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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集刑重字第3号再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2)集刑重字第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2-08-14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初胜礼合同诈骗、徇私枉法一案,由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集检刑诉(2011)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初胜礼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被告人初胜礼犯合同诈骗罪、徇私枉法罪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胜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6月30日,被告人初胜礼和所在单位赵××、徐××、徐×合伙购买台上镇老岭村五组老陈沟(陈家沟)集体山场,并以秦××的名义与老岭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买卖和林地所有权承包合同”,同年9月25日申请集安市公证处对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买卖和林地所有权承包合同”办理公证。初胜礼等人以秦××名义购买的老陈沟集体山场,总面积约为800亩,作价人民币4万元。

2008年4月,刘××(已判刑)和被告人初胜礼及其合伙人赵××、徐××、徐×等人商定以28万元转让老陈沟山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商定后,刘××即联系籍××(已判刑),要合伙购买。刘××谎称,要购买的山场要价一百二十万元,经他人帮忙核计,八十万元就能买下来,再给帮忙人五万元好处费。籍××表示看看山场再说。之后,刘××领籍××看了要购买的老陈沟山场,籍××同意合伙购买经营。刘××提出,籍××出资五十万元,自己出资三十五万元,各占一个股,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声称,自己的股份内带初胜礼。之后,刘××找到初胜礼说:籍××同意出资五十万元钱买山场了,签合同时就签八十五万元的合同,代你一个股,初胜礼没有表示反对。同年5月8日,籍××携带四十万元(之前已给付刘××十万元定金)到刘××家,与初胜礼签订了山场转让合同”,并以秦××的名义与籍××签订了捌拾伍万元山场转让合同”,并以秦××的名义出具了捌拾伍万元老陈沟山场转让费”收据。合同”签完后,初胜礼将与公证处留存的数字、金额”不一致的公证书等交给了刘××、籍××。同时初胜礼签订捌拾伍万元的山场转让合同”,使刘××在不出资的情况下,占老陈沟山场一个股,价值11.5万元,并骗得了二十二万元现金。

2、2008年12月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陈家沟设计采伐林木立木材积79立方米。采伐验收后,刘××找到初胜礼说到班外多砍点,把本钱往回拽一拽,初胜礼说,少干点,别太张扬了。合谋后,刘××指使张××等人在采伐班外滥伐林木406.2078立方米。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初胜礼与刘××一同乘坐二号车,到过滥伐林木现场,初胜礼告诉刘××快整快运。

3、2008年6、7月份,集安市台上镇林业工作站赵××发现刘××在台上镇板岔村鹰嘴沟滥伐林木10余立方米后,打电话向时任集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双岔中队中队长初胜礼报案。初胜礼因与刘××是朋友关系,没有对此案立案侦查,致使刘××在台上镇板岔村二道阳岔鹰嘴沟下小沟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06.2475立方米未被及时依法惩处。

