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皖1822刑初175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822刑初17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8-25

审理经过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辩护人韦光华、赵启昱、彭雪、汪俊、陆宁、夏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指使被告人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等人从江西省上饶市来到福建省武夷山市,在该市西林新街A幢605室、西林街279号501室等地点,以推销虚拟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产品(2800元/份)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顺序组成层级(A级最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成立了分别由被告人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等人负责的六个传销窝点。

传销活动窝点内的成员有明确分工:“主任”负责统筹管理,“主任”之间的协调由“杆子”被告人倪某负责,由其与上线联系。“黑脸”负责恐吓、体罚或殴打不服从管理的新来人员。“撑家”负责传销活动窝点的日常管理。新来人员被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大门会被反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外出,为防止不服从管理的新来人员逃跑,“黑脸”和“撑家”轮流掌管大门钥匙。

在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等人负责的传销活动窝点中,分别由被告人莫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余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谢春陶(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黑脸”或“撑家”的角色。被告人黄某乙、孙某某等人利用电话、QQ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由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人员采取“洗脑”、限制人身自由、体罚后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

2015年4月,福建省武夷山市该部分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某甲遂指使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带领剩余的三十四人从福建省武夷山市来到安徽省广德县,在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横山中路、夫子庙小区、田园小区的出租房内,成立了四个传销活动窝点。被告人黄某乙、孙某某、谭某等人利用电话、QQ网上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分别由被告人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等人承担宣传及培训职责。由被告人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等人担任“黑脸”或“撑家”的角色,对新来的人员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殴打,承担管理职责,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先后骗取资金数十万元。

2015年7月27日,广德县桃州镇夫子庙小区的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某甲遂又指派被告人王某甲到广德县桃州镇担任“杆子”角色,负责接管该四个传销活动窝点。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手机、金戒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及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曹某、王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甲、谢某乙等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倪某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岑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岑某某均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无异议,对非法拘禁罪名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韦光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莫某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莫某甲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莫某甲无犯罪前科,且认罪和悔罪表现好。

辩护人赵启昱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白某系受到传销组织的诱骗与胁迫,属于传销组织活动中的受害人;3、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在传销组织中层级较低、起次要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被告人白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白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彭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甲在本案中属于从属和辅助地位,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应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汪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基本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组织中属于最低层级,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从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未获益、未发展下线。综上,应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陆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孙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领导者,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意性较小,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孙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夏锴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罪名及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2、被告人张某乙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乙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指使被告人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等人从江西省上饶市来到福建省武夷山市,在该市西林新街A幢605室、西林街279号501室等地点,以推销虚拟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产品(2800元/份)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顺序组成层级(A级最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成立了分别由被告人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等人负责的六个传销窝点。

传销活动窝点内的成员有明确分工:“主任”负责统筹管理,“主任”之间的协调由“杆子”被告人倪某负责,由其与上线联系。“黑脸”负责恐吓、体罚或殴打不服从管理的新来人员。“撑家”负责传销活动窝点的日常管理。新来人员被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大门会被反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外出,为防止不服从管理的新来人员逃跑,“黑脸”和“撑家”轮流掌管大门钥匙。

在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等人负责的传销活动窝点中,分别由被告人莫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余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谢春陶(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黑脸”或“撑家”的角色。被告人黄某乙、孙某某等人利用电话、QQ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由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人员采取“洗脑”、限制人身自由、体罚后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

2015年4月,福建省武夷山市该部分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某甲遂指使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带领剩余的三十四人从福建省武夷山市来到安徽省广德县,在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横山中路、夫子庙小区、田园小区的出租房内,成立了四个传销活动窝点。被告人黄某乙、孙某某、谭某等人利用电话、QQ网上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分别由被告人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等人承担宣传及培训职责。由被告人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等人担任“黑脸”或“撑家”的角色,对新来的人员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殴打,承担管理职责,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先后骗取资金数十万元。

2015年7月27日,广德县桃州镇夫子庙小区的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某甲遂又指派被告人王某甲到广德县桃州镇担任“杆子”角色,负责接管该四个传销活动窝点。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白某于2015年7月25日在夫子庙小区F区1栋605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莫某甲、肖某甲、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于2015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8月8日被南京铁路公安抓获归案,同年8月1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9月6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10月10日被江西省永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0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手机两部、金戒指一枚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犯罪使用的工具及违法所得。

(二)书证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邹某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报案称自7月19日14时许至20日23时许被人非法拘禁,且对其进行殴打,抢走其钱财和手机。广德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8日在工作中发现,黄某甲、杨某乙、赵某甲等人自2015年4月份开始在广德县桃州镇租住的房屋内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发展销售人员为名,设立ABCDE五个等级的奖励,并采取洗脑、殴打等手段,先后发展数十人加入组织。2015年7月25日,广德县公安局对邹某甲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7月28日,广德县公安局对黄某甲、杨某乙、赵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肖某乙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一本封面为“英国伦敦铁桥”的笔记本;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一本封面为“NoteBook”玛丽牌笔记本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肖某丙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一本“Ifriends”软面笔记本及一本“Landsea”的软面笔记本;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两张记事纸及现金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倪某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宗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5年7月28日被扣押一本软面抄笔记本;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被扣押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只黄金戒指及现金人民币5000元。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倪某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倪某银行卡账户上无资金。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某甲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三张银行卡中,农行上饶卡进账60.45万,农行江西萍乡市分行无余额,农行广德穗丰卡进账21.72万元,三张卡余额共计一万余元。公安机关逮捕被告人张某甲时,卡上无余额。

5、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广德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8日将笔记本、手机、宣传册、申请表等物证移送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6、收据、情况说明证实:广德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份为了办案需要,就近安置部分传销组织人员住宿,花费人民币8379元,此款来源于扣押倪某2500元、赵某甲1000元、宗某某2000元、王某甲2879元;另有1621元交局涉案资金账户。

7、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广德县公安局从倪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从王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621元。

8、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倪某、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白某在夫子庙小区F区1栋605室被抓获归案;7月28日,黄某甲、王某甲、莫某甲、肖某甲、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被抓获归案;8月8日,杨某甲被南京铁路公安抓获,8月1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9月6日,孙某某被江西上饶市公安局抓获,9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9月29日,谭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抓获归案,9月3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10月10日,张某甲被江西省永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10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接收。

9、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证实: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其指认出三个传销住址地点,广德县公安局指派警力于次日在上述场所将大量传销人员抓获。

10、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12、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黄某甲、方某某、莫某甲)证实:武夷山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黄某甲、方某某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4月份在武夷山市组织传销活动,并于2015年8月17日对黄某甲、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8月31日将该案移交至广德县公安局。

13、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起诉意见书三份、讯问、询问笔录(莫某甲、方某某、黄某甲、周某、谢某甲、余某、道春锦、杨某丙、樊某、罗并伟)、抓获经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武夷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广德县公安局移送谢某甲、周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樊某、杨某丙涉嫌非法拘禁案;姚欢等人被非法拘禁案及相关证据材料。

1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找到被害人邹某甲的手机。

(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广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5年8月24日持搜查证对广德县桃州镇严家湾小区13号进行搜查,该处为被告人倪某等人租住的出租房。侦查人员在一楼卧室的床下发现两本记事本、两本宣传册复印件、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表25张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辨认出传销组织当时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窝点,分别在横山南路开心小站旁3单元302室、田园小区3-305室、横山南路1栋501室。

3、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广德县公安局分别对夫子庙小区1栋605室、田园小区3-305室、横山南路沿街住宅1幢501室、开心小站旁3单元302室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反映传销组织在广德的具体位置及室内布置状况。

4、辨认笔录证实:方某某辨认出张某甲是传销组织B级别的老总,黄某甲辨认出张某甲是传销组织B级别的老总,倪某辨认出张某甲为传销组织B级别的老总,宋某某辨认出张某甲为传销组织B级别的老总。张某丙辨认出6号杨某甲为其在家里见过的杨主任;吴某乙辨认出8号杨某甲为其在家里面见过的杨主任。

