及白酒4瓶、茶叶2套。2020年7月8日,被害人陈某报案。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和平区××路××电竞馆内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变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证言,电子合同照片,银行流水,微信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涉案人员身份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材料,问题说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凌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周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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