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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刑初字第82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4)林刑初字第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2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1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付某1及其辩护人王晓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奸罪

2013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1驾驶豫EF4633面包车强行将被害人申某某带至林州市东岗派出所东路北段一转盘处,在该车的后排座上付某1强行按住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付某1又将申某某带至在东岗镇西边自己的半挂车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申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申某某的陈述;证人傅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8月8日3时许,在林州市东岗镇罗匡村,被告人付某1将申某某送到家门口,未经申某某同意进入其家中,并且躺到申某某卧室床上拒不离开,致使申某某不敢回家,之后申某某的公公、婆婆及邻居闻讯到场,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报警,最后付某1被东岗镇派出所民警带走。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申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1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付某1辩称:1.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其没有采用暴力行为,不构成强奸罪;2.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付某1的辩护人王晓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付某1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犯罪的意图,客观上没有违背被害人意愿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付某1不构成强奸罪;2.付某1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恶意,客观上付某1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付某1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强奸事实

2013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1驾驶豫EF4633面包车强行将曾与其谈过朋友的被害人申某某带至林州市东岗派出所东路北段一转盘处,在该车的后排座上付某1吮吸申某某脖颈,强行按住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付某1又将申某某带至在东岗镇西边自己的半挂车上,再次强行与申某某发生性关系。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申某某颈部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2.提取手机照片,证明案发时付某1驾驶的面包车情况及公安机关从车内提取到申某某的手机;3.林州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申某某2013年8月8日到林州市中医院妇科诊断,并进行了阴道分泌物采集;4.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妇科门诊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证明申某某2013年7月20日在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情况;5.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前后付某1与申某某、傅XX、傅一X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6.付某1书写的情况条,证明案发当天付某1让申某某给其打8万元欠条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1.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安阳)鉴(DNA)字(2013)710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检验送检的申某某的阴道外擦拭拭子、申某某内裤上可疑斑迹与付某1血样检出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8933×10。经检验送检的申某某阴道内擦拭拭子获得混合分型,不排除含有付某1的DNA;2.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法活)字(2013)11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某某颈部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三)被害人申某某陈述,2013年8月7日晚上9点至10点,我准备睡觉,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不想见他就骗他说在安阳,付某1说不相信,有人看见我在罗匡,我知道瞒不住就问付某1想干什么,付某1说他在我家门口,让我出来见他,否则,他就要来我家里找我。我怕他真的来家里让我公公、婆婆知道了影响不好,我给付某1发了个短信息让他等我一会儿,我换上衣服就出去了。我打开大门看见付某1站在门口,付某1就强行将我拽到他的昌河福瑞达面包车边,付某1打开车门硬是把我推到车里副驾驶位置,他就开车沿着往北山的路走,车开得很快,我当时很害怕,一直问他到底想干嘛,他也没有说,这时我姐姐傅三X给我打电话,他将我的手机抢了过去不让我接电话。付某1把车开到往山上走的一个转盘处停下来,问我想不想跟他结婚,我说不想,付某1说如果我不跟他结婚就让我给他八万块钱,并让我打欠条,我不同意,付某1很生气,把我拽下车,一边拽一边说:“你去死吧!”把我拽到岸边准备把我扔下去,因为在我和他谈朋友时他就多次打过我,我害怕他再打我,我就跪在地上求饶。后付某1又把我拽到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并说让我嫁给他,我没有同意,付某1就又把我拽到面包车的后排座上,他抱着我开始用嘴用力吸我的脖子,我不愿意跟付某1发生关系,我就打了他背两下,又扯他的头发,我的头也不停地左右摇,但都没能阻止付某1继续吸我的脖子,我反抗了一会儿觉得无济于事,就很无奈地停止了反抗,我对付某1说不要动我,还用脚蹬了他两下。付某1把我的裤子和内裤脱掉后把我摁在面包车的后座上,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在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我反抗了,我推了付某1几下推不动,蹬了他几下也没有把他蹬开,付某1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一直在不停地哭。后我自己穿上衣服往家走,付某1开车追上我并把我拖到车上,将车开到东岗村东的一个水库边,他说要把我扔进去,我说:“你到底想干啥?”他说:“你答应嫁给我,我就不往水库里扔你了。”我说:“你想咋咋吧,大不了就是一死。”他就开车拉着我往东走,这时,我舅舅的女儿傅一X给付某1打电话,劝他放过我,我只听到付某1跟傅一X说:“你不要多说了,你三天之后来水库里捞某某吧。”后来他让我接电话,我跟傅一X说:“他不会放过我,你别管了。”后来付某1将我拉到东岗村他的半挂车处,他将我推到半挂车上,把车玻璃和车门都锁上,我说要急着小便,他不让我下车,我只好蹲在副驾驶座位前尿在车上。我求他让我回家,他让我再陪陪他就可以走。我就从副驾驶座位上移到后面的卧铺上,他将我摁倒在卧铺上,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我看让他放我回家没有希望,自己就在那里拨弄车门锁,不知怎么将车门弄开了,下车后我就蹲到车底下躲了起来,我想等他开车走了我再回家。他下车开着面包车向东追我,后他回到半挂车前往车下面看了看,发现我后将我拽出来,将我拖到面包车上,然后开车就往罗匡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一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时许,我接到邻居王二X的电话,王二X说在我家东屋床上躺着一个男子。我到东屋看见一个年轻男子头朝东在床上躺着睡觉。他说他叫原付某1,是东岗镇东岗村的,来找我儿媳申某某玩,并称跟我儿媳开玩笑让我儿媳嫁给他,我儿媳不愿意还让我儿媳写8万元欠条,我让他把这些内容写在纸上。后我看见我儿媳的脖子上有大片的红印,她说是原付某1用嘴吸的。申某某说原付某1把她拉到车上,并到东岗村北边让她写8万元欠条,不写就要弄死她。