5、辨认笔录证实:车显旺辨认出3号为曾对其进行殴打的肖某甲;高某辨认出5号为曾对其进行殴打的肖某甲;叶建鋆辨认出5号为曾对其殴打的肖某甲。张某丙辨认出7号为将其骗进传销组织的孙某某;车显旺辨认出5号为将其骗进传销组织的孙某某。邹某甲辨认出9号为将其以谈恋爱名义骗进传销组织的谭某。吴某乙辨认出5号为其所在家的主任倪某。车显旺辨认出6号为其所在家的负责人莫某甲。高某辨认出7号为在方某某家里对其进行殴打的杨某乙。何某辨认出8号为在方某某家里对其进行殴打的白某。叶建鋆辨认出9号为在家给其上课和对其进行殴打的岑某某。杨某己辨认出16号为对其进行殴打的吴某甲。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福建武夷山公安局侦查员于2015年4月7日15时20分至17时对武夷山市西林新街A幢605进行勘查,该处为传销窝点之一,有部分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

7、朱某甲辨认笔录证实:朱某甲辨认出方某某为其所在传销组织窝点的主任,是C级别。

8、朱某乙辨认笔录证实:朱某乙辨认出方某某为其所在传销组织窝点的主任。

9、罗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罗某乙辨认出方某某为在传销组织给其上课的人员,其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为主任。

10、熊某辨认笔录证实:熊某辨认出莫某甲为其提到的蓝益涛;罗某乙辨认出莫某甲为其提到的蓝益涛;朱某乙辨认出黄某乙,其为传销组织的主任;罗某乙辨认出孙某某为将其骗到传销组织的人。

1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5年4月7日对武夷山市西林街279号501室进行勘验检查,确定现场方位、屋内布局,拍摄了照片,绘制了现场图。该处为传销组织在武夷山的窝点之一。

1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樊某、杨某丙、道春锦均辨认出武夷山市西林街279-501为传销组织窝点之一,他们在此处拘禁、殴打被害人。樊某还辨认出武夷山市横街头平安大厦六楼一间出租房为传销组织窝点之一,其在此处扮演黑脸拘禁被害人。

1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福建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5年4月9日对武夷山市市区平安大厦A栋608室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现场的具体位置、室内布置,绘制了现场方位图。

14、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谢某甲、周某、余某均辨认出武夷山市市区平安大厦六楼一出租房为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地方,也是传销窝点之一。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5年7月25日到广德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外甥谢某乙一个礼拜前被人骗到广德来了,然后一直没有消息,直到24号下午谢某乙打电话说了实情,他的手机一直不在身上,绑他的人24号才将电话给他。谢某乙让自己带3000元钱到广德来报案,通过手机定位来找他。自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时又打谢某乙电话,谢某乙说他被好几个男的控制了,对方要九万元钱,但是自己没有钱,中间自己说了一句普通话,但是谢某乙说不能说普通话,电话就断了。当地派出所让自己到广德来报案。

2、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5年4月11日将位于广德县桃州镇田园小区3-305的房子通过华子中介租给了一个外地人,当时对方来了三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承租人叫唐松林,他在《房产租赁合同》上面签名还留下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为131××××5786,租期一年,租金10000元,分两次付清,先付了5000元的半年租金及1000元的保证金。唐松林租房子时说他在开发区打工,租房子是为了居住。

接受证据清单、房产租赁合同证实:唐松林于2015年4月11日租赁汪某甲的房屋。

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将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夫子庙广场的房子于2015年4月底通过如意中介出租给了方某某,对方留的电话号码是156××××3887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承租期为一年,先付了半年的房租及1000元保证金。中介告知自己,方某某租房子是因为他在广德县城做夜市生意,租房子就是为了居住。

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协议证实:侯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显示,方某某于2015年5月1日租赁侯某的房屋,并附有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在严家湾的老房子一直空着,2015年3月份通过中介出租给了一个卖卤菜的人,租期是一年。承租人叫乌永杰,他租了两三个月后就联系自己说他的生意不好,要将房子转租给另外一个人。自己过去后,几个人将原来房屋租赁协议上的承租人改了一下,将新的承租人加了上去,承租人是一个四川人,手机号码是158××××0523,他说他到广德来做酒生意,就他一个人在房子里面住。对方住了一段时间后,自己老公有一次到房子里,看见有六、七个人在里面,一个门的门锁也坏了,有些东西也不见了,那个承租人说其他人是他朋友,从外地到广德打工没有找到住的地方暂时住在那儿。自己喊了换锁师傅来换锁,不打算租给他们了,但是8月上旬自己就没有再见到那些人了,直到公安机关于8月24号到这个房子去检查。

租房协议证实:出租方为向家胜,承租方是唐松林,协议签订于2015年4月11日。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江西上饶加入传销组织,后来一部分人员转移到福建武夷山,一共有六个点,其中方某某是二个点的主任,黄某甲也是一个点的主任,后来倪某、宋某某、黄某乙都被提拔成了主任。最多的时候,有大约90人在武夷山做传销。

6、证人莫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在福建武夷山加入传销组织的,待过两个窝点,第一个窝点的主任是方某某,杨仪和赵某甲做过黑脸,第二个窝点的主任是黄某乙和刘东。

7、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5年1月份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进了一个传销窝点,主任是方某某。2015年3月下旬,朱某乙、方某某、黄某乙将自己带到另外一个地方,在那儿待了几天后,里面的彭学烈被带进一个房间,窝点的人有人端了一锅水进去,自己听到彭学烈的惨叫声,过了五、六个小时后,彭学烈出来眼睛肿了有淤血,手臂上包了纱布,脚上也有疤痕。

8、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在2014年中旬到福建武夷山后加入传销组织,待过三个窝点,第一个窝点的主任是刘东,第二个窝点的主任是方某某,第三个窝点的主任是黄某甲。张某甲是这个传销组织B级别的经理。宋某某、黄某乙、倪某都是主任级别的。

9、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5年1月初加入了武夷山的传销组织,待过三个窝点,第一个窝点主任是魏勇,第二个窝点主任是倪某,第三个窝点主任是方某某。张某甲和王宏是B级别的老总。C级别的主任是负责管理一个家的,任何事情都是主任说了算,有什么事情也要打电话向主任汇报。新人没有人身自由,家的大门是反锁的,新人的手机也被没收了。

10、证人道春锦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5年4月5日加入福建武夷山的传销组织,待的窝点主任是方某某,窝点里所有的事情都是方某某说了算,家里的角色都是他安排的。窝点里有黑脸、撑家等角色。自己所在传销组织B级的经理有张某甲和王洪,这两个人自己都没有见过,C级别的主任有魏勇、倪某等人,自己也没有见过。

11、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4年6、7月份加入武夷山市的传销组织的,主任是黄某甲,主任是管理整个窝点的人,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向主任申请、汇报,包括换窝点都是主任安排的。主任大部分时间不在家,让撑家的代为管理整个窝点。自己是从2015年4月初开始非法拘禁他人的。莫某甲在家中扮演黑脸角色,黑脸的职责是恐吓、威胁新人,在言语威胁未果的情况下,还会体罚新人,甚至动手殴打他们。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被黄某乙骗到福建武夷山加入了传销组织,后来非法拘禁了新人,自己是通过反锁大门的方式不让新人出入大门,有人还想离开的话,就由黑脸莫某甲出面用言语恐吓、暴力威胁对方,周某等人扮演的是白脸的角色,是安抚新人,让他们留下来加入传销组织。自己待过四个家,其中二个家里的所有事务由黄某甲负责,他指定莫某甲为家里的黑脸,余某、谢某甲和自己为撑家,共同管理这个家。限制新人人身自由的工作由黄某甲安排,莫某甲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动手殴打不听话的新人,言语恐吓、威胁,命令新人,让他们做深蹲、俯卧撑等体罚,莫某甲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自己、余某、谢某甲等人在旁边协助莫某甲,充当帮凶。另外家里的门是反锁着的,钥匙由莫某甲管理,自己、谢某甲、余某负责管理新人的手机以及陪同他们上厕所。新人可以接听电话,但是要求新人开免提而且不能乱说话。新人手机晚上由黄某甲统一保管,他将手机放进二个鞋盒里,早晨再发给自己等四人,由四人继续保管。

