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1060号邓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0 阅读次数:
邓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60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盛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某某、证人储某、叶某1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邓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该犯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六千元,责令退赔未履行,有贵州省纳雍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纳雍县维新镇坪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内该犯月均消费为233.7元,大帐余额3912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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