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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63号​阮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阮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63号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纬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阮某某与朋友在本市贵池区池阳路二子土菜馆内饮酒,后通过代驾来到本市贵池区商会大厦罗曼达KTV,期间继续饮酒。2024年5月27日凌晨1点40分许,阮某某驾驶号牌为皖AS××**的小型轿车准备回到盛世华庭家中,在其驾驶车辆驶离商会大厦公共停车场路面车位时,碰撞到停放在停车场右边停车位内的号牌皖R3××**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路人报警,民警到场处警后,阮某某及其未婚妻苏某均谎称苏某是驾驶员。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69mg/100mL。

阮某某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电子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郭某、苏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殷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某醉驾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予以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林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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