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检刑诉【2022】5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刑诉【20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王某办理房产证,需要送礼、请客为由,多次骗取王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400元。
2.2021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许某的儿子许某1提前出狱,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许某财物,共计40000元。
3.2017年5月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臧某办理房产证,需要送礼、请客为由,多次骗取臧某财物,共计1431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王某办理房产证需要送礼、请客为由,多次骗取王某37400元。
2.2021年6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许某的儿子许某1涉嫌犯罪,以帮助处理关系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许某40000元。
3.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臧某办理房产证需要送礼、请客为由,多次骗取臧某1431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涉案金额共计220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罪犯入监通知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诈骗,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王某人民币37400元、退赔许某人民币40000元、退赔臧某人民币14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玲娟
人民陪审员汪春祥
人民陪审员宋成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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