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302刑初15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9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302刑初152号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检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孔某等四人办理退休手续,先后收受原某1、韩某1送给的现金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身份信息和任职证明、退休职工档案材料、退赃缴款单、到案经过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受贿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高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6万元的事实,属坦白;另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受贿2万元的事实,系自首。3、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孔某因无工龄、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遂通过关系找到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工作人员韩某1(另案处理)帮忙,并送给韩某1现金7万元,韩某1经与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工作人员原某1(另案处理)商议后,由原某1找被告人高某某帮忙办理退休手续,并送给高某某2万元现金。后高某某为孔某办理了退休待遇结算手续。
2、2013年,郑某11因特殊工种年限不够,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遂通过关系找到韩某1帮忙,并送给韩某1现金4万元,韩某1让原某1找被告人高某某帮忙办理,原某1送给高某某2万元现金。后高某某为郑某11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3、2015年,周某(韩某1亲戚)因未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遂找韩某1帮忙,送给韩某1现金2万元,韩某1找被告人高某某帮忙办理,并送给高某某2万元现金。后高某某为周某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2015年,徐某12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遂通过关系找到韩某1帮忙,并送给韩某1现金5万元,韩某1让原某1找被告人高某某帮忙办理,原某1送给高某某2万元现金。后高某某为徐某12办理了退休待遇结算手续。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办案单位核实、审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6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受贿2万元的事实,且在立案前主动将违法所得8万元全部退缴至蚌埠市纪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办案单位据此建议对高某某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干部任免审批表、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系蚌埠市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员,事业编制。
2、孔某、郑某11、周某、徐某12的职工档案等书证,证实高某某违反规定,分别为孔某、郑某11、周某、徐某12办理了退休待遇结算手续、提前退休手续。
3、到案经过、退赃缴款单、办案单位建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办案单位核实、审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6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受贿2万元的事实,且在立案前主动将违法所得8万元已全部退缴至蚌埠市纪委。办案单位据此建议对高某某从宽处罚。
4、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帮助孔某、郑某11、徐某12办理退休手续,让原某1找高某某帮忙办理,并给了原某19万元现金,后原某1通过高某某为几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另其为周某办理退休手续,其直接找高某某帮忙办理,并给了高某某2万元现金,高某某为周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5、证人原某1的证言,证实韩某1为帮助孔某、郑某11、徐某12办理退休手续,让其找高某某帮忙办理,并给其9万元现金,其留下3万元后,将6万元给了高某某,并通过高某某为几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6、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因无工龄、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遂通过关系找到韩某1帮忙,并送给韩某1现金7万元,后办理了退休待遇结算手续。
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未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遂找韩某1帮忙,送给韩某1现金2万元,后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8、证人原某2的证言,证实其岳父郑某11想办提前退休,通过其找韩某2帮忙,后把材料和45000元现金交给韩某2,通过韩某2的弟弟(韩某1)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9、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韩某1是其弟弟,其朋友原某2的父亲(岳父)通过其找韩某1帮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原某2给其4.5万元现金,其把相关材料和4万元现金交给韩某1,后来退休的事情办好了。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母徐某12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通过关系找到韩某1帮忙,并将相关材料和5万元现金交给了韩某1的妻子王娟,后徐某12的退休手续办好了。
1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孔某、郑某11、徐某12办理退休手续,收受原某1送给的现金6万元;另证实为周某办理退休手续,收受韩某1送给的现金2万元。所收现金均用于个人消费。
有关辩护人提出高某某主动交代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受贿2万元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单位发现高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后,高某某在接受办案单位核实中,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6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受贿2万元的问题。高某某所交代的受贿2万元事实,与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6万元系同种罪行,属坦白,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受贿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动坦白,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办案单位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且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继续治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高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闻晓红
审 判 员 武 波
人民陪审员 王鸿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可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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