2009年5月份,刘××到森林警察大队双岔中队报案称,自己在台上镇老岭村头羊沟林班林木被错伐。初胜礼带领民警徐××、唐×到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查,勘查只对刘××指认的林班内部分伐根、原木进行检尺。当徐××、唐×提出再去其它进方勘查时,因初胜礼与刘××是朋友关系,不同意徐××等人进行勘验检查,致使刘××等人在老岭村头羊沟班内、班外滥伐林木858株,立木材积174.7387立方米一案未能及时受到法律惩罚。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指控的事实,原审时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初胜礼供述,同案犯刘××供述,证人籍××、籍××、柳××、张××、赵××、徐××、秦××、于××、吕××、唐××、于××、王××、范××、王××、王××、万××、王××、赵××、刘××、尚××、张××、韩××、贾××、汪××、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买卖和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书、集安市台上镇政府及老岭村委会证明、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会议纪要、收据、山场转让合同、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林木采伐许可证集安市公安局文件、提押票、森林公安大队双岔中队林业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技术鉴定、鉴定文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胜礼与刘××合谋隐瞒28万元转让山场的真相,致使刘××骗取合伙人籍××投资款22万元及山场股份1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初胜礼与刘××;合谋,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初胜礼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报案,刘××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为使其逃避法律追究,不予立案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滥伐林木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初胜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原审时辩解:是刘××诈骗籍××,我是卖山场给刘××没有诈骗。我在出卖陈家沟山场之后不再拥有该山场的股份,没有参与刘××滥伐,也没有获得利益不构成滥伐林木。我没有接到赵××的报案电话,对刘××报案我是正常履行行政处罚的程序。重审时辩称:我没有诈骗理由,我只收到28万元,不构成诈骗;赵××没有电话报案,我没有到陈家沟滥伐现场,我安排人对滥伐现场进行勘察检尺,并告诉刘××木材暂扣。发回重审时辩解:我没有诈骗理由,转让山场我只收到28万元,不构成合同诈骗,台上林业站赵××没有电话报案,我不知道此事,我从没有到过陈家沟现场去过。我安排人去现场勘查过,后告知刘××对木材进行暂扣。我没有不让勘察人员再去他出察看,此事绝对没有,无证据提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2月份,刘××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陈家沟山场设计采伐林班,采伐蓄积79立方米。采伐验收后,刘××指使张××等人在采伐班外滥伐林木406.2078立方米。在滥伐林木过程中,被告人初胜礼与刘××一同乘坐吉普车到过滥伐林木现场,并告诉刘××快整、快运,躲避林业检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初胜礼供述,2009年春天,也就是农历二月二之前,我没去过陈家沟。刘××有一辆白色的二号车,我坐这辆车去过头羊沟。

2、证人籍××证言证实,2008年秋天,刘××在陈家沟设计了采伐林班。12月末,刘××通知我给在陈家沟采伐的张××他们送菜。

3、证人刘××证言证实,2008年秋天,我们在陈家沟修道,后我设计了44立方米林班。采伐之前,我告诉初胜礼在陈家沟设计了44立方米。2008年12月份,我让张××找人采伐林班。元旦前,采伐林班干完了,我和初胜礼说到班外多砍点,把本钱往回拽一拽。初胜礼说少干点,别太张扬了。我告诉张××领干活的人到班外砍坑木。2009年正月十六,我又通知张××领人到陈家沟班外砍树。有一天,我找初胜礼说咱俩到陈家沟去看看班外干的怎么样了。我开二号车从双岔林业派出所接的初胜礼,他坐在后排座。我们走到干活人住的地方把张××也叫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我就问张××班外下来的材质怎么样,张××说下来100多米,材质挺好的,你们上去看看吧。我继续开车往沟里走,过了小河套,满道都是木头,车上不去了。我们就下车了,我和初胜礼往山上走,张××在那等的。初胜礼告诉我快点整,快点运。在回来的车上,我告诉张××赶快造材,赶快运。走到张××他们住的房头,我告诉张××下车把院子里的人撵屋里去。我在院子里告诉张××造什么样的材,后我开车拉着初胜礼就走了。

4、证人张××供述证实,2010年9月18日,我向森警检举陈家沟山场有初胜礼的份额,而且他也参与滥伐了。

陈家沟的林班设计完了,籍××开车拉我到陈家沟看山场,在路上籍××告诉我陈家沟山场不光是刘××和籍××合伙,还有籍××和派出所初胜礼,籍××和籍××出资50万元,刘××和初胜礼出资35万元。

2009年农历二月二之前的一天,我们把陈家沟班外的树都放倒了,砍完丫子窜到道上准备造材,快吃午饭时,刘××给我们住的房东家打电话找我说他一会上来,让我在门口等他。不一会,刘××开着二号车来了,我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看到初胜礼坐在后座上。我们走到沟里车被路上的木头堵住了,就下了车。初胜礼对刘××说走,咱俩上去看看。我看初胜礼没有让我跟着的意思,就站在车边。他们俩就往沟里走,大约20分钟才回来,初胜礼还是坐在后座上。快回到我们干活住的房东家时,刘××看院子里有我们干活的人站着,就让我把人撵进屋。他下车告诉我造材造多长的,然后就走了。初胜礼知道我们砍的这些树都是班外滥伐的,因为在车上刘××问我班外的都砍完了吗,材质怎么样。我说都砍完了,挺好的,你们上去看就知道了。初胜初就坐在车上,他怎么能不知道。别说是管林业的所长,就是懂点林班的上山一看就明白了,正常林班哪有这么漫山遍野砍的。