1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4年12月中旬被骗到武夷山加入了传销组织、待在黄某甲的家,被黄某甲安排做撑家的,主要负责向主任汇报家里的情况及日常采购等;蓝益涛做黑脸,黑脸是在帅哥不听话想离开家的时候,出面通过恐吓、说狠话吓唬帅哥,有时候会动手打新人。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邹某甲陈述证实:自己于一个月前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谭某的女的,对方称是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人,在广德亲戚开的餐馆做服务员。两人在网上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半个月前,谭某邀请自己到广德来玩。7月19号下午二点多,自己到了广德,在农贸市场跟谭某见面,跟谭某一起接自己的还有一个女的,是广西人,谭某说是她的小姐妹。两人将自己带到了一个巷子里面的三楼,进去之后,谭某以看照片为由将自己的金立牌手机拿走了。在商品房内,自己看见三男一女在打牌,他们非常热情的跟自己打招呼,其中那个女的自称孙某某。谭某跟自己说她不认识这些人,自己感觉不对劲,打算喊谭某一起走。这时从客厅后面又来了三个男的,指着自己说“来到这里就要老老实实的”,并且他们三人将自己推搡进一间无人的房间,其中两人抓住自己手臂,另外一人对自己搜身,抢走自己的包。自己当时反抗,跟三人打起来了,这时房间又进来三人,其中两人是之前打牌的,另一人好像是老大,其他人看见他非常恭敬而且将头低着,五个人控制住自己,老大说“在这里,是龙也要盘着,是虎要卧着”等,然后老大吩咐几个男的轮流给自己上课,想给自己洗脑加入传销组织,从19号下午上到晚上8、9点钟,老大过来跟自己说手机有很多未接来电让去回一个,但不能在电话里面提钱的事情。自己打电话给同事李靖说现在需要钱(这是来之前自己跟同事约定的如果电话里面提钱就意味着其出事了),老大十分恼火,挂了电话,就带了几个人轮流上来打自己,对自己拳打脚踢。打完后又有人给自己上课一直到次日凌晨两点才让自己睡觉。第二天早上七八点钟自己起床,有人将洗脸水和牙膏弄好,但是上厕所都有两人看着,洗漱完后又有人给自己上课。到中午十二点左右,老大拿来电话让自己回未接来电,自己打电话给同事刘利琴,说“被你的乌鸦嘴说中了”(这也是自己之前跟其约定的自己出事的暗语),控制自己的那些人立刻反应过来,把电话抢走后对自己拳打脚踢,自己反抗了二下又被对方将手臂控制住了,对方将自己的头按在盛满水的桶里,桶被弄倒后,对方又拿铁制的棍子打自己的臀部,将自己打晕后,对方拿水泼醒自己继续打,还有人用脚踩自己的手和头,拿针扎自己的手指(扎了三针)。拿铁棍打人的将铁棍都打断了,还拿断棍子继续打。他们从中午12点钟一直断断续续打到晚上七、八点钟,打完了还给自己冲冷水澡、逼问银行卡密码,自己说了银行卡密码,但是卡上没有钱,他们又将卡还给了自己。到了20号晚上十一点多钟,对方大概是怕自己死了,或者怕自己跟同事说了警察会来找他们,他们派了两个人架着自己,将自己从住的地方一直架着走到了广德火车站,将自己扔在公交站牌那儿就走了,自己挣扎着站起来发现身上只剩下100多块钱,手机也不见了,自己又往前走了一段,看见一辆出租车,跟司机说了自己的情况,司机就将自己送到了公安机关。自己随身带了两部手机,一部是金立手机,另外一部是小手机,现金4000余元,另外还应谭某的要求带了一块腊肉、两斤李子及五十包豆干,这些都被传销组织的人搜走了。

2、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自己通过QQ认识谭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谭某让自己做其男朋友,又约自己到广德见面。2015年7月24日自己到达广德,谭某带了二个女性朋友将自己接到一个小区(后来知道叫田园小区)的三楼,里面有四个男的(肖某乙、吴某甲、陶某某还有另外一个已经离开的男的叫张海威辉),自己怀疑他们有问题就准备叫谭某走,那四个男的看见自己要走,吴某甲就很生气的出了房门,肖某乙和张海辉就把房间的桌子搬走了,吴某甲和陶某某出去了,自己准备往外走,肖某乙和张海辉将自己的手拉住,拦在房间里,吴某甲又进来了,自己反抗用脚踢了吴某甲二脚,踢到什么地方没有注意,肖某乙、吴某甲、张海辉三人将自己按倒在地,肖某乙和张海辉将自己双手按在地上,陶某某也进来将自己的脚给按住,对自己搜身,将身上1000多元钱和其他东西拿了出来,将钱还给自己,把其东西放在客厅。吴某甲用脚踩在自己胸口,打自己几耳光,并说“你来了我这里,不要跳,你不要以为你很厉害”。自己问吴某甲“你们到底想干嘛”,吴某甲说不想对自己怎么样,如果不听话的话,他就要自己死着出去,让自己安心的待在这儿学行业,看懂了该干嘛干嘛。然后有别的老板到房间陪自己聊天,就是聊怎样赚钱的事情,让自己安心在那个地方。7月27日从外面来了一个主任,自己不知道其名字。那个主任说自己不听话,忽悠他们兄弟,让自己做了500个俯卧撑,自己吃不消了坐在地上,那个主任将自己的头按来按去,陶某某在旁边,还让自己不要忽悠他们兄弟,然后就走了。自己的手机在吴某甲那里,包裹里的其他东西在客厅,如果要拿还要经过吴某甲同意。其他老板的手机都在吴某甲手里,都是他管,有时候会发给几个老板用一下,谁要打电话都要经过吴某甲的同意,说什么内容也要吴某甲同意,他在旁边听着。那个房子里有个主任叫黄某甲,他是负责人,平时他都不在,自己大概就见过他两次面。吴某甲是大老板,那个房子的二把手,他手下就是陶某某、肖某乙、黄江等人。从7月24日进入这个房子内直到被公安机关解救,自己一直待在商品房子内,人身自由被限制了,首先房子的大门被反锁了,平时自己都被关在房间内,想走出房间只有是上厕所,即使上厕所也有两个人陪着。自己的手机和身份证也被吴某甲收取了,对方让自己安心听课。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7月28日早上10点左右,自己在广德县城一个小区商品房被公安机关解救了。自己是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一个叫孙晓芳的女的,然后于7月24日早上到广德来看她,孙晓芳接了自己后以要听歌为名拿走了自己的手机,然后将自己带到她家也是后来被解救的地方。到了这个家后,从房间里面出来两个男的,一个是自己的湖南老乡叶建,另个人叫戴老板,老家是四川广安的。他们喊自己到一个房间聊天,进了那个房间后,忽然又进来两个男的,一个是杨某乙,还有个人,他们进来后,之前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人就站在两边,自己听见另外三个人喊:感谢老板,发财的双手。自己知道被骗到传销窝点来了,自己也不敢反抗,只有按照他们说的做。然后叶建和杨某乙让其他人出去,将自己反锁在房间里,叶建问自己开机密码,还让自己将身上的银行卡等东西拿出来,自己不敢不拿。杨某乙在边上骂自己,还将自己按倒在地掐脖子,用拖鞋打自己耳光,将自己打晕后用一盆水浇在脸上,逼问密码,但是银行卡经查询没有钱。后来他们让自己起来,让自己听课,还说要保管其手机,如果家里来电话可以接听但必须开免提。后来戴老板和二个胸口有纹身的人(赵某甲)就给自己上课,杨某乙和赵某甲还负责看管自己,上厕所和洗澡都要经过杨某乙和赵某甲的同意。房间里还过来一个杨主任,40岁左右,胖胖的,他是大主任,房子里的菜都是他买来的,他来了就像土皇帝,所有人都对他很尊敬,大家平时吃饭都要给杨主任打电话才能吃。7月27日上午从另外一个家里来了一个瘦瘦的91年出生的四川人(吴某甲),他和赵某甲将自己关在房间里,说自己不听话,吴某甲用拳头打了自己,还用脚踢,打耳光,赵某甲也对自己拳打脚踢,打的时候他们一边抽烟一边喝冰红茶,他们还用一个水桶往里面吐了口水让自己喝,自己忍不住一直挣扎,后来倒地上去了,等自己醒来时,杨某乙正在给自己做人工呼吸,然后将自己抬到另外一个房间放到床上。吴某甲还给自己擦红花油,自己身上、胳膊上都是青紫的淤血。他们打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提出要走,杨某乙说如果课上不明白就要将自己一辈子关在这里。7月27号晚上房间里面来了一个贵州的女的(王某甲),是杨主任陪她来的,她的级别要比杨某乙、赵某甲要高,和杨主任是同级别的。他们两个高级别的人过来就是督查看我们,给我们训话,让我们将课上明白。28号那个女的也被抓到派出所了。黄某甲也是27号陪王某甲过来的人,是她的手下。前两天晚上,自己要睡觉的时候,杨某乙用脚踩在自己胸口,不让自己睡觉,让自己和其他兄弟姐妹聊天,聊关于传销的事情,连续两天晚上都是这样。

