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825刑初5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825刑初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25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一部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杰,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初至11月29日,被告人郝某在温县育才街116号经营棋牌室,供参赌人员以打晃晃点炮胡方式进行赌博。该棋牌室有五张麻将桌,郝某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兑换、赌资结算服务,并抽取参赌人员每天20元钱。经查,郝某负责经营管理期问,其微信交易记录赌资流水达到1351332.94元,渔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退出赃款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岳崇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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