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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202刑初31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2 阅读次数: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20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株荷检刑诉〔2023〕12号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文晴婧

书 记 员  宾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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