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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47号毛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7 阅读次数:

毛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47号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某院以泗检刑诉(202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某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某院指控:2024年5月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1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泗县汴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康庄家园小区北门东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1赔偿被害人高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1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毛某1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毛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某1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1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姬茂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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