4、被害人邹某乙陈述证实:自己在2015年7月份被孙晓芳叫到广德,将自己带到一个房子的三楼,里面有几个男的,其中一个叫吴某甲。房间里面有人进进出出,但是始终有人陪着自己,自己开始怀疑是不是传销,但是手机已经被孙晓芳借故拿走了。第二天早上起床后,有一个人在房间里上课,上课内容就是用什么方法挣钱。过了几天吴某甲问自己听课内容,自己没有听懂,吴某甲就打了自己几耳光,用拳头捶其胸部。房间里其他人都走了,只有一个人陪着自己。过了几天吴某甲又问自己问题,自己答不上来,吴某甲又打自己几耳光。又过了几天,吴某甲和陶某某在房间,吴某甲没有问问题,让自己做了五百个俯卧撑,自己做了一百多个就坚持不住了,然后又被要求做上下蹲,做不动了又被要求做倒立。自己说不会倒立,就被吴某甲和陶某某提起来倒立。吴某甲还让陶某某打了一桶水,然后将自己的头往水里按,自己挣扎的时候将水打翻了,吴某甲又让陶某某提了一桶水进来将自己的头往水里按,然后又问问题。自己实在受不了了说自己会好好学习的,吴某甲他们又将自己的袜子脱了用脚使劲踩自己的脚趾头,使劲的踹一脚,过了一会儿吴某甲将另外的人喊来房间,又开始聊天。过了几天吴某甲亲自给自己讲课,将每个细节都讲清楚。后来自己向家人要了钱买了一份产品。自己所待的房子主任叫黄某甲,27号晚上家里又来了一个王某甲的贵州的女的,还有一个男的叫黄强,黄某甲说他们也是主任。主任每天回来,其他人都要站好,主任和他们一一握手,其他人都要说主任辛苦了这样的话。那天晚上,房子的主任也换成了杨某甲。自己的手机被孙晓芳拿走后一直放在吴某甲那里,他们怕自己拿手机跟家里联系报警。吴某甲在收手机的时候还打过蔡某。

5、被害人谢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7月17号,自己被孙某某骗到广德,孙某某和一个叫黄雪儿的女的将自己带到一个商品房的六楼,借故拿走手机。然后出来几个男的让自己待在房间里面听课,他们介绍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情况,还说了“21世纪新型卖货方式”,一商法、二商法、三商法等情况。第二天重复第一天的上课。第三天一个男的(白某)将自己打了一顿,因为不配合忽悠他们。白某打人的时候,其他人除了一个老板外都出去了。白某对自己拳打脚踢,打了半小时左右。白某轻易不进房间,他进来就没什么好事。自己来的第五天上午,被白某第二次殴打,也是拳打脚踢的,还有两个老板在一边看着的。当天下午,自己被白某第三次殴打,还是上午那两个老板看着。其中一个老板出去接了一桶水,他还将房间里面的垃圾扫了一下,倒进那桶水里,白某还向桶里吐了两口痰,让自己将水喝完,自己没办法喝了两口后,白某将自己的头按到水里去,另外两个老板将自己的手按着。白某说“如果你能坚持两分钟,我就把你放了”,但是过了十几秒自己就起来了,白某就将自己打趴在地上,问是否知道该怎么做,自己说知道了,如果再忽悠对方就从六楼窗口跳下去。到了第六天,白某将自己单独叫到厨房门口,让自己拿钱买产品,自己说自己舅舅那儿有3000元没有结账,白某让自己先将3000元要过来,还说有办法让自己妈妈拿出20000元来,让自己不要透露这边的一草一木。当天晚上自己给舅舅打电话,用家乡话将自己的真实情况说了,让其赶紧过来报警。自己待的房子的主任是宋某某,另外还有主任杨某甲跟另外一个主任到房子里面给自己上过课。7月25日,方某某和另外一个头有点偏的人也到房子里来上课。主任就是在外面考察行业,白天一般不在房子里面,晚上10点左右回来,他经常恐吓自己说你要玩,我陪你玩。但是主任不直接打人,他有打手,白某非常尊敬他,只要他一回来,白某就让其他人站在房门口向其敬礼并打招呼。

6、被害人叶建鋆陈述证实:自己到广德来找孙某某,被其借故拿走手机后带到一个商品房的六楼,肖某丙开始给自己上课。晚上岑某某睡在旁边不让自己睡觉,要跟自己聊天,自己想睡觉,岑某某捏自己手臂不让睡觉。肖某甲过来打了自己两、三巴掌,让自己老实点。第二天肖某丙给自己上完课后,岑某某、肖某甲和自己几个人在房间里面,他们让自己做下蹲,还对自己拳打脚踢。第三天,宗某某、何某及马某三人给自己上课,说的内容给肖某丙差不多。第四天李洲让自己去找宗某某补课。自己待在房子的几天,没有人身自由,上厕所都有人陪着。主要是岑某某和肖某甲限制自己人身自由,其他跟着自己的还有马某、何某及刘某乙。自己被肖某甲和岑某某殴打了两次。在这个房子里主任不在的话就是肖某甲说了算。

7、被害人车显旺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7月19号或者20号被网友孙某某骗到广德来,孙某某将自己的手机骗走后带自己到一个小区六楼,里面有几个男的让自己做传销,自己不同意,跟对方起了冲突,但是最后被制服了。这个家里是肖某甲和莫某甲负责,肖某丙、岑某某、邱乐勇及李洲都给自己上过课。自己想过几种求救方式,但都没起作用,也没交钱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肖某甲、李洲、李金伟和邱乐勇打过自己。自己中间想过逃走,但是手机被孙某某骗走了,所住房子大门被锁住了,钥匙被几个管理人员拿着的,自己提出过想出去,但是肖某甲不让出去。自己知道肖某甲打了叶建鋆,但是打人的时候肖某甲让我们去了隔壁,他们才动手的,只能听见叶建鋆叫的声音,他们几个人在房间打了两个小时左右。

