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3刑初45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07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4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京顺检一部刑追诉〔2020〕1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于同年7月17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辉辉、程方园、检察官助理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4、5月份,被告人白某某虚构机场跑道砂石料工程、机场配餐工程,以该工程为名,骗取赵某、王某2、杨某等人50万元。2018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京祺力通达有限公司等地,继续虚构机场工程,并通过制作假房本、假银行余额截图等方式,陆续骗得赵某12.5万余元。
二、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白某某冒充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扩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主任,以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3签订食堂承包合同,陆续骗取王某3人民币57万元。案发前,已退还30余万元。
三、2018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虚构大兴机场业务,以该业务需要保证金、押金等事由,骗取汤某人民币150万,骗取汤某、孙某人民币60万元。(追加指控)
四、2019年2月24日至4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谎称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股东纠纷、被税务部门罚款,虚构大兴机场业务支出、与长春机场集团签订商贸合同需要保证金等事由,骗取李某1人民币410万元。(追加指控)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其坦白的检察机关追加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系自首,希望法庭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白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其坦白的检察机关追加指控的两起诈骗事实构成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白某某诈骗的事实
(一)2015年4、5月份,被告人白某某虚构能够投资机场跑道砂石料工程、机场配餐工程之事实,骗取赵某人民币40万元、王某2人民币10万元。自2018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继续虚构机场工程,并通过制作假房本、假银行余额截图等方式,陆续骗得赵某人民币12.5万元。赵某于2019年6月20日报警,同日民警将被告人白某某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下列证据: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年初,白某某与我、王某2、杨某一起吃饭时,他自称是T3机场保安,和机场的领导关系好,能拿下大兴新机场跑道砂石料的工程,他说该工程需要投资100万到300万,完工后能挣30%至40%。我和杨某投了40万,王某2投10万,白某某说和另一个朋友投50万,一共投资100万。我和杨某的40万都是杨某出的,我们商量这50万由王某2给白某某,所以杨某转给王某215万,转给白某某的妻子王某125万。后来工程没有拿下,白某某说机场手续有问题就拖着。我们一直管白某某要钱,后来他说把钱投到新机场配餐的新工程上,我们也没有核实。2017年我将40万元还给杨某,实际上就是白某某骗了我40万元。
2018年12月15日,白某某说需要钱走关系,我在顺义区李桥镇北京祺力通达有限公司单位办公室给了白某某4.5万元现金,他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白某某向赵某借款54.5万元。2019年年初,白某某说新机场的项目快完工了、欠工人1万元,我给他转账1万元,之后他说还有工人来闹,又和我借3.5万元,我向我同事黄某借钱,黄某于2019年1月24日给白某某转账3.5万元。2019年1月30日,白某某说甲方物业费、水电费需要结清,和我借4万元,我向我同事葛某借钱,葛某于2019年1月30日给白某某转账4万元。
2019年3月28日,白某某微信给我发过来一张图,图片内容显示白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有8000万元余额,但被法院冻结了,可用余额为零,他说银行卡解冻后就给我钱。5月23日,白某某向我介绍军队某高级领导的秘书学某,我和学某在微信上联系,学某说他给白某某做担保。6月19日14时许,白某某说学某那边需要钱,他拿房本抵押,让我借他20万。当天17时许,白某某把房本给我,给我打个借款20万的借条,我在网上查询发现房本是假的,我就报警了。白某某没有还过我钱。
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年初,白某某跟我和赵某吃饭时说弄新机场建设用的砂石料缺50万,我出了10万元现金,剩下的是赵某凑的。赵某的老板杨某给我转了15万元,我将这15万和我的10万现金一起给了白某某,杨某又给白某某转了25万,杨某共给了白某某40万。白某某欠我的钱没还我。
3.证人杨某的陈述证明:赵某是我的员工。2015年春节后我和白某某、赵某、王某2一起吃饭,白某某说起大兴新机场砂石料工程的事,他有关系能投标拿到这个项目,项目有很高的利润值。当时赵某和王某2想投资,我借给赵某40万元投资,我于2015年4月17日给王某2转账15万,2015年5月9日给白某某的妻子王某1转账25万。我至今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这个工程的信息、合同,白某某没有还我钱,但2017年赵某将这40万元还给我了。2019年5、6月份,白某某又来顺义区找赵某,说首都机场配餐公司转卖,又来借钱。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24日下午,我同事赵某向我借3.5万元,说是大兴机场项目转让,还差工人工资。我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18时21分转给赵某提供的账户两笔钱,共计3.5万元,收款人是白某某。
