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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5)奉刑初字第167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19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海湾旅游开发区奉炮公路XXX号新奉网络会所三楼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八联赌博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

2015年7月22日15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750元及参赌人员3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乙、顾某某、戚某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涉案的赌博机三台及赌资人民币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万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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