8、被害人苏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5月12日被孙某某骗到广德,来到一个位于三楼的传销点,主任是倪某。有人让自己加入传销组织,自己不听,然后三天三夜没有睡觉,被对方要求陪他们打牌。白某还用拳头打自己的胸部,肩部还被白某用鞋子打伤了,吴某甲用脚踢了自己的胸部。自己一直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6月17号,这个地方从其他地方来了传销的人,地方不够,自己就被放走了,手机也还了,但是小物品都被扣了。

9、被害人杨某丁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4月份被孙某某骗到广德来,待在夫子庙的一个商品房里面,主任是宋某某,家里面还有一个叫黄某乙的女的,后来杨某丁才知道她也是主任。白某是协助主任管理其他人的。7月25号,自己待的地方被警察查了,房子里的人员全部被带到派出所,当天晚上自己和赵某甲、刘某甲出来后就被黄某甲接到了另外一个家,7月28日那个家又被查了。第二个家的主任是谁自己不知道,平时是杨某乙负责管理其他人,自己看见张某丙身上有伤,但是不知道是谁打的。这个传销组织以产品直销的名义让成员交钱买产品,然后再发展其他人,一层层的发展,发展的人越多,挣的就越多。

10、被害人欧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6月27日被孙某某骗到广德,到了田园小区的一个房子里来,然后房子里的人不让自己走。这个房子里主任是黄某甲,老板有十个左右。宗某某、肖某甲、岑某某协助管理。中间他们调到别的地方去了,负责管理的是吴某甲、肖某乙、陶某某三个。吴某甲、陶某某、宗某某、肖某甲、岑某某、黄江、肖某乙都给自己上过课的,外面还有一个叫吴某乙的人给自己上了一次课就走了。在这个家待了三四天的时候,肖某甲和宗某某过来打过自己,他们打自己耳光,还用拳头打胸部,还让深蹲和俯卧撑。打完后让自己拿钱投资,如果投资一份就可以回家,自己拿了5600元交钱,但是对方还是没有放自己离开。在自己之后,还有蔡某和邹某乙两个新人过来,他们身上有被打的伤,但是自己不知道他们是被谁打的。自从自己来到田园小区后,就一直被关在里面不让出来,门和窗户都被锁死了。每天里面就是上课,讲传销,让我们投资和喊人进来发展下线,但是里面没有实际产品。7月27号晚上,一个叫王某甲的女的和黄某甲一起来到自己待的家,她看起来也是个主任,因为她过来的时候管事的人让其他人给她打饭、打洗脸水及擦鞋,她当天晚上就走了。28号又过来,给其他人做思想工作,让他们在这里好好干。

11、被害人吴某乙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七月初被同学张旗喊到广德来,然后到了一个房子的三楼,里面的主任是倪某,他找自己谈心,第二天就有人上课,主要说天狮公司的情况,公司里分级别,购买产品后可以加入,然后再发展人过来就可以升级别。自己到房子的第二个星期就买了一份产品,钱是给另外一个家的主任黄某甲的,没有收据,也没见过产品。后来他们见自己身上还有钱,就劝自己继续购买产品。这个家里,倪某和杨某甲都是主任。

12、被害人杨某戊陈述证实:自己被朋友杨丁骗到广德,跟吴某乙、盛某、罗某甲、赵某甲、杨某乙、杨某丁、刘某甲、张某丙等人在一个房间里面。杨某乙让自己找张某丙谈心,但是张某丙不理他。26号或者27号下午,一个人让其他人出去,将张某丙留在房间,客厅里放着音乐,所以自己不知道房间里面发生了什么。

13、被害人罗某甲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7月22号认识了一个叫丽丽的网友,对方邀请自己到广德,然后将自己带到一个房子里面,杨某乙将门锁了然后还将手机没收了。杨某乙是那个房子里面负责的人,吴某乙和赵某甲给自己上过课。

14、被害人盛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7月24日被朋友刘德盛叫到广德来,到了一个居民楼后,刘德盛将自己的手机、钱包及身份证都拿走了,房间门也被锁了,自己不能私自外出。里面有人陪自己聊天,上厕所也有两三个人陪着。大家除了谈心就是打牌。自己在房间里面待了四五天了,不能自由出入房间到外面自由活动。有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的脸上和手臂上有伤,自己不知道他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15、被害人杨某己陈述证实:自己在2015年7月上旬被李洲叫到了安徽广德,来了后李洲和一个女的接到自己后,将自己带到一个旧小区(后来知道叫田园小区)一幢楼的302室,进去后里面不让出去,自己看到里面有十几个人,岑某某叫自己将手机交给他,自己开始不愿意,但是自己怕挨打,就将手机交出去了,之后有几个在里面比较自由的人就说家人打电话的话会让自己接但是不要乱讲话。自己在那儿住了两天,一个叫吴某甲的人过来打了自己两耳光,还让抱头做深蹲、用拳头打自己的胸部,还骂人,说自己交代的家里的情况不真实。打完后他就走了。过了两天,由于自己还没交钱,方某某和肖某甲都打了自己几巴掌。过了几天,一个叫宗某某的叫自己交2800元买产品,自己给家人和朋友去打电话,让他们打了2800元过来,将钱交给了杨某甲和黄某甲。自己一直被关在房子里,后来又有新人来,欧某、蔡某、邹某乙等人过来也被打了,打人是在一个单独的房间,其他人在另外的房间,只听得到声音,所以能肯定他们被打,但是不知道具体情况。宗某某、江海辉、张某乙、黄江、赵某甲、吴某甲等人给自己上过课,宗某某和赵某甲上的多一些。从其他家过来的莫某丙也给新来的蔡某上过课。27号晚上,一个叫王某甲的女的和黄某甲一起到自己待的房子里,王某甲看起来也是主任,其他人要给她打饭、打水洗脸,她走的时候和其他人握手。28号王某甲又到这个房子里来给其他人做思想工作,就在她来一会,警察也过来了。

16、被害人保某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6月底被中专同学钱富云叫到安徽广德来的,被带到田园小区三楼的一个房子里去了,然后被锁在房子里面出不去,房子里只有几个人能出去。自己的手机也被里面一个姓杨的人拿去了。那个地方被称为家,主任是黄某甲,他不在的时候是吴某甲管理其他人。自己在里面上了十来天的课(××),天天有人陪自己聊天,后来自己拿了2880元买了一份产品,钱是交给方某某和宋某某的。自己没有被打过,但是给邹某乙擦过红花油,所以知道他被打过。

17、被害人莫某丙陈述证实:自己是在2015年5、6月份被骗到广德一个商品房的六楼,里面有人找自己谈心,可能学习的还不错,也拿钱出来买了所谓的产品,里面的人就让自己给新人上课。自己在宋某某家时,管事的是自己和白某,白某是管理帅哥的,自己负责日常起居。后来在黄某乙家里,主任是黄某乙和黄某甲,自己负责管理生活起居,吴某甲负责管理帅哥。还有一个王某甲也在家里,不知道其是什么级别。自己在宋某某家里和黄某乙家都给帅哥上过课,给邹某乙和欧某上过课。7月25日我们被公安查获了以后,公安将自己放了以后,莫某丙带了杜某去了之前去上过课的黄某乙家,当时还是希望挣钱发财。自己待的家里面,谢某乙被白某打过。