5.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28日左右,我同事赵某向我借4万元,1月30号我给赵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收款人是白某某。
6.证人柏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至2008年,我在北京中航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白某某在2004年作为外聘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在我们单位干了几个月后离职,我们公司和他再无任何联系。
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空港花园酒店副经理。九十年代白某某在空港花园酒店洗衣房当洗衣工,大概在1997、1998年白某某离职,之后我们酒店和他无任何联系。
8.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013年年底,我认识了王某2和赵某,2014年我想通过关系往新机场送砂石料挣钱,中航空港搅拌站的老总李洁同意了,我找了昌平一个生产碎石的砂石料厂厂长,他说我需要拿出50万资金来恢复生产。2015年年初,我和王某2说有个新机场砂石料工程的事,工程需要押金,王某2给我转账了25万元,还有个人给我妻子王某1转账25万元。当时没有写欠条,后来赵某找我说当时王某2借我的钱是王某2从赵某那里拿的,我才知道钱是赵某的,我和赵某没说过工程的事。我原来是中航空港搅拌站安全负责人,我把这50万给了昌平砂石料厂的厂长,我记不清楚砂石料场的具体位置和负责人。后来机场的活没给中航空港搅拌站,这项目也就没干成,沙石料厂的老板把机器都拉走了,我也没找他要钱。2016年我转账还给赵某5万元。2018年年底,我在顺义区李桥镇北京祺力通达有限公司和赵某说手里缺钱,向他借4.5万元,他说连之前的那个50万一块打欠条,我就给他写了一个欠54.5万元的条。2019年1月份左右,我以工人需要结钱向赵某借3.5万,以急用钱借了4万,其实借款事由都是我编的。
我和赵某说过我账户里有钱,但是被法院冻结了,我找人做了两个银行余额截图发给他,上边的卡号是我本人的工商银行卡,金额都是自己瞎编的,实际上我的账户里根本没有这些钱。2019年5月份,我骗赵某说我欠学某的钱,实际上没有学某这个人,我以学某的身份跟赵某微信聊天,劝他相信我、再借我钱。2019年6月14日,我买了一个假房本,6月19日,我拿着假房本去赵某的单位找他想再借20万,他让我写个欠条后说明天再说。第二天下午15时许,赵某让我去找他,我过去后警察就来了。
其当庭供称:欠条写的4.5万元中我实际拿到4万元,赵某说要扣我五千元利息。还有一个20万元的欠条,我没有拿到这20万元钱。
9.借条证明白某某向赵某出具借条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2018年12月15日,白某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54.5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以银行利息为准,借款半年。2019年1月24日,白某某欠赵某借款3.5万元,于本月30日前还清。2019年1月29日,白某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还清,款项用途工人工资款。2019年6月19日,白某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整,借期一个月。
10.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截图、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杨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王某2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5万元;杨某于2015年5月9日向王某1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赵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白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黄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白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万元;葛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白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
11.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照片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将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给被害人赵某、发送银行账户余额截图以及假冒身份骗取被害人赵某的钱财等情况。
12.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民警对赵某持有的房产证一本予以扣押。
13.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京(2015)朝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不是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承印产品。
(二)2018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虚构大兴机场业务,以该业务需要保证金、押金等事由,骗取汤某人民币190万,骗取孙某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汤某于2020年3月14日15时许报警。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下列证据:
