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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晋01刑终682号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5 阅读次数: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刑终68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9刑初4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董超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盛光

书 记 员  史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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