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0)京0106刑初16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6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检察官助理严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盖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薛某使用假房产证抵押,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鑫源国际5栋1409号内等地点,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10万元。

后于当年8月份,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鑫源国际5栋1409号内等地点,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马某1签订鄂尔多斯市职业学院图书馆家具采购《合作协议》,以需要钱款作为启动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共计65万元。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薛某被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只拿到8万元,剩下2万元作为利息被马某1扣下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予认可,并辩解称因鄂尔多斯市职业学院图书馆家具采购合作项目,其只收了马某150万元,该项目真实存在,其没有欺骗行为,另外收取的15万元与这个项目无关,其中8万元是因机场项目投标而借、4万元是因信访局项目投标而借、3万元是为偿还信用卡欠款而借,其收到的5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前期因参与投标所借的高利贷。

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薛某使用假房产证骗取马某1借款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薛某实际取得的金额存在直接扣除利息的可能,应予核实。二、薛某借款65万元是为了履行合同,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一,采购项目真实存在;第二,采购项目是薛某经办并实际履行;第三,导致合同尚未履行的原因是北京时代文仪家具公司对没有预付款的内容不认可,而这恰恰是薛某向马某1借款65万元的原因;第四,65万元的性质确属民事违约或欺诈性质。三、薛某虽系抓获归案,但其“躲起来”主要是为了逃避高利贷的暴力催债,因此无法再继续履行该项目,不能由此推定薛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鑫源国际5栋1409号,被告人薛某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8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鑫源国际5栋1409号等地点,被告人薛某明知鄂尔多斯市职业学院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资金缺口大,继续履行存在很大困难,仍隐瞒采购项目长时间没有履行、自己借了大量高利贷等情况而与被害人马某1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以需要钱款作为启动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50万元,后钱款未用于推进合同履行并逃匿。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薛某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赃款未起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薛某供述:2013年我做个体家具,当时赔了70多万没跟家里说,于是外面借了高利贷,当时利滚利实在太多了,有些负担不起,就找到马某1借钱还高利贷。我和马某1认识七八年了,找他借钱时把房产证抵押给了他。我记得用房产证抵押借了10万元,之后又借了6万元和1万元。我抵押的是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北区一号楼一单元122号的房产证,这是我找人做的假房产证。因为那套房子当时已经卖给别人了。

后来我又谈了一个为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采购家具的项目,我没有资金,想让马某1入股一起干,就和他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我负责运作北京时代文仪家具公司和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采购家具项目,由马某1出资50万元。签这个合同前我带着马某1去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考察过。这50万元,马某1一部分给我现金,一部分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这50万元我订了一些家具配件,给自己信用卡还账,还了一些高利贷的利息,还有就是其他项目的支出。后来时代文仪要求全款发货,我实在没钱就没做成。我欠了太多钱,所以跑了,直到被民警抓获。这个项目谈下来没多久,在我拉马某1入股前,时代文仪就跟我说要全款发货。我跑的原因是我欠其他人高利贷,跑之后我更换了联系方式躲着他们。我怕被上网通缉,一直也不敢用自己的身份信息。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图书馆家具项目合同金额290多万,约定没有预付款,货到付款90%,一年之后付尾款。我没有能力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完成这个项目,但是我想拼一下,找人合作把项目做起来。这个项目我需要支付给时代文仪公司预付款120万,我没有支付这笔预付款,马某1不知道这个情况,他以为我能把这个项目做下去。

2.被害人马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我是北京天时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2007年我在北京做家具生意,认识了也做家具生意的薛某。2012年1月,薛某给我打电话说做生意赔了钱,需要借27万周转一下,我答应了。2012年1月11日,薛某又给我打电话问钱准备好了吗?当时我在外面回不去,就让他晚上到我家楼下找我妻子寇某拿。同时我又给寇某打电话,让她到银行取27万元现金,并说薛某晚上去拿。当日18时许,薛某给我打电话说到我家楼下了,我就给寇某打电话。寇某在我家楼下给了薛某27万元现金,薛某打了欠条。薛某说借两个月,但一直拖着没还。2013年3月,薛某打电话说还要借10万元,我没同意,并说27万元还没还。薛某坚持借钱周转,我就跟他说,想借钱要把房本抵押给我,到时37万元一起还,他答应了。3月17日,薛某打电话问钱准备好没有,我就让他到位于丰台区方庄鑫源国际5栋1409号的公司来拿,同时嘱咐他带着房本。薛某来后,我给了他10万元现金,并让他写了一张欠条,他把房本押给了我。抵押给我的房产证是红皮的,上面写着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人刘慧敏,房屋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北区1-1-122号,登记时间2010年1月15日。薛某说刘慧敏是他妻子。