18、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4、5月份在网上认识一个四川的女的叫孙小花的,对方喊自己到广德玩,7月12号自己从重庆到了广德,孙小花和谭某一起接的自己,然后将自己带到一个房间,这个房间在六楼,站在窗子边能看到横山宾馆,里面有四、五个男的,他们说了一种直销模式,自己感觉不好,因为他们说的和电视上宣传的传销一样,自己表示不感兴趣不想听了,对方看到自己的反应就让自己将手机交出来,自己先交了一部,下午自己身上另外一部手机也被肖某甲发现并收走了。之后自己每天上课,到第四天自己还没有加入这个组织,他们就不高兴了,肖某甲和杨某乙将自己单独留在个房间内,两人殴打了自己,还让做俯卧撑和深蹲,还不让叫出来。中间肖某甲还将自己的皮夹拿出来,把每张卡拿出来一张张的用电话核实,发现里面只有一千多元后将卡还给自己。出去后自己跟其他人说想出去,不知道谁说出去了,肖某甲当着大家的面讲自己不老实,打了两耳光。自己被打的实在吃不消了就联系老家哥哥让他打了钱,然后自己跟这个家的主任方某某说了,他联系了另外两个主任收钱,其中一个姓杨。自己花了2800元买了份产品,但是没有见过产品。在这个家里,李洲和邱乐勇给自己上过课,外面来的戴炳和黄某乙也给自己上过课。除了自己之外,曾令学、车显旺和叶建鋆都挨过打,其中叶建鋆被打的最重,眼睛都被打青了。打人的主要是肖某甲,他带邱乐勇、李洲、杨某乙几个动手打人,一般是用脚踢及打耳光,另外方某某也打人,每当来新人,方主任就会出面,他把所有人喊到一起,故意在人多的时候打新人两耳光。

19、被害人曾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6月份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7月12日应对方之邀来到广德,然后被带到一个房间里,自己发现不对劲,想离开,有三个男的(李洲、高岩,还有一个名字不知道)将自己架着带往一个小房间,让自己听课。那个时候自己的手机已经被拿走了,自己就在里面听课。听完课还被一些人围着聊天,睡觉时门窗旁都有人,为了防止逃跑。第二天早晨,肖某甲和李洲将自己单独带到睡觉的那个房间,肖某甲让自己做深蹲,还对自己拳打脚踢,然后又问问题,还问银行卡密码,问怎么不好好赚钱。肖某甲用手机查了自己的银行卡,但是卡里没钱。肖某甲打自己打的非常凶狠,自己不敢反抗,害怕反抗只会被打的更狠。打完问好问题后,其他人进来跟自己聊天。后面有个腿有点拐的人进来,他应该是肖某甲的头,他用伞尖戳了自己胸部,后来又被人聊天。每天都有人给自己上课,肖某甲问自己是否听懂了,自己说听懂了,肖某甲就让自己打电话筹钱,打电话时就开着免提,自己找的都是借不到钱的人,一直拖延时间,因为自己知道钱打过来就相当于扔掉了。自己在房间里面做什么都有人陪着,夜里上厕所也有人陪,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在房子里面连窗户外面都不敢望,因为其他人说那是他的禁地,不能望。就这样自己被关在那个房子里八九天,直到7月27号,由于担心挨打,自己让工友打了钱,给了2800元给了另外一个家的主任,但是其他人对自己还是有防范,因为自己交了钱也不笑,所以还是被监视着的,直到28号这个地方被公安查获。自己不知道这个家的主任是谁,莫某甲有时候帮忙。肖某甲经常打人,叶建鋆和车显旺都被打过,他们被打时是被单独安排到一个房间,其他人在外面不敢进去,但是外面能听到里面打人的声音。叶建鋆被打的比较厉害,嘴上、眼睛上都是伤,腿也不能走,走路都要扶着,他们被打之后也是没有人身自由,上厕所都有人看着。

20、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4月底被老乡王小红骗到安徽广德,然后被接到一个小区(后来知道在夫子庙)三楼房间,手机也被王小红拿走了,自己感觉被骗了,想走但是被拦住了,里面的人给自己上课谈心聊天,慢慢的自己就相信了对方说的能赚钱的话,拿2800元钱加入了传销组织。这个组织成员总共有五六十人,分四个点,称为四个家。自己待过两个家,第一个家在7月25号被查了,主任是宋某某,白某是协助其管理的人。被查后,马某和宗某某、何某三人被黄某甲带到另外一个家去了,主任是黄强,肖某甲是协助其管理的人。自己进了传销组织后发展过一个下线欧某,开始是孙某某跟他聊天,后来孙某某让自己继续跟他聊,将其骗过来,自己以孙某某的名义跟对方聊天、对方过来时是孙某某接的。新来帅哥不愿意加入组织,但是其他人不会放他们走,大门是锁住的,钥匙在主任和肖某甲那里,手机也被没收了。刘阳和谢某乙被白某打过,车显旺和叶建鋆说他们被肖某甲和岑某某打过。肖某甲体罚过自己,让自己做俯卧撑和深蹲。

21、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7月16号左右被同学刘令骗到广德来的,然后被带到横山宾馆附近一个六楼的房子里,房子的主任是方某某,房子里有人给自己上课,一共有五、六个人给自己上过课,其中有肖某丙。自己花了8400元买了三套所谓的产品,钱是交给宋某某的。进去的第三天,自己被白某打过,当时就白某和自己在房间里面,白某用拳头打的,自己的手臂和胸口都被打伤了。方某某不在的时候就由白某管理其他人,自己的手机在肖某丙手上,平时打电话、发信息都由肖某丙在一旁监视。自己在第一个家待了四五天就被转移到宋某某家,也是六楼的商品房。白某也是协助宋某某管理这个家的人,自己在这个家待到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那天晚上,自己从派出所出来后就和宗某某、马某一起被黄某甲接到了方某某家里去了。

2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5月份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黄某乙,一个月前被黄某乙叫到了安徽广德,过来后黄某乙借故拿走自己手机后将自己带到一个房子里面,后来有人给自己上课,上了十一、二天后,自己将身份证给了叶建让其帮忙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分三次让家里共打了五万元钱,第一次一万给了杨某甲和方某某,填了一张表就算正式加入公司了;第二次两万元给了杨某甲和倪某,第三次两万元给了杨某甲和方某某,后来方某某还让自己追加投资,但是自己没有钱了就没有再加了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到。这个组织共有ABCDEF六个级别,F级别是帅哥,ED级别都是老板,E级别比D级别高。从自己来到广德到交了钱后的十来天里,没有人身自由,到哪儿都有人跟着,后来慢慢没有了,但是只准在房子里活动,不准出去,打电话也要经过同意,开始是问叶建,后来叶建走了就要问邱乐勇。自己中间出去过两次,都是跟好几个人一起。自己待的第一个家主任是宋某某某,管家的是叶建。第二个家的管理者是方某某,管家的是肖某甲、岑某某、肖某丙、邱乐勇。刚去的时候叶建和岑某某要求自己做过深蹲,做了一百多个。家里有时候有人被单独叫到一个房间里去,可能是打人,但是门都被关的严严实实的,其他人听不到。

23、被害人杜某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6月23号下午被一个网友骗到广德来的,然后来到夫子庙公园旁边一个商品房,手机和电脑都被放到一边去了,也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出门,整天在房子里听课,还跟里面的人一起谈心,慢慢的自己知道他们在做直销。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有管理的人对自己恐吓、威胁,不得不想办法拿钱买;另外一方面也是想挣钱,所以自己拿出39200元,第一次19600元给了一个姓方的和姓黄的主任,第二次19600元给了姓方的和姓倪的主任。管理者还对自己说到了9月份就能拿工资,不同级别拿不同的工资。在进派出所之前,管理者还教自己该怎么做,就是不要乱讲,进去一个多小时就会出来的,不会有事,不能见到警察就抱他们的大腿哭,那样会被警察打的。

2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7月21日被王雪花骗到广德来的,然后被对方带到一个小区六楼的出租房,到了房间后,就跟那个女网友一起上课,第一天到出租房时,由于血压高,自己晕过去两次,房子里有一个27岁左右穿黑色T恤的主任打了一巴掌,他说自己是装的。

25、被害人罗某乙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3月1日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进了传销组织,待在一个窝点,这个窝点只有黄某甲是C级别的人。