1.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初,我认识了孙某,她自称在广州白云机场从事管理工作,她说北京大兴机场有非航业务,请我做法律顾问。这个非航业务由白某某和枝某运作,孙某把我介绍给白某某,白某某同意我做法律顾问,并给我该业务4%的干股作为法律顾问费。后孙某说想将枝某踢出非航业务,需要出40万元,但她没有钱,所以我和孙某说我出这40万元,但股份还在孙某名下。当天我将40万元转给孙某,孙某将钱转给白某某。2018年6月21日,白某某说非航业务需要交900万元押金,一个叫学某的人已800万元,还差100万元。我同意出资100万元,并于当天给白某某转账100万元。6月25日,白某某说保证金涨到了1200万元,现在还差50万元。我同意出资,并于6月26日以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将50万元转账到白某某名下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账户。7月10日,白某某给我看了非航业务120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上面盖着首都机场的公章。后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还我钱,2019年我联系不上白某某了。我共计损失了190万。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我是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巡督大队经理。我通过枝某认识了白某某,白某某自称在大兴机场有业务。白某某让我负责管理,后我认识了北京的律师汤某,他也同意加入这个项目。后来白某某以要交保证金、疏通领导、其他理由向我和汤某要钱。我给白某某转了40万元左右,汤某给白某某转了170万元左右,但是汤某的一部分钱通过我转给白某某,我记不清具体有多少钱是通过我转的。我们问项目进展,白某某一直推脱这件事情,后来我才发现这是个骗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孙某,孙某想投资我的公司,她提出想把我朋友枝某踢出公司,她找一个有钱的大老板投资,我就说枝某花了几十万,踢他出去需要有人承担几十万。后来我和孙某说想在大兴机场干点事,就和她借了40万元。我不清楚汤某给过孙某40万,当时我还不认识汤某。2018年我通过孙某认识了汤某,我和汤某说我和机场有业务,我以大兴机场业务需要资金、保证金、押金等事由向他借钱,我还跟他提过“学某”也投资的事,但这些事由都是虚假的,公司什么业务都没有。我还给他发了一个非航业务120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后来他就借给我150万元。收据是我从网上找人做的,都是假的。有些钱我还债了,有些钱赌博了,我没有还过孙某、汤某的钱。
4.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付款回单证明:汤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孙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于2018年6月21日向白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于2018年6月26日多次向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50万元;孙某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8日、2018年6月22日向白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10万元。
(三)2019年2月24日至4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谎称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股东纠纷、被税务部门罚款,虚构大兴机场业务支出、与长春机场集团签订商贸合同需要保证金等事由,骗取李某1人民币410万元。被害人李某1于2020年1月22日20时许报警。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下列证据: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我是北京铭德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2月底,我认识了白某某,他自称是首都机场前员工,现是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公司做机场餐饮、清洗飞机座椅等业务。几天后,他因请领导吃饭向我借了5万元,因白某某疏通税务局领导关系,我陆续给他20万元。因白某某要处理税务的问题、大兴机场业务需要支出钱款,我于3月2日、3月4日按照他的要求转给他的司机钟徐伟银行账户5万元、20万。白某某以税务问题需要钱为由,我分别于3月5日、3月6日、3月18日、3月22日、4月3日,给白某某转账30万、60万、50万、50万、30万。因白某某的长春机场集团的商贸合同需要保证金,我于3月8日给白某某转账50万。因白某某在长春购置公司家具、办公设施、公司运转需要钱,我于3月12日、3月16日给白某某转账20万、30万。因白某某称需给发员工工资,我于3月29日给白某某转账40万。我通过微信给白某某转账22万元,现金给他3万元,银行转账共给了385万,总共是410万元。他给我签了四张借条,他没还过我钱,后来我知道白某某被拘留了。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所在监室为顺义区看守所二区3号监室,同监室的白某某聊天时和我说,他有一起诈骗410万的案件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办案单位现在不掌握。白某某说2019年4月份,他通过办事认识了李某1,后来他自称自己有一个公司,因为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罚款并冻结账户,并将自己制作虚假的税务部门罚款通知书出示给李某1,骗取李某1410万元。后来白某某又伪造了银行缴纳罚款的缴费凭证,并照成相片发给李某1,让李某1相信借给白某某的钱已经上交银行。白某某给李某1打了一张欠条,他把骗来的钱都赌博输光了。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019年我认识了李某1,我和他说要解决我名下福禧商贸公司股东纠纷,向他借了3万元现金,之后我还和李某1说过我的公司税收罚款、大兴机场与长春机场集团签订商贸合同、在长春需要买公司用的家具、办公设施等问题,又向他借了5、6次钱,他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共给我380万元,我给他写过3、4张借条,实际上这些理由都是假的。2017年我将北京福禧国际商贸公司转到名下,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地址,没有员工,除了营业执照没有其他东西,也没有接过任何业务。为了让李某1相信我公司有钱,我微信给李某1发过一张截图,上面显示着2800多万的余额,还发过个人账户里有8000多万的余额截图,还发过税收罚没收入的图片,这些图片都是我在网上找人做的。李某1借我的钱基本上都让我赌博输光了。我记得还过李某110万元现金。
