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2刑初260号郁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5 阅读次数:
郁为民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60号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被告人郁某1先后五次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石台镇等地盗窃他人栽种在路边的零星树木。具体如下:
1.2024年5月10日,郁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杜集区××镇××路南侧,使用油锯将被害人欧某的一棵杨树伐倒、分段装进电动三轮车,后变卖给王西成得赃款100余元。
2.2024年5月13日,郁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杜集区××街道××路××道××附近路段,使用油锯将被害人豆军民的三棵杨树伐倒、分段装进电动三轮车,后变卖给王西成得赃款400余元。
3.2024年5月16日,郁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杜集区××街道××路××道××附近路段,使用油锯将被害人豆军民的一棵杨树伐倒、分段装进电动三轮车,后变卖给王西成得赃款100余元。
4.2024年5月19日,郁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杜集区××街道××路路边,使用油锯将被害人石某的一棵杨树伐倒、分段装进电动三轮车,后变卖给王西成得赃款90元。
5.2024年5月22日,郁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烈山区××镇××路路边,使用油锯将被害人宋某的一棵杨树伐倒、分段装进电动三轮车,后变卖给王西成得赃款65元。
2024年6月11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杨树价值计1667元。同年6月25日、6月26日,被告人郁某1近亲属主动向被害人豆军民退赔924元、向宋某退赔187元、向石某退赔373元、向欧某退赔183元,取得了上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郁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郁某1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郁某1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郁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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