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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745号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青刑执释字第17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3-10-29

本院认为

罪犯许青山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执行机关检察人员现场开庭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青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宁

审判员于勇军

审判员匡克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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