我经常给薛某打电话催还款,他总说再等几天。2013年4月22日薛某又要借6万元,并说几天就还,还说他的房本押在我这里,不还就把房收了,我听他这么说就同意了。我让薛某到公司来打了欠条,又给薛某的农业银行尾号8910的账户转了6万元。2013年5月13日,薛某到公司找我,说生意用钱再借1万元,我就直接给了他1万元现金,并让他打了借条。薛某借了这么多钱都没还,我还要再借给他钱,都是因为他把房本押给了我,而且每笔借款我都让他打了借条,他不还钱,我就到法院申请拍卖他的房产。我们都是朋友,我借给薛某钱没有收利息。

2013年7月,我一直催薛某还44万元,并跟他说再不还就收房。薛某又说有个项目能挣钱,并说欠我这么多钱,让我拿点好处。他说是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同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的图书馆业务,合同金额200多万元。我跟薛某去了趟鄂尔多斯职业学院,他指着图书馆说,这些项目都是他做的,能挣钱让我考虑一下。回京后的第二天(8月1日),我把薛某叫到办公室,说这个项目我也参与,他说让我投50万元启动资金,两个月做成后一次性给我70万元。我们说好后薛某起草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在上面签了字。2013年8月9日我让薛某到公司拿钱,我给了他12.6万元现金,然后带着他到大兴亦庄开发区的农业银行给他转账37.4万元。

我把37.4万元打到了薛某个人账户,没有打到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是薛某让打到他个人账户的。合作协议是在丰台区方庄鑫源国际5栋1409号签的。当时只有我们两人。合作协议是薛某起草,没有公司印章,只有我和薛某双方签字。2013年9月25日、10月18日、11月25日,薛某又说项目马上做成,钱马上到位,得请客送礼之类的理由,让我陆续汇款4万元、3万元和8万元。这三笔钱都有转账记录。

2013年12月底我就联系不上薛某了,我按照他身份证上的地址去他老家,找到他父母,他的父母也联系不上他。没几天,薛某给我回电话,我打开电话录音,把通话记录下来。电话中薛某说的大致内容就是他做生意赔了,在外面借了高利贷,要躲账。他承认欠我110万元,并承诺两年还,还谎称鄂尔多斯的项目黄了,不想坑我,就没再让我继续投钱。之后我就再联系不上薛某了。我越想越不对劲,就让侄子马某2拿着薛某押给我的房本去核实一下。2014年1月13日,马某2去河北省三河市房管所,当天他给我打电话说房产证是假的,房管所要没收,我让马某2跟房管所说没收可以,但是要帮我们保存,这是我被骗的证据。紧接着我又找到了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法人齐某,跟他核实薛某是不是他们公司的,是否和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签订这份合同,齐某都说没有。我才发现这些都是薛某编的,就报了警。

2013年3月17日我借给薛某10万元时,他把房产证押在我这,并写了借条。当时薛某又说不想让他媳妇知道,我就把房产证还给了他。因为当时还是非常信任他,觉得有借条就够了,看他也挺可怜,不想影响他家庭关系。房产证到我手里是有鄂尔多斯图书馆项目后,当时他为了项目需要资金,我想已经借给他这么多钱,还是把房产证押我这里有个保障,就把房产证要过来了。应该是在我借给薛某1万元现金时,薛某把房产证又重新给了我。薛某没有告诉我房子已经卖了,我要知道房子没了,肯定不敢借给他这么多钱。

除了鄂尔多斯图书馆项目,薛某还以其他项目的理由跟我借过钱,但具体是什么项目、哪笔钱我记不清了。我记得他好像说过鄂尔多斯机场项目,这个项目具体有没有我不清楚。薛某跟我借钱时没说过走关系需要资金的理由。我出资50万元投资鄂尔多斯图书馆项目后,薛某说钱都用在项目上了。薛某没有跟我说过需要钱还信用卡、高利贷、利息等。薛某打的欠条有的是薛某写的,有的是我写的,但签字都是薛某本人签的。

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薛某就是用假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其10万元现金,后又于2013年8月间虚构合作协议,诈骗其60余万元的男子。

3.证人马某2证言:2014年1月13日,马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拿一个房本去河北省三河市查一下真伪。我开车去了河北省三河市房管局,到办公窗口查询房屋状态,当时工作人员告诉我房本是假的,要扣房本。我赶紧给马某1打电话说了相关情况,他说自己被骗了,并让我跟工作人员说扣房本可以,但别销毁,房本是被骗的证据。我跟工作人员说了,工作人员说可以保留,然后给我开了一份没收通知书,回来后我把通知书交给了马某1。我不知道这个房本是怎么到马某1手里的,房本上写着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人刘慧敏,房屋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北区1-1-122号,登记时间2010年1月15日。

