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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03刑初282号王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2 阅读次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82号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2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继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为实施盗窃,通过网络购入开锁工具,并根据视频学习开锁技术。2024年3月20日,王某1流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对欲实施盗窃的万盛华府小区等地进行踩点。

1.2024年3月21日凌晨,王某1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岳某位于万盛华府12号楼304室的家中,将一条彩金项链、5包徽商牌香烟及60余元现金盗走。经淮(田)烟价鉴[2024]第4号涉案卷烟价格鉴定说明认定,被盗黄山97S硬盒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50元。现该彩金项链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

2.同日,王某1为对被害人朱某位于万盛华府12号楼204室的家中实施盗窃。通过技术开锁,将204室对面的201室门锁(毛坯房无人居住)打开,后通过201室阳台翻入到2楼平台,再翻窗进入到朱某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和220元现金盗走。该黄金项链被王某1以1875元的价格销赃。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2044元。现该项链及220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3.同日,王某1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万盛华府13号楼2401室的家中,将一块女士手表和一枚铂金戒指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表及铂金戒指价格合计为人民币852元。现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4.2024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1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孔某位于西湖天地2A-1106室的家中,将一条金镶玉黄金项链及3000元现金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和金镶玉吊坠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773元。该黄金项链、金镶玉吊坠及3000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发还清单、谅解书、交易截图、情况说明、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表等书证;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岳某、陈某、孔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1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以田检量建〔2024〕22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王某1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手段不具有暴力性;3.家庭贫困,父亲患有慢××,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照顾;4.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无再犯的可能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为实施盗窃,通过网络购入开锁工具,并根据视频学习开锁技术。2024年3月20日,王某1流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对欲实施盗窃的万盛华府小区等地进行踩点。

1.2024年3月21日凌晨,王某1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岳某位于万盛华府12号楼304室的家中,将一条彩金项链、5包徽商牌香烟及60余元现金盗走。经淮(田)烟价鉴[2024]第4号涉案卷烟价格鉴定说明认定,被盗黄山97S硬盒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50元。现该彩金项链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

2.同日,王某1为对被害人朱某位于万盛华府12号楼204室的家中实施盗窃。通过技术开锁,将204室对面的201室门锁(毛坯房无人居住)打开,后通过201室阳台翻入到2楼平台,再翻窗进入到朱某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和220元现金盗走。该黄金项链被王某1以1875元的价格销赃。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2044元。现该项链及220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3.同日,王某1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万盛华府13号楼2401室的家中,将一块女士手表和一枚铂金戒指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表及铂金戒指价格合计为人民币852元。现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4.2024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1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孔某位于西湖天地2A-1106室的家中,将一条金镶玉黄金项链及3000元现金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和金镶玉吊坠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773元。该黄金项链、金镶玉吊坠及3000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1处扣押一套开锁工具。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额外赔偿被害人孔某3000元门锁损坏维修费、赔偿岳某300元被盗香烟损失费、赔偿朱某1400元黄金项链损失差价。

另,被告人王某1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朱某、岳某、陈某、孔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票据,交易截图,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18号、119号、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定[2024]120号价格认定终止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卷烟价格鉴定说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勘验号:KXXX0015、KXXX0012、KXXX0002、KXXX0086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表,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王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19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1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要求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1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轩毅

人民陪审员陈大众

人民陪审员王体化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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