2.证人王三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丈夫王一X在家睡觉,突然接到邻居王二X的电话,王二X说在我家东屋床上躺着一个男子不走。我和丈夫到东屋问该男子为何深更半夜来俺家?他不说话。后申某某回到家哭着说该男子威逼她要8万元钱,让她打8万元欠条,否则就搦死她,用刀捅了她。后我丈夫问该男子为何威逼申某某,该男子不说话,我丈夫让他写是怎么威逼申某某的,该男子当众写了他叫原付某1,是东岗人,让申某某嫁给他之类的话。

3.证人申一X证言,2013年8月7日晚上9点半,我姐申某某接了几个电话,她说出去找傅三X姐有重要的事情,让我在家帮她看女儿王X,我姐走后我就在电脑上玩游戏。后来我在电脑上用QQ给傅三X姐聊天说我姐申某某去找她了,傅三X说没有见到申某某,因为我没有手机,我就在QQ上让傅三X给我姐打电话,付三X说打了电话,我姐的电话通着没人接。我姐回来后,我在王二X家里问我姐为何不接傅三X的电话,我姐说手机被付某1收走了,不让她接电话。我以前听我姐等人说过付某1打过我姐,还要杀了王X,我姐不愿意再和付某1在一起。

4.证人王二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两点半多的时候我正在家里睡觉,突然听见我家院子里的狗开始不停地叫,我打开我家大门看见申某某抱着她女儿和她妹妹站在我家门口,我问申某某干什么,申某某说有个男人在她家的床上不走,问我能不能找两个人去把那个男的撵走。我给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打电话,说申某某的屋里有一个男人,让他赶紧去看看,我挂完电话就往王一X家里走,后申某某也来了,王一X问申某某怎么回事,申某某一边哭一边说这个男子想娶她,但是她不愿意,这个男子就让申某某给他八万块钱,否则就把申某某和她的女儿一起杀了。后申某某又说2013年8月7日晚上这个男子来她家把申某某拽到该男子的面包车上,该男子开车把申某某带到大河的山岭上打了一顿,并威胁申某某给他8万块钱,否则就把申某某扔到岸下。后来我看见申某某的脖子上有好几块黑紫色的淤血。当时王一X还让该男子把他的基本情况写在一张纸上,具体写的内容我没有看。