5、证人范××证言证实,我因犯诈骗罪被关押在柳河县看守所,和刘××同在7号监室。2010年9月30日之前刘××被提押出去一次,他回来说指认了一个现场,还被审讯了。他和集安林业的一个派出所所长合伙砍木头,那个林业派出所所长也掉脚了。他和这个所长合伙买沟,就批一个小班,之后把这个林班周围的木头都砍了卖钱。他还说要是没有这个所长,他也不能砍这么多,也不能出这么大的事。

6、证人王××证言证实,我因为贩毒被关押在柳河县看守所,和刘××同在7号监室。有几天刘××被公安机关提出监室,他回来说出去指认了现场,还被审讯了。他说和他一起合伙买山场砍木头的一个集安林业警察,挺大的官,因为他这个案子也掉脚了。

7、证人王××证言证实,我参与了刘××在老岭村五组陈家沟、头羊沟等地滥伐林木,听说陈家沟山场是刘××、初胜礼、籍××、籍××的。2009年3、4月份,我们在陈家沟班外采伐已经干完了。刘××开了一辆二号车来到我们住的地方把张××叫上车,我看到后排座有个人,之后他们开车进了沟里。过了半个小时,车回来了,张××让我们进屋,刘××和他说了些话就走了。张××跟我们说初胜礼上山看看木头。

8、证人万××证言证实,我参与老岭村陈家沟滥伐的山场听说是刘××、初胜礼、籍××、籍××的。2009年3、4月份,那时山上的雪还挺厚,我们在陈家沟班外采伐已经干完了。有一天中午要吃饭时,刘××开着二号车来到我们住的房前停下来把张××叫上车陪着上山,当时二号车后排座还坐了一个人。张××回来跟我们说初胜礼上山看看木头。

9、证人王××证言证实,我听张××说陈家沟山场是刘××、初胜礼、籍××、籍××4个人的股份。2009年农历二月初二前两天,我们把班外的树都砍倒了,快吃中午饭时,张××接了一个电话,就到房门口等着。不一会,刘××开二号车上来了,把张××接上车就往我们干活的沟里走了。等他们从沟里下来,张××让我们都进屋,刘××下车和张××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当时我看见二号车里还坐着一个人。张××说初胜礼上来看看木头质量怎么样。

10、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技术鉴定证实,经对陈家沟山场现场勘查、鉴定,(1)万××、汪××、贾××、王××、张××砍伐无根号林木2346株,立木材积462.3733立方米。(2)万××、汪××、贾××、王××、张××砍伐有根号林木108株,立木材积42.2923立方米。(3)万××、汪××、贾××、王××、张××应伐未伐林木5株,立木材积1.9041立方米。(4)由于砍伐时间较长,部分伐根无根号印记不清楚,无法辨认,在林班内砍伐林木应按集安市兴林调查设计队设计的采伐林木201株,立木材积79立方米为准。

11、书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陈家沟林班采伐蓄积79立方米,出材量44立方米。采伐期限自2008年12月25日至2008年12月31日,采伐株数201株。

二、2008年6、7月份,集安市台上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赵××发现刘××在台上镇板岔村鹰嘴沟滥伐林木10余立方米后,打电话向时任集安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大队双岔中队中队长被告人初胜礼报案。嗣后,被告人初胜礼没有对此案立案侦查,致使刘××在台上镇板岔村二道阳岔鹰嘴沟下小沟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06.2475立方米未被及时依法惩处。

