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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23刑初64号基某1、苏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基某1、苏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64号

2024年08月09日

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2预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苏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2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2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均依法或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值班律师相关意见可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征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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