5.证人傅三X证言,2013年8月7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家用手机上网,申某某在QQ上给我发信息说有重要事情和我商量,付某1要去她家,她怕她的公公知道她跟付某1的关系,想让我去,我出去后没有看见申某某,就又回去了。之后我又在QQ上接到申三X的信息,说她姐姐出去还没有回来,她一个人在家哭呢,她没有手机让我跟申某某联系,我给申某某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人接。我怕她出什么事情,就给傅一X联系,告诉她申某某被付某1带出去了,一直联系不通,让傅一X给申某某联系。傅一X一会儿打电话告诉我说她给申某某联系了,也给付某1联系了,但是她劝不动,付某1不让申某某回家。傅一X告诉我付某1的手机号码让我给付某1联系,我给付某1打电话,付某1不接电话。23时许,我给付某1的手机发信息“我是她姐,有事明天说,先让她回来,她妹妹在家哭,明天我在理发店等你”。我发了信息后,一直没有回音,我又发了一次还是没有回音,我就关机睡觉了。到2013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我家院门一直有人在敲,我公公王二X和我婆婆还有我开门后看见申某某抱着孩子和她妹妹申三X在门口站着,我公公问申某某怎么回事,申某某边哭边说有个男子在她家东屋睡觉不走,她们不敢回家。我跟申某某等人去王一X家看见付某1在他家,后申某某说她被付某1带出去,付某1不让申某某接电话,并威胁申某某如果跟付某1分手,付某1就让申某某写8万元的欠条。后王一X让付某1写了他的基本情况,就报警了。

6.证人傅一X证言,2013年8月7日晚22时30分,我接到傅三X的电话说申某某在网上说付某1要去她家,让傅三X出去帮她,傅三X说她出去后没有看见申某某他们,她给申某某打电话,申某某不接电话,让我赶紧找找他们。我就马上给申某某联系,申某某没有接电话,我就给付某1打电话,我问他是不是给申某某在一起,他说没有,我让申某某接电话,他就把电话给了申某某,我问申某某在哪里?申某某说付某1要去她家找她,她怕她的公公知道她跟付某1的事,就跟着付某1出去了。然后我让付某1接电话说:“付某1,你先让申某某回家,有事明天再说。”然后我就开始劝说他,付某1不听,我就问付某1:“你想怎么解决,钱能解决的就用钱解决。”付某1说:“用钱解决,她得给我8万元钱。”之后我一直劝,付某1还是不让申某某回家,我就挂电话了。之后我又给傅三X联系说申某某不接电话,我劝付某1,付某1不听。然后我把付某1的电话号码给了傅三X,让傅三X给付某1联系。后傅三X打来电话说她给付某1打电话,付某1不接电话。后来听说付某1去申某某家生气了,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傅四X证言,我是申某某的四姨。2012年冬天,申某某给我说有一个叫付某1的东岗男子追求她,她就和付某1好了。我经常劝她给她丈夫王四X处好,申某某不听,后来申某某怀孕了,最后孩子也打掉了。前段时间申某某说付某1经常跟她生气,还打她,我就劝申某某回家好好跟王四X生活,申某某也同意,后来申某某就回她公公家住了,也与王四X和好了,但是付某1还一直联系申某某,申某某不接付某1的电话,付某1就一直打。一次申某某在我家时我听到付某1给申某某打电话,电话中付某1说如果申某某不跟他好,就要弄死申某某,还威胁说要杀申某某的女儿王X,申某某也决心要跟付某1分手。2013年8月7日,付某1要给申某某见面,申某某不愿意,付某1就到申某某公公家门口,申某某怕她公公知道就跟付某1走了,听申某某说付某1还把她往沟里扔,还强行跟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看见申某某的脖子上有大片特别明显的红印。