4.证人寇某证言:2012年1月11日,我爱人马某1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用钱,让我到银行取27万元。当晚18时许,马某1打电话说叫薛某的朋友到楼下了,让我把27万元给对方。我下楼后把钱给了薛某,并让他写了欠条,内容为“今本人薛某欠寇某现金人民币270000元,即贰拾柒万元正。欠款人薛某,身份证号×××。2012.1.11”。我以前和薛某见过几面,知道他是马某1的朋友。我记不清在哪个银行取的钱,也不知道我丈夫为何借薛某27万元。薛某给我打了一张27万元的欠条,当时他想写备注是从我手里借的马某1的钱,但写了几个字后,嫌麻烦直接划了。我后来知道了马某1又陆续借给薛某钱的事情,薛某拿假房本骗马某1,还虚构合同。

5.证人卞某证言:我所居住的房屋住址是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北区1-1-12号,我是这个房子的房主。2012年7月16日到房管局过户,2012年8月2日领的房产证,领完证一个月左右就住进来。我从中介公司买的房子,房子原房主是刘慧敏,我不认识她。

6.证人齐某证言:我是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法人。我认识薛某,他是一个卖家具的,不是我们公司员工。薛某是一个外面找活的人,找到活后再联系家具公司做。2012年,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薛某来公司找我说内蒙古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的图书馆有一个家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将近300万元,他说自己在图书馆有认识人,可以拿到投标,我同意让他代表公司投标。2012年5月,薛某拿到中标通知书和与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我们公司出具了一份给鄂尔多斯市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书,让薛某去投标。政府采购合同上的章是我公司的公章,刚开始我不知道合同盖章这件事,薛某拿着采购合同找到我时,我查了一下公司的用章记录,登记的是公司员工给盖章的,当时盖了五份,日期2012年5月24日。薛某拿着合同找我谈时,我才知道这份合同没有预付款,要货发完再付款,我不同意,要求对方先付预付款再发货,如果不成就废标不执行合同,薛某说他自己想办法。我们公司没有收到预付款,也没有向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发货。这个项目我们公司还垫付了3万多元的投标保证金。我不知道薛某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筹款的事情。我现在也联系不到薛某。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联系到我们,说他们也找不到薛某,要求将合同废标,我们也打算废标。这份合同长时间没有履行是因为我们公司收不到对方的货款就不能发货,薛某又跟我们说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在装修,一直拖着。这份合同中我们公司和薛某之间没有资金往来,只有这笔3万多元的保证金是我们公司交的。

7.证人梁某证言:我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职业学院总务处副处长。2012年我们学校的图书馆建成需要采购一批办公家具,我们将这个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随后与我们学校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中标时间是2012年5月9日,签合同时间是2012年5月22日,合同编号2012197,合同金额296.86万元。合同是我代表学校、薛某代表时代文仪家具公司签的。这份合同没有执行,因为找不到薛某了,我们联系北京时代文仪家具公司,他们也找不到薛某。目前时代文仪公司正在申请废标。2012年5月22日签完合同后,我们就让薛某开始制作家具。合同约定2012年6月12日将家具送至学校,薛某说我们学校图书馆正在装修,如果送货怕损坏,就一直拖着没有发货。2013年8月,图书馆装修完毕,我们就开始催薛某赶紧把货品送来。每次薛某都说马上就发货,但一直没发货,到2013年12月就联系不到薛某了。我们学校在招投标时见过薛某送来的几件样品,后来就再也没见过,也没有收到过薛某送来的家具。我们学校没有给过薛某款项。现在这份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向我们供货,政府会支付货款,但我后来联系到时代文仪家具公司,他们说不做了要废标。

8.马某1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内容为“今本人薛某欠寇某现金人民币270000元,即贰拾柒万元正。欠款人薛某,身份证号×××。2012.1.11”

9.马某1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三份:内容分别为“薛某和刘慧敏(夫妻)借马某1现金(壹拾万元正),压房产证(067693号)。2013年3月17日-2013年4月16日还清。借款人薛某(签字、按手印),2013年3月17日”;“薛某借款马某1现金60000元(陆万元正)。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4月26日还清。借款人薛某,2013年4月22日”;“薛某借马某1现金10000元(壹万元正),借款人薛某,2013.5.13”。