26、被害人朱某乙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3月份被胡利琼骗到了福建武夷山,胡利琼和黄某乙一起接到自己后将自己带到一个传销窝点,里面的人对自己殴打、给自己上课后,自己交了5600元钱买了所谓的产品(从来没有见到过产品)加入了组织。这个家的主任是方某某,他是C级别的,在家里的地位最高,白天不在家,家里的具体事情他安排樊某、杨某丙及道春锦管理,他一个人住一个单间,他是87年出生的,广西人,身高一米七五,瘦瘦的。自己加入传销组织后唯一的一次外出是在2015年4月6号下午,方某某和樊某等人将自己带到一个KTV,有三十多个人在里面,张某甲和王总两个B级别的经理给其他人中的一些人发工资,具体给了多少钱自己不清楚,自己没有领到工资。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有十五六天了。

27、被害人汪某乙陈述证实:自己于2015年3月份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花了11200元购买所谓的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待的家主任是方某某,杨某乙曾经对自己进行威胁,对自己说这里是他的地盘,是龙给盘着,是虎给卧着,让自己老实一些。从3月13日进入传销组织到4月7日被警方解救,自己失去人身自由二十五、六天了,中间只出去过三次,且每次都有两三个人陪同。

28、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实:自己是2015年3月份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到了一个房间后,有人给自己上课,让自己交钱成为会员。自己骗他们说银行卡上只有几百块钱,但是他们向自己要了银行卡密码后从里面取出了5万多元,有几个领导模样的人让自己做传销,自己最后就将5万多元全部交给两个外来的人购买了19个会员名额,然后就一直在房子里上课直到被解救。这个家的主任是方某某。自己在这个房子里没有人身自由,交钱之前一直有人跟着,房子的大门被反锁,自己手机也被收走了。

29、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自己在2015年2月底被骗到武夷山加入了传销组织,花了2800元买了一套产品,但是没有看到过实物,因为产品要做到经理以上级别才可以看到,经理级别是要大于等于392套产品才可以达到,自己从来没有看到产品。自己被关在房子里一个多月直到被公安机关解救,这个房子的主任姓方。房子里的人如果有人一定要出去,樊某、杨某丙、道春锦三人就会将那个人单独留在一个房间里,把音乐打开,把房间门关上,其他人也不知道那个房间出什么事情。

30、被害人张某丁、李某乙、熊某陈述证实:张某丁是2015年3月被其云南朋友王建平骗到福建武夷山的,李某乙是2015年1月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的,熊某是2015年2月份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几个人都拿钱购买了所谓的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李某乙待过两个窝点,其中一个地方的主任是方某某。几个人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手机被没收,人也不能随意出门,出门必须有人跟着。

31、被害人罗某乙陈述证实:自己被孙某某骗到了福建武夷山的传销组织,待在黄某甲任主任的家,家里的成员还有蓝益涛(莫某甲)、周某、余某等人,在这个家主任是自由的,其他成员蓝益涛、周某、余某、谢某甲相对自由,但是他们出入也要经过主任的同意,其他人员没有自由。自己在家里是黑脸角色,吓唬、体罚新成员,家里有些人挨过打。自己花了5600元买了两份产品,但是从来没有见过产品。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传销组织分为ABCDE的顺序组成层级(A级最高,E级最低),购买公司的一份产品(2800元)就可以成为E级,E级发展3-9个新员工就可以晋升为D级,D级发展10-6447个新员工就可以晋升为C级,C级发展65-392个新员工就可以晋升为B级,B级发展393个以上新员工就可以为A级。还没有加入该公司的人,男的叫帅哥,女的叫美女。E级、D级的员工俗称老板,C级的员工俗称主任,每间屋子俗称一个家,由C级主任负责管理;B级的员工俗称大概叫经理,有权在国内旅游,可以回家创业,月工资最低1万元;A级别的员工俗称老总,有权在国内、国外旅游,月工资最低11.9万元。根据规定,每发展二个下线加入(购买产品),E级、D级、C级、B级、A级都可以获得回报,其中E级为15%、D级为20%、C级为30%、B级为42%、A级为52%。第二,自己参与传销组织是在浙江金华,2013年5、6月份随金华的人一起转移到了江西省上饶市,在上饶待了一段时间后被陈俊告知已经晋升为主任,跟徒学琴一起负责一个家。2014年下半年,陈伍俊和王远洪升为B级经理,陈伍俊带了许多人到福建省武夷山,在那边成立了几个家。在陈伍俊去武夷山的时候,自己被A级大老总告知已经升为B级的经理了,但没有直接参与管理武夷山那边的家,仍然在江西省上饶市。在陈伍俊去武夷山发奖金的时候,自己有时候陪同他过去。发奖金一般就在KTV包厢里面,武夷山那边家的主任有严桃(杨某戊)、倪某、黄某甲、方某某、刘东、王健等人。2015年5月份,武夷山的家被当地公安局查获了,王远洪让自己将剩下的人带到广德去了,还说已经在广德租好了房子。陈伍俊和王远洪让广德的倪某直接与自己联系,自己再与王远洪、陈伍俊联系。广德有三个家,分别在横山南路、横山北路以及夫子庙小区,另外自己还在严家湾租了一间房子给几个家的主任用。2015年7、8月份,广德的几个家的主任都被抓了,王远洪安排王某甲到广德当主任,并让自己将他们带过来。自己将王某甲、黄强带到广德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从杨某甲处得知广德几个家的其他人也被抓了。自己让杨某甲将放出来的人都带到江西上饶去。后又听说杨某甲也被抓了。自己知道从广德回到上饶的人还有孙某某、谭某、莫某丙等人。后来上饶就只有一个家了,主任是黄强,也没几个人,慢慢的都离开了。第三,发展会员的钱倪某存在自己的广德农行卡上,还有部分是倪某在广德将现金交给自己的。自己不知道一共收了多少钱.这些钱自己再转账或者提现给王远洪和陈伍俊。陈伍俊负责B级的经理,每个月都会给自己支付返利,多则一万多元,少则几千块。王远洪还给过自己两部手机(一部华为、另外一部苹果)以及一枚金戒指。第四,家都是由主任具体负责,自己不直接参与管理,倪某跟自己说过,有的帅哥来了几天还是不听话,他小收拾了一下,自己让他看作弄,倪某让自己放心,他会管理好的。