(五)被告人付某1供述,2013年8月7日晚上21时许,我在家睡不着就想起了申某某,我给她打电话说要去找她,我问她在哪里,她说在安阳,后她才承认自己在家。我就开车到她家门口又给她打电话,她说女儿还没睡,让我等一会儿,后我又给她打电话她才出来。我说想带她去外边说会儿话,她不去,我硬把她拉到副驾驶座上,我就开车带着她沿着东岗派出所东边的路往北将车停在一转盘处,我跟她说起了我们之间的事情,一会儿她说要回家,我让她陪我一晚上,她说不行,一会儿她的手机响了,我不想让她接电话,就把她的手机夺了放在车门的存物处,后我看了看是傅四X打的电话,我没有接,后傅四X又给我打电话说:“赶紧让申某某回家,别让申某某的公公知道。”然后付四X让我把电话给了申某某,申某某说:“看来今晚付某1是非让我给了他才行。”之后,我对申某某说:“你要是真跟我分手,就给我8万元钱。”申某某说:“你不就是为了钱。”我说:“你要是这样说,咱就一起去死。”说着我就把她拉下车,往沟岸边走,刚走到岸边,她说:“我错了。”之后,我又把她拉到车后排座,我就开始亲她的脖子,并用力吸了大片红印,我想吸出红印,她就不敢回家了。过了几分钟,我想跟她发生性关系,我让她在后排车座上,我把她的外裤和内裤脱到她膝盖处,我也把我的裤子脱到膝盖处,然后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我想带着她到我的半挂车上睡一晚,我就开车到了半挂车处,我将申某某拉进半挂车的驾驶室内,我把车门反锁,她说要上厕所,我让她在车上方便。后在驾驶室的后排卧铺上,我把她的外裤和内裤脱到膝盖处,再次跟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跟申某某发生性关系,她没有说愿意,但她也没有反抗,后我就在半挂车上睡着了,她让我送她回家,我没理她就又睡了,然后她就下车了,我驾驶面的车去找她,没有找到,我想她应该不会走那么快,我就又返回,我的车灯照到半挂车下,看见申某某在车下蹲着,我就开车把她送到家门口。她不让我进去,我硬进去躺在床上大约睡了一个多小时,有人叫醒我并让我写个人情况,我就在一张纸上写了我叫原付某1,跟申某某要8万元钱是和她开玩笑的。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3年8月7日晚,被告人付某1强行与申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于8日凌晨3时许将申某某送到林州市东岗镇罗匡村,未经申某某同意进入其家中,并且躺到申某某卧室床上拒不离开,致使申某某不敢回家。之后,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婆婆王三X及邻居闻讯到场,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报警,最后付某1被东岗镇派出所民警带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被害人申莫某陈述,2013年8月7日晚付某1和我发生性关系后将我送到家,我让他走,他不走,他推开我家门便进到了我的屋里。我没有进屋,想着我不进去他也许就会走,等了一会儿,他没有出来,我就进到屋内,看到他躺在我的床上,我让他走他不走,我说你不走我走,然后我就抱着我的女儿跟我妹妹一起去邻居王二X家里,我给王二X说我家有个男人在我的床上不走,你找几个人帮我把他撵走吧。王二X给我公公打电话,让他先去东屋看看谁在俺家屋里,随后就跟他二儿子王培宇进了我家,我和妹妹申一X、女儿淼淼留在王二X家中。过了大约十几分钟,王二X给傅三X打电话,让我们过去说情况,我和傅三X回到我家堂屋,我公公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就将付某1怎么给我要8万元钱,怎么不让我接电话,怎么不让我回家的事给他们说了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一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时许,我接到邻居王二X的电话,王二X说在我家东屋床上躺着一个男子,我就喊他:“你是谁,你在这儿干什么?”他没有说话。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为了防身,我找了一个棍子,用棍子推了他几下,他才醒了,我又问他:“你叫什么,你在我家干什么?”他站起来没有说话。之后我妻子也来了,后我通知王二X和我儿媳申某某来我家,王二X和申某某及申某某的妹妹申三X就回来了。我再次问那男子叫啥,来我家干啥?他说叫原付某1,是东岗镇东岗村的,他来找我儿媳申某某玩,并称跟我儿媳开玩笑让我儿媳嫁给他,我儿媳不愿意还让申某某写8万元欠条。后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后就把原付某1带到派出所了。

2.证人王三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丈夫王一X在家睡觉,突然接到邻居王二X的电话,王二X说在我家东屋床上躺着一个男子不走。我和丈夫到东屋问该男子为何深更半夜来俺家?他不说话。后我丈夫报了警,东岗派出所民警来我家把我们都带到了派出所。