10.马某1提供的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没收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薛某向马某1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以及马某22014年1月13日持该房屋所有权证到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管理所办理业务,经该所查档核实、鉴别,认定此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并当场没收。

11.马某1提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内容为2013年8月1日,由薛某负责运作,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同鄂尔多斯市职业学院签订图书馆家具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3096,合同总金额为218万元。该合同没有预付款,所以薛某启动该合同时,有资金缺口,经商议,由马某1出资50万元,协助薛某启动该合同,薛某同意从该项目利润中调整出20万元给马某1,以作酬谢待该合同执行结束后回款,薛某一次性支付马某170万元(手写“2013年9月20日还清”薛某签字)。双方协议共同声明由薛某负责运作该项目,马某1只作资金协助,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和风险,与马某1无关,由薛某单独承担。接受资金的账号为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及薛某个人账户。合作协议上马某1和薛某各自签字。

12.马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个人业务凭证,薛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4月22日,廊坊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薛某尾号8910的账户转账6万元;2013年8月9日,马某1向薛某尾号8874账户转账37.4万元;2013年9月25日,马某1向薛某尾号8874账户转账4万元;2013年10月28日,马某1向薛某尾号8874账户转账3万元;2013年11月25日,马某1向薛某尾号8874账户转账8万元。

1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询问表复印件:证明2012年7月11日,刘慧敏与卞某签订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北区1-1-12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2012年7月16日刘慧敏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卞某,2012年7月30日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卞某名下。

14.三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管理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13日,马某2到该房管所办理相关业务,持有一编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XXXX号的房产证(产权人刘慧敏,房屋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北区1-1-122)。经核实,该房屋已于2012年7月16日由房主刘慧敏转卖给卞某,经对该证进行查验,发现该证制作粗糙为假证,该房管所随即对此证予以没收,并向马某2出具了没收通知书。

15.《中标通知书》《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服务类)》、投标文件复印件:证明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鄂尔多斯市职业学院采购图书馆办公家具项目,合同金额2968600元;梁某代表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薛某代表北京时代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号2012197,合同约定交货时间2012年6月12日,付款方式为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合同金额的90%,其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5月22日。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抓获被告人薛某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薛某的自然人身份登记信息。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薛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诈骗犯罪中薛某实际拿到钱款数额的问题

被告人薛某有关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向马某1借款实际只拿到人民币8万元,剩下2万元作为利息被直接扣除的辩解,与在案书证证明内容不符,被害人马某1又对扣除利息的情况不予认可,被告人薛某亦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对扣除利息的情况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据在案书证、被害人马某1陈述以及被告人薛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认定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薛某在与马某1签订、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薛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马某1陈述、证人齐某、梁某证言及合作协议、采购合同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薛某虽以时代文仪公司名义中标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但时代文仪公司对相关采购合同条款不认可,薛某需要全额垫付项目钱款才能完成合同履行,而其借了大量高利贷未偿还,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导致超过交货期限一年有余而没有履行合同。薛某对马某1隐瞒上述情况,且片面夸大合同预期利益,并在与马某1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刻意将原有采购合同编号2012197虚构为2013096,从而制造刚刚中标此项目,隐瞒合同长时间没有履行的事实。

3.薛某是否将50万元用于推进合同履行的问题

一方面,图书馆家具采购合同系薛某以时代文仪公司名义签订,时代文仪公司具备完成该合同交货义务的能力,薛某在收到马某1钱款后不积极和时代文仪公司沟通合同履行事项,而是去外地采购家具配件,这不符合积极谋求合同履行的通常做法;另一方面,有关订购家具配件的事项薛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甚至不能提供相关查证线索。故薛某有关用部分钱款订购家具配件的辩解不能成立。另外,薛某在庭审中亦供述收到马某1的50万元后主要用于归还高利贷,即使该高利贷是为项目中标而借,归还行为亦不能推进合同履行,且薛某在合同无法履行后直接逃匿。可见,薛某既无推进合同履行的行为,亦无推进合同履行的意愿。

4.薛某从马某1处取得的15万元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金额的问题

《合作协议》中载明马某1因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图书馆采购项目投资50万元,其之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又交给薛某的15万元,在薛某不认可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与上述项目有关,故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

综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薛某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0万元;薛某又隐瞒真相并虚构部分事实,使马某1与之签订有关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图书馆采购项目的《合同协议》,骗取马某1人民币50万元后未用于合同履行并逃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故对被告人薛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其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某退赔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六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红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崔雪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颖


上一篇:(2020)京0114刑初746号诈骗罪一审...

下一篇: (2019)京0108刑初2306号诈骗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