2009年5月份,刘××到森林公安大队双岔中队报案称自己在台上镇老岭村头羊沟林班班内林木被他人采伐。被告人初胜礼带领森警徐××、唐×赶到滥伐林木现场,只对刘××指认的林班内部分伐根、原木进行检尺,发现砍伐无根号林木立木蓄积7立方米。当森警徐××、唐×提出再去其它地方勘查时,遭到被告人初胜礼的阻止。被告人初胜礼只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而没有对此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致使刘××等人在老岭村头羊沟班内、班外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74.7387立方米一案未能及时受到法律惩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说明,2011年4月22日讯问被告人初胜礼时,讯问时间记录为2010年4月22日,系笔误,予以更正。

2、被告人初胜礼供述证实,2009年春天,刘××到我们林业派出所报案说他在头羊沟的采伐林班被工人给错伐了,把班里没有挂号的林木给砍了。我带领干警徐××、唐×跟刘××来到采伐现场。刘××指认的采伐现场有一小堆木头,大约10立方米,有号没号的都在一起,旁边不远就是伐根现场,立木伐根检尺蓄积7立方米不到8立方米。附近再也没有发现被砍伐的木材。当时我问刘××这附近还有林木被砍伐了吗,他说就这些,再没有了。徐××检尺,唐×记录。我让刘××把这些木材拉到派出所顶罚款。

3、证人刘××证言证实,2008年春,我指使张××领人在台上镇板岔村四组鹰嘴沟下小沟我个人购买的山场内进行滥伐,在没有设计林班的情况下砍了100多立方米木头。在张××他们砍了能有20多立方米时被台上林业站发现了,站长赵××也上山看了现场。我给他打电话,他问我木头是不是我砍的,我说是。他说那些木头林业站扣了,我说扣了干什么。他说你别动了。第二天我就组织人把这些木头拉走了。赵××知道后质问我并骂了我。这件事过去后,我告诉张××再砍点,他们又砍了60、70立方米。

我在台上镇老岭村头羊沟设了101立方米木材。2009年春天我就组织张××等人采伐,并告诉他们把班内没挂号的树也伐了。当滥伐能有20立方米时,林业局要下来验收,我怕出事,就于端午节前后到双岔林业派出所报假案。我向派出所的初胜礼所长等人说我在头羊沟的林班里没挂号的木头被别人给砍了,不知道谁砍的。徐××给我做了一份报案笔录,然后初胜礼所长领着徐××、唐×上山看现场,进行了检尺。伐根是34个,都是新鲜伐根。初胜礼说这些木头派出所先扣了,并让我送到派出所去。第二天,我让张××把木头给送去了。之后,我又指使张××领人在班外砍了能有300多立方米。

初胜礼是我姐夫的学生。2004年,我父亲去世时,我认识了他。我买的林子有一部分在初胜礼所在单位双岔林业派出所辖区之内,为了搞好关系我给他送过购物卡及其他物品。

4、证人赵××证言证实,2004年7月至2010年2月,我在台上林业站担任站长。2008年春夏交接时,我站负责中兴村、板岔村、双岔村和老岭村的护林员焦××给我打电话说板岔村四组鹰嘴沟有人砍了不少木头,你来看看。第二天我开车就上去了。因为路不好走,我到板岔村换了个二号车进的沟。鹰嘴沟门堆放了不少柞木,我上山看采伐现场能有10多立方米林木被采伐了,伐根都是新的。这么大数量又没设林班,我们林业站处理不了,我们就到板岔村四组打听情况,四组的老百姓说这个山场是刘××买的。我就给双岔林业派出所所长初胜礼打电话告诉他鹰嘴沟刘××买的山场有人滥砍盗伐了,数量挺大的,我们站处理不了交给你们派出所了。

5、证人刘××证言证实,2007年11月份我在板岔村木材检查站工作,一直干到2008年10月份。2008年6月份,我们检查站焦××发现板岔村四组有一堆木头,就向台上林业站赵××站长报告。第二天,赵站长来到板岔村委会,他开着二号车拉着我、陈××、焦××往沟里走,走到一个沟门,有一堆木头都造完材了。赵站长说这堆木头能有10多米,咱们处理不了,得向双岔林业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赵站长就给初所长打了电话。

