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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66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刑初664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以(2022)沪0120刑初66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李某1、曹某1、李某2、庞某、曹某2、段某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辉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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