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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52号​惠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2 阅读次数:

惠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52号

2024年07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媛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惠某1来到泗县××镇××村××庄其妻子的二姐被害人李某家,以借车为由,趁被害人李某离开为其借车,未经同意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躲藏在卧室床下。被发现后,被告人惠某1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掐脖、捂嘴、恐吓等,将被害人李某控制在卧室三小时余,造成被害人李某脖子、嘴角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惠某1于2024年6月2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惠某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被告人惠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1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1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惠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文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慧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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