3.证人申一X证言,2013年8月7日晚上9点半,我姐申某某接了几个电话,她说出去找傅三X姐有重要的事情,让我在家帮她看女儿王X。我一直等我姐到凌晨两点左右,突然付某1进到屋里,他在我姐的屋里乱翻,我问他找什么,他也不搭理我,后他就躺在我姐的床上。大约几分钟后,我姐申某某也回到了家,我姐让他走,他说要等到明天七点再走,我姐说再不走就喊人了,付某1说:“你想喊谁喊谁,”我姐又说:“你不走我就叫俺公公了,”付某1说:“你叫吧,我不走。”后来我姐求他说:“求求你了,赶紧走吧。”付某1不搭理我姐躺在床上。我姐没有办法就抱起王X对付某1说:“你到底走不走,你不走,我们走。”我们三个人就到邻居王二X家,我姐跟他们说:“我家东屋有个人,你去叫人把他撵走吧。”王二X就给我姐的公公王一X打电话说东屋有个人,让他起来看看是谁,同时王二X和他二儿子就到我姐家里去了。我和姐姐、王X留在王二X家。我姐姐走的时候因为没有带钥匙,就没有锁大门,我一直没有睡就是给姐姐留着门,等姐姐回家。大门没上锁,是开着的,付某1是自己进来的。

4.证人王二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两点半多的时候我正在家里睡觉,突然听见我家院子里的狗开始不停地叫,我打开大门看见申某某抱着她女儿和她妹妹站在我家门口,我问申某某大半夜的来我家干什么,申某某一边往我家走一边哭着说有个男人在她家的床上不走,问我能不能找两个人去把那个男的撵走。我给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打电话说申某某的屋里有一个男人,让他赶紧去看看那个人是谁。我挂完电话就往王一X家里走,到后我看见申某某的婆婆王三X在院子里站着,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在申某某的屋里和一个二十四五岁的男子说话。过了一会儿东岗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5.证人傅三X证言,2013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我家院门一直有人在敲,我公公王二X和我婆婆还有我开门后看见申某某抱着孩子和她妹妹申三X在门口站着,我公公问申某某怎么回事?申某某边哭边说有个男子在她家东屋睡觉不走,她们不敢回家。我跟申某某等人去王一X家,我们到了他家后,看见付某1在他家。后王一X让付某1写了他的基本情况,就报警了。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就将付某1带走了。

(四)被告人付某1供述,我和申某某发生性关系送她到家门口时,大约时间是2013年8月8日凌晨1时30分。她说让我走,我说:“我还没有进过你家,让我进去看看吧,”她不让,我看见她家的门开着,我就直接进去了,以前她跟我说过她在东屋住,我就直接进了她家的东屋,看见她妹妹申三X在玩电脑,我跟申三X说了几句话,然后我想看看申某某是不是将她的衣服拿走了,我就打开柜子看了看,申三X问我找什么,我说随便看看,后我就躺在了床上。一会儿申某某进来说让我走,她怕她公公婆婆发现。我说时候不早了,让我睡会儿,然后申某某拉着孩子和申三X就出去了。她们出去我就睡着了,大约睡了一个多小时,我感觉有人推我并问我怎么到他家的,我当时很困,“嗯”了一声就又睡着了,那个人又推了我几下,我还没起,那个人就出去了。一会儿我感觉有人用棍子打我,我才醒了,看见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站在我跟前问我:“你是谁,你是怎么到我家的?”我谎称说是申某某开门的。门没锁,我就进来了。后申某某的公公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就把我带到东岗派出所了。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付某1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付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付某1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犯罪的意图,客观上没有违背被害人意愿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付某1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及付某1辩称被害人系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案发当天,付某1不让申某某回家,威胁申某某如果申某某和其分手,就让申某某给其打8万元欠条,并以死相逼,致使申某某不敢反抗,在此情况下与申某某发生性关系,付某1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付某1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恶意,客观上付某1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付某1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意见,经查,付某1在凌晨3时许将申某某送回家,未经申某某同意,强行进入申某某住处,且在申某某要求其退出后拒不退出,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荣跃

代理审判员徐少华

人民陪审员郝小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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