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检刑诉〔2022〕16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2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梁文雄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分别两次以朋友结婚需要代购金饰为由,向被害人黄某1所工作的周六福金铺购买金饰,骗取黄某1先付款,林某除了支付小额货款外,共骗取73546元(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林某拿到金饰后转卖给二手金饰回收行。
二、2021年5月26日,被害人黄某1想帮黄越走账资金购房,被告人林某称可通过虚假承接其本人公司项目交纳订金返还工程款方式走账,黄某1便按照林某的说法叫被害人黄某2转账15000元,但林某收到150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三、2021年6月19日,林某以银行卡有1527826.05元存款被冻结需要存款20000元才能解冻为由,骗取黄某1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林某收到钱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属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黄某1于2021年10月2日报案至高州市公*局,被告人林某于2022年3月3日在高州市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截止案发为止,被告人林某共诈骗到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0854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属实,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诈骗到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08546元,依法应予以退赔。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意见,与被告人林某的罪责刑相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108546元给被害人黄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焕钦
人民陪审员余倩梅
人民陪审员李电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松鸿
书记员邓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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