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0781刑初35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9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781刑初358号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任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所长期间,接受其朋友王某的请托,要求找扶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人员将李某、付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停止调查。并先后三次收受王某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某先后找到扶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马某、办案人霍某,给二人钱款,要求在付某的案件上帮忙照顾,二人没有收钱。2019年2-4月付某、李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7日,张某返还王某妻子菅某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审理另查明,张某案发后,菅某将张某返还的10万元涉案资金上交,张某妻子杨春雪将另5万元涉案资金上交,现15万元赃款已全部上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扶余市监察委员会立案、留置决定书、扶余市公安局干部任免审批表、交款凭证及扶余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张某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证人付某、王某、李某、马某、霍某、杨某、赵某、菅某、聂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某构成坦白,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向组织交代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实供述自己受贿15万元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具备积极退赃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已经退还涉案资金10万元,案发后上交涉案资金5万元。3、被告人张某自愿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认罪,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属初犯、偶犯,无前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的标准。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存在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对此刑期没有异议,请法庭对被告人做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退还赃款10万元,案发后上缴赃款5万元,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上交的赃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徐冬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栾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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