6、证人尚××证言证实,我是台上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负责中兴村、双岔村、板岔村和老岭村的造林工作。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在板岔村委会遇到林业站的其他人员,他们说到板岔这片收资源费,并说刘××在板岔村四组鹰嘴沟滥伐,赵站长上去了。过了一个多小时,赵站长和马××开个二号车回到村里。中午吃饭时,我们站的人说刘××砍了不少,站里不敢处理,交给林业派出所了。

7、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春,刘××指使我领人到台上镇板岔村鹰嘴沟采伐木材。砍了40、50米原木时,有一天,刘××上山告诉我第二天林业站的人能来检查,他让我们躲起来。后来,刘××告诉我林业站的人走了,继续干吧。

2009年3、4月份,刘××指使我领人到老岭村头羊沟砍伐林木,后来又让我们砍班内没挂号的树及班外的树。4月11日之前,我们就砍伐完了,后期就是造材运材。5月1日之后,山上还有三车木材将近20米,刘××说别动了,我到双岔林业派出所报案,让派出所拉走吧,如果问起是谁干的,就说大家回家种地时,不知道谁干的。过了几天,刘××给我打电话说山上的木头被派出所扣了,叫我把木头送到派出所,我就开车把木头送过去了。我在采伐林班内装的这三车木头。

8、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春,张××找我、王××、万××、汪××到台上镇板岔村鹰嘴沟刘××个人购买的山场采伐木材。砍了40、50米原木时,有一天,张××告诉我们林业站要上来检查,让我们这些干活的躲一躲。过了一阵子,张××通知我们林业站的人走了,没事了,让我们回来继续干活。

2009年2、3月,张××找我、王××、万××、汪××、贾××到老岭村头羊沟刘××的采伐林班砍木头。我们先干的正常林班,后刘××让我们把班内没挂号的树砍倒,再到班外砍一些。我们在农历三月十六祭山的日子,也就是4月11日,就把班内有号没号的树和班外从沃子一直到沟膛的树都砍完了,再以后就是造材运材了,干到五一我们就回家了。种完地我们再回到头羊沟干活,当时山上还有三车木材,张××安排我和王××等人装的车,他把这三车木材拉到双岔林业派出所,我们就回家了。张××拉走的这三车材是林班内的。

9、证人万××证言证实,2008年春,张××找我、张××、王××、汪××等人到台上镇板岔村鹰嘴沟给刘××采伐木材,砍了30、40米原木。有一天,我们正在造材,张××告诉我们说林业站要上来检查,让我们这些干活的躲一躲。过了几天,张××通知我们林业站的人走了,没事了,我们回来继续干活。

2009年4月份左右,张××找我和张××等人到老岭村头羊沟砍伐林木。我们把班内的林木采伐完后,紧贴着采伐林班又滥伐了30、40立方米。还没到附近那个沃子,我就回家种地了。

10、证人王××证言证实,2008年春,张××找我、张××、万××、汪××等人到台上镇板岔村鹰嘴沟给刘××采伐木材,砍了30、40米原木。有一天,我们正在造材,张××告诉我们说林业站要上来检查,让我们这些干活的躲一躲。过了几天,张××通知我们林业站的人走了,没事了,我们回来继续干活。

2009年4月份,我在头羊沟林班之外的一个沃子滥伐林木。

11、证人王××证言证实,2009年正月十六之后,我们在老岭村陈家沟干了20多天,就到头羊沟砍伐林班和班外的树。后来,林业部门要上山场验收,刘××见要犯事了,就向双岔林业派出所报案了。听张××说装了三车木头送到派出所了,大约20米,没有检木号印。

12、证人韩××证言证实,2009年春,张××领我们在头羊沟滥伐林木,刘××让我们把班内没挂号的树砍了,再到班外砍些。后来班内和班外的树都砍完了,我们就造材装车。5月末,在班内还有三车木材,张××告诉我们这些木材被派出所扣了,叫我们装车,张××送到双岔林业派出所。

13、证人贾××证言证实,2009年4月,张××找我和张××等人到老岭村头羊沟砍伐林木。我们把班内的林木砍伐完后,又在班外采伐。之后就开始造材装车。5月1日后,我们班内班外的林木被伐倒后,陆续运走了,就剩三车木材,张××告诉我们这些木材被派出所扣了,叫我们装车,张××送到双岔林业派出所。站在装车的地方能看到班内没挂号的和林班附近被滥伐的现场。