其当庭供称:我通过朋友钟徐伟的银行卡接收李某1的钱,李某1转给钟徐伟的钱都转给我了。我用现金还过李某1的钱,但没有证据证明。
4.银行交易明细、转账业务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李某1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4日转账给钟徐伟银行账户5万、20万,李某1分别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3日共计转账给白某某银行账户360万元,李某1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2月28日、2019月3月1日、2019年3月2日通过微信共计转给白某某22万元。
5.借条证明白某某向李某1出具借条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2019年3月3日,白某某借款90万元,承诺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2019年3月5日,白某某分期从李某1处借款100万元整,承诺在2019年3月12日一次性还清。2019年3月15日,白某某因公司周转须要向李某1处借款100万元,已转至我指定账户,一个月内还清。2019年3月29日,白某某借款120万元整,承诺在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6.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余额查询截图、电子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发送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假银行账户余额及该公司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的情况。
7.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公检法查询信息告知书、入库查询、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材料证明:白某某是北京福禧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2018年3月至今该公司无计税依据,未缴过税。
二、被告人白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白某某冒充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扩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主任,以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3签订食堂承包合同,陆续骗取王某3人民币57万元。案发前,白某某已退还王某330万元。被害人王某3于2019年7月8日报警。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下列证据:
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我通过朋友张某认识了白某某,张某和白某某是朋友关系,张某说白某某拿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兴机场食堂项目的工地食堂承包权,张某说这个项目不错,我就想做这个项目。2017年3月27日,我和张某、白某某见面,白某某自称是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出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扩建指挥部的聘书。他提供了食堂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甲方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公司外包食堂承包给乙方王某3经营,承包费是两年50万元,期限自2017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我看过合同后签字。我当场给白某某2.4万元,当天我给张某银行卡转账19.6万元,我于2017年3月28日又给张某转账28万元。2017年4月2日,白某某说要建厨房,还要我再支付7万元,2017年4月5日、7日我分别给张某转账5万元、2万元。后来这个食堂项目一直不能进行,白某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大兴机场的项目部负责人说他们根本不认识白某某,我感觉被白某某骗了就报案了。张某说他只是帮忙介绍项目,已经把钱都给白某某。白某某还给我30万,我目前还损失27万元。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和白某某曾是狱友。2016年7月,白某某拿着一份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签订的工地食堂承包合同,说我们从2016年8月16日开始负责给大兴机场提供一日三餐,但是因为租的地方不满足提供餐饮的条件,没法提供餐饮服务,城建集团答应让我们继续准备。2017年3月20日,白某某说城建集团让恢复餐饮供应,他说我们在城建集团有九个食堂,可以外包两个换取资金。因为我的校友王某3跟我提过他想做餐饮,我就联系王某3说我和我朋友在大兴机场干工地食堂,但是现在缺资金想找合伙人外包出去两个食堂,承包费是50万元人民币。王某3说他愿意干,后来王某3和白某某谈妥后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并当场给白某某2.4万元现金,王某3又分别转账给我19.6万元、28万元。2017年4月5日、7日,王某3又转账给我5万元、2万元,王某3一共转给我54.6万元。因为白某某说让王某3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王某3转给我钱之后,我按照白某某的吩咐将钱再转给其他人或者提现。这个活一直没干成,2017年6月份,王某3要求退款,2017年7月初,白某某转账退给王某3人民币17万元,并写了收条。王某3说白某某没有还清剩下的欠款。