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81刑初225号齐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5 阅读次数:
齐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25号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2日19时28分,被告人齐某1酒后无证驾驶皖H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桐城市××镇××路××号××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立即将齐某1带往桐城市华鑫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管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齐某1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
查明
2024年8月8日,桐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被告人齐某1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齐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1有一次刑事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叶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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