14、证人汪××证言证实,2009年春,张××找我、张××、王××、万××等人到头羊沟砍伐木材。刘××让我们把班内没挂号的树砍倒,再到班外砍些。我在头羊沟从2009年阳历4月初一直干到农历三月十六,在班外滥伐50、60米原木。

15、证人徐××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来我所报案,初胜礼所长让我给他取笔录,大致意思是刘××的林木被别人砍了,不知道谁砍的,他过来报案。初胜礼带领我和唐廷跟着刘××来到台上镇老岭村的头羊沟,上山后,刘××指认的砍伐现场,有一堆被采伐的木头,我检尺,唐×作记录。我们将伐根和现场有号和没号的木头进行比对,基本吻合,一共有10米左右。我在检尺时,要往现场上面走,初胜礼说不用再看了。检尺结束后,唐×说用不用到上面看一看,初胜礼说不用了,我们就回来了。我们把查获的这些木材没收了,由初胜礼联系卖给双岔林场加工厂。后来刘××被查处时,市森警大队把这笔钱拿走了。这个案子材料都在初胜礼那,我们没有继续查下去。森警双岔中队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记录等材料是后补的,但2009年5月25日刘××采伐小班砍伐未挂号林木检尺记录是我根据和初胜礼、唐×上山检尺的记录整理的。

16、证人唐×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来我所初胜礼所长办公室。过了一会,初所长招呼我和徐××跟着刘××来到了台上镇老岭村的头羊沟,说是刘××的山场被人砍了。当时初胜礼没说是谁砍的。上山后,刘××指认的砍伐现场,有一堆被采伐的木头,徐××检尺,我作记录。我们将伐根和现场有号和没号的木头进行比对,基本吻合,一共有10米左右。徐××在检尺时,要往现场上面走,初胜礼说不用看了。检尺结束后,我说用不用到砍伐现场上面看看,初胜礼说不用了。我们就回来了。我们把查获的这些木材没收,由初胜礼联系卖了。后来刘××被查处时,市森警大队把这笔钱拿走了。这个案子材料都在初胜礼那,我们没有继续查下去。

17、鉴定结论现场技术鉴定载明,经鉴定,刘××砍伐鹰嘴沟下小沟林木364株,立木材积106.2475立方米。在头羊沟:(1)唐××、万××、贾××、王××、汪××砍伐无根号林木858株,立木材积174.7387立方米。(2)唐××、万××、贾××、王××、汪××砍伐有根号林木144株,立木材积40.0708立方米。(3)万××、汪××、贾××、王××、张××应伐未伐林木5株,立木材积1.9041立方米。(4)由于砍伐时间较长,部分伐根无根号印记不清楚,无法辨认,在林班内砍伐林木应按集安市兴林调查设计队设计的采伐林木355株,立木材积101立方米为准。

18、集安市公安局文件证实,2005年5月17日,初胜礼被认命为森林警察大队双岔中队中队长。

19、提押票证实,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提审张××、王××等人。

20、森林公安大队双岔中队林业行政处罚材料证实,2009年5月25日,该中队接到刘培友报案到现场勘查,经检尺无根号伐根立木蓄积7.799立方米以及对刘培友头羊沟山场班内滥伐的行政处罚情况。

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审时被告人初胜礼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出反驳证据。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供证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胜礼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故应予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胜礼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胜礼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初胜礼主观上与刘培友共同诈骗籍雅杰的故意及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因此,指控被告人初胜礼构成诈骗罪事实和罪名不成立;指控被告人初胜礼享有刘培友与籍雅杰合伙购买山场的股份,参与刘培友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但其指控刘培友在陈家沟山场滥伐期间被告人初胜礼到过滥伐现场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初胜礼没有对刘培友的滥伐林木行为进行查处,亦属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应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起徇私枉法犯罪事实一并予以定罪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2)第(十八次)、(二十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初胜礼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永胜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申玉华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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