我不清楚北京满意餐饮公司的实际情况,我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的法人是白某某,我没有核实聘书和土地承包合同。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通过朋友张某认识了王某3,当时我想承包大兴机场民工食堂的活,但没有资质,我去大兴区工商局想要办理经营餐饮的公司,工商局不允许办理,我在工商局外面碰到一名男子,他说加钱能给我办工商执照,我给了他2000元现金,一周后他给了我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当时我没有钱,想着如果我承包下来大兴机场民工食堂的话,我就把其中两个食堂包给王某3。我和王某3谈妥后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按照我们签订的合同,王某3一共给了我50万元承包费。后来我因为开销太大就又向王某3借了两次钱,共计借了7万元。因为事情总是办不下来,王某3要退出,让我还钱,我凑了17万元退还给王某3,后来又陆续还了一部分,我还欠他25万元。我曾去大兴工商局核实过我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称我的营业执照是假的,我就把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扔了。我和王某3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是我从网上找到后修改的,后来王某3催我要钱太频繁,他要报警告我诈骗,为了不让他催我、不报警,我编了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地食堂承包合同》这个假合同,聘书也是我自己制作的,我从来没有承包过大兴机场民工食堂的项目。我得来的钱用于支付办公地点租金、车辆租金,平时吃喝、旅游,还有偿还赌资。
其当庭供称:我还了王某330万元。
4.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地食堂承包合同复印件等证明:白某某以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总承包人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地食堂承包合同等情况。
5.关于企业数据查询的函证明: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记录。
6.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未与“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或“白某某”签订过《工地食堂承包合同》。
7.银行交易流水及历史交易明细证明:王某3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4.6万元。
8.收条证明:2017年3月28日,北京满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承包人王某3新机场外包食堂承包款50万元整;2017年6月21日,白某某退还王某3部分承包费17万元,白某某承诺剩余40万承包费于2017年7月15日前全部一次性退还给王某3。
上述事实且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和白某某于2015年结婚。从2016年6月开始,白某某说承包大兴机场的食堂,他带我去过两次,他指着其中一个建设中的楼说是食堂。2017年11月份,我自己去机场看食堂,因为没有车辆出入许可证,我没有进去。2017年他在机场附近租了别墅当办公地点,我在别墅里没有见过他工作、招待同事、领导。他借过我的工商银行卡,2015年5月9日我的银行卡收到人民币25万元,我和白某某分几次取了现金。
2.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赵某于2019年6月20日报警,同日民警在顺义区李桥镇北京祺力通达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白某某传唤到案。被害人王某3于2019年7月8日报警。被害人李某1于2020年1月22日20时许报警。被害人汤某于2020年3月14日15时许报警。
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020年年初分别接到顺义区看守所以及顺义区监委转递李某2揭发白某某诈骗李某1、汤某、孙某的线索,其后公安机关联系三人开展工作,白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交代其诈骗上述三人的犯罪事实。另,白某某坦白交代自己诈骗王某3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工作得知王某3已经报警。
4.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的前科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形式、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具备证据资格,对上述言词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取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家属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两万九千一百元,该案款已全额抵扣被害人退赔款,其前罪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亦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白某某诈骗李某1、汤某、孙某之事实系因他人揭发检举而案发,白某某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35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白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汤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丽
人民陪审员 殷月清
人民陪审员 杨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 斌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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