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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443号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2 阅读次数:

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43号

2024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控辩方主张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杨春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明知他人往其持有的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卡(账号6217********)转账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代某(另案处理)介绍的人并通过ATM机将犯罪所得资金17万余元取现,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资金107980元。

段某从中获利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段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4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王某1被对方以招工的名义被诈骗,共计被诈骗279853.61元,其中转入段某的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7********)10000元;

二、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村,王某2在一个名为“秋雨”的APP上做任务被诈骗,共计被诈骗310318元,其中转入段某的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7********)24904元;

三、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5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孟亮在网上下载一个名为“趣约会”的APP并在该APP上招嫖时被诈骗,共计被诈被骗323432元,其中转入段某的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7********)42880元;

四、2022年8月初的一天,在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西里××,李明泽在网上招嫖时被诈骗,共计被诈骗60115元、其中转入段某的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7********)3019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段某主动退还涉诈资金二万元及违法所得二百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代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段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提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段某在公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缴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杰

审判员张卫群

人民陪审员张晓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尤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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