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3刑初41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41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及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凹凸平台租赁一辆奔驰E260型轿车(车牌号×××)。2017年11月9日14时许,刘某驾驶该奔驰车至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望渠村邵某家中,隐瞒奔驰车系租赁的事实,以质押车辆的方式向邵某借款,骗取邵某人民币17万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2日主动投案,现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某家属及刘某本人在案发前已还款共8000元,应从认定犯罪金额中扣除。2.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凹凸平台租赁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2017年11月9日下午,刘某驾驶该奔驰轿车至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望渠村邵某家中,隐瞒奔驰轿车系租赁的事实,以质押车辆的方式向邵某借款,骗取邵某人民币17万元。赃款已挥霍。后该奔驰轿车被凹凸平台工作人员找到并开回。邵某后报警,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2日主动投案,刘某家属与邵某达成还款协议,已赔偿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邵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高某、丁某、刘某、王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上海馨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车委托书、后台管理系统记录及租车信息,邵某提供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某出入境记录,邵某出具的还款协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刘某家属及刘某案发前已向邵某还款八千元,应从认定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刘某母亲赵某及刘某于2018年2月因邵某母亲住院等原因,给邵某钱款人民币八千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钱款为刘某返还其诈骗钱款,不应在认定犯罪金额时扣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庭审时又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刘金凤
人民陪审员 孙笑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若诗
书 记 员 赵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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