2、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被骗到江西上饶参加传销组织大约有两年,大概在2014年8、9月份,传销组织在福建武夷山发展的时候,自己被升为主任。在传销组织转移到广德之前,自己升为主任级别的杆子,即主任中的主任,负责整个广德所有的主任,直接对上线张某甲负责。第二,传销组织在武夷山那边有五个家,每个家十个人左右,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和倪某都是那边的主任。2015年3、4月份,福建那边的传销组织被人举报,人员就在张某甲的安排下转移到广德。在来之前,他开会确定了自己在几个主任里面直接负责,后给了自己一个驾驶员的电话,让自己联系。自己根据张某甲的安排联系好驾驶员,人员上车之后,张某甲在电话里告知自己我们的目的地是广德。我们到广德后,也是张某甲亲自接的,并将我们带到事先租好的四个家,分别在夫子庙小区、横山中路、横山南路、田园小区,并在严家湾给几个主任另外租了一个房子,四个家中,除了自己和黄某乙,每个主任管理一个家。黄某乙实际上是自己的副手,虽然自己住在横山南路这个家,但是这个家的事情基本上是杨某甲管。第三,家里成员自己打电话喊亲戚朋友来,一般都会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孙某某、谭某、黄某乙都会在网上联系一些人来,联系到家之后,家里按照固定的流程让他们加入组织。先安排他们听课,如果他们抵触,每个家都会安排黑脸、白脸、撑家等角色,黑脸就是对新来的帅哥美女进行管理,如果不听话就用语言恐吓他们,再不听话就体罚甚至殴打他们;白脸就是给家里面的人员做思想工作,让他们理解我们的组织可以赚钱,就是思想上进行洗脑;撑家的就是家里面的事情、成员的思想动态由他们汇报,家里面要买什么东西一般由他们去买,家里面的钥匙、成员的手机也是由他们进行管理。新来的成员没有人身自由,他们的手机被没收,不允许与外界有联系,要是打电话必须经主任同意才能用免提打,而且不能将家里面的情况说出去。他们上厕所都必须有人跟着,也不能出去,晚上睡觉都有人睡在他们旁边,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有的两、三天,有的更长一些。自己动手打过邹某甲。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两三年前被人骗到江西上饶,上了几节课后,同意加入传销组织。这个组织分ABCDE五等,自己刚加入时是E级的老板,还交了2800元给家里的主任。主任说这个钱是给公司的,但是没有产品,主任说产品要等以后混到A级或B级就是老总才能拿到。加入传销组织后,家里的人让自己发展下线,以便赚到更多的钱。自己尝试着去喊亲戚朋友来上饶加入组织,但是都没有成功,最后将老家的妹妹黄某乙喊来了,算是自己的下线。黄某乙来后被自己介绍到上饶的另一个家,她觉得这行不错,也加入了,我们两人从来不联系也不接触。后来传销组织有一部分人在武夷山发展,在快要转移到武夷山的时候,自己成了主任,开始管理一个家。武夷山自己管理的家在武夷山市平安大厦608室,家里有十多个人。作为主任,家里所有的事情都是自己负责,家里的核心任务是让新人尽快加入行业,再让加入行业的人去发展下线,发展下线的方法包括通过电话、使用QQ等,让家里的人想尽一切办法将他们身边的亲朋好友骗过来考察行业。到了家里后,新人一般都不同意加入行业,但是他们一到家门就会被反锁,手机也会被没收,如果新人想反抗,就有黑脸出面制止,等他们安静下来,再由白脸跟他们说行业的好处直到他们最终相信我们,自愿花钱加入行业。福建武夷山一共有六个家。第二,2015年3月份,自己得知上饶的一批人来广德发展了,也过来了,发现黄某乙也在。一些人是之前在上饶做的人,还有一些是新来的人。这个组织在广德有四个家,一个在夫子庙广场对面的顶楼的一间商品房,一个家在台客隆超市旁边小区内一间三楼的商品房,一个家在横山南路横山宾馆对面的一间六楼商品房内,一个家在横山南路悦达宾馆后面的一间三楼商品房内。每个家大概有十个人左右。自己、黄某乙、倪某、方某某、宋某某几个是主任,分别管理几个家,不是固定的,有时候经常换家,其中倪某是广德的杆子,就是主任里面的主任。最近是宋某某负责夫子庙旁边那个家,自己负责台客隆超市旁边那个家,倪某负责悦达宾馆后面这个家,方某某负责横山宾馆的对面那个家。家里发展下线的主要方式是喊自己的亲戚朋友过来,还有就是黄某乙、谭某、孙某某、肖某丙在网上冒充跟别人谈恋爱骗人过来。每个等级的等级制度比较明显,自己回到家时,别人都对自己很尊敬,喊自己主任。一般白天自己都不在家里,在外面逛,有时候是一个人有时候和其他家的主任一起。自己不在家时,由吴某甲负责家里的事情,肖某乙和陶某某也算是管事的,家里有什么事情他们会打电话给自己,由自己做主,告诉他们怎么做,如果有新来的人不听话,自己会让吴某甲他们恐吓对方,说狠话吓吓对方,自己也恐吓过新来的人。家里的张某乙给人上过课。另外家里还有黑脸、白脸、撑家的等角色,负责协助主任管理家。黑脸负责用武力恐吓或者压制新来想反抗逃跑的人,白脸就是老好人,负责跟新人聊天,给他们宣传行业的好处,撑家的就是管家的意思,是主任不在家时安排家里具体事务的人,包括白脸、黑脸都要听撑家的安排。在自己家里,吴某甲做过黑脸,保玉宇、吴某甲、肖某乙、陶某某几个都在家里撑家。第三,我们在广德做的和上饶做的行业是一样的,也是一种模式,就是投资天津天狮公司,买公司产品,然后发展下线,这样可以赚大钱。如果有人来看行业,首先要把他们的电话收过来,防止他们跟家里联系,然后派人跟他们聊天,一般都是老板先跟他们聊,聊自己的生活经历和工作经历,再安排人给他们上课,也是老板去上课就是讲解行业是怎么赚钱的,让对方理解行业,加入行业。如果对方坚持不加入,就有人不停的给他们上课、聊天,持续十天半个月,这段时间都有专人看着他们,不让他们随意外出和打电话,上厕所都会有两个人照看,有过激的情况,我们也会上去打对方,逼着对方加入行业,最后要是实在逼不出来,我们就让对方走。新来的人只要购买一个产品就变成老板,一个产品2800元,如果有人要交钱购买产品,自己家的主任不能收自己家的人的钱,由其他家主任代收,具体由张某甲安排。自己也收过别人家的老板的钱,收的都是现金,然后交给张某甲。自己不知道张某甲住在哪儿,给他打电话后,他当天就会出现。老板变成主任必须要有老总的同意。家里面的人没有主任的同意不能离开家,家里面的门都是上锁的。新来的人员也没有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他们的电话都是被没收的,打电话发信息都要有人看着。第四,2012年农历七月份,自己加入传销组织,快过年的时候第一次见到了王某甲,那时她还不是主任,之后她在江西上饶成了主任,而且她也管理了一个家。2014年9、10月份,我们转移到福建武夷山,去武夷山之前自己成了主任,王某甲没有去。2015年4月份,我们又转移到广德,公安机关之前抓宋某某在夫子庙那个家时,将几个主任都抓了,张某甲要派人来管理广德的家。在自己被抓前一天下午王某甲和黄强来到广德,见到王某甲之前,老总张某甲打电话告知自己说他会派两个主任到广德,还说有什么事情要向王某甲汇报,她是负责广德这一片的,所以王某甲的位置跟之前的倪某差不多。第二天晚上,自己跟杨某甲还有王某甲、黄强一起吃饭后,王某甲让自己带她到各个家看看,熟悉一下情况,在每个家看了一下,王某甲还在每个家里将人员名单记下来了。当天晚上王某甲就住在倪某之前当主任的那个家里面,黄强住在方某某之前当主任的那个家里面。第二天早上王某甲来到自己的家,看看家里情况,跟家里面的老板、帅哥谈心,没有多长时间公安来人,王某甲也一起被抓了。那个时候由于黄强和杨某甲一起出去接一个新来的帅哥,所以公安没有抓到他们。第五,行业规定每买一套产品或拉一个人头可以获得返利,但是自己只有在拉妹妹黄某乙进入组织的时候获得张某甲给的370元钱,之后即使家里有新人加入,交钱给张某甲,张某甲也没有给过返利。之后自己也领到过一些钱,但是总的只有几百元,谁给过的钱记不清了。自己被抓到时,银行卡上连五十元都没,现在想想应该是被张某甲骗了。家中的开销一部分是由家里的老板承担,他们每人每天要交9元伙食费,如果还是不够的话,正常的话自己会向张某甲要钱,但是他经常不在,自己会向杆子要钱。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2013年1月份开始从事传销活动的,从合肥被前同事骗到江西上饶后加入了传销组织,从老板做到了主任,不久之后大概在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4月份,自己被张某甲安排到福建省武夷山做传销,同去的还有五个主任及部分老板。张某甲指派了倪某做杆子。2015年4月初的一天,自己负责的家被武夷山公安局查处了,许多人被抓。过了两三天,张某甲租了一辆大巴,载了剩下的三四十个人说是去旅游,结果将我们带到了安徽广德。到了广德后,这些人被分为四个家,自己负责的家在横山南路一商品房的六楼,倪某负责的家在横山南路一商品房的三楼,宋某某负责的家在夫子庙小区一商品房的六楼,黄某甲及其妹妹黄某乙负责的家在田园小区一商品房的三楼。这几个家所在地应该是张某甲事先租好的,我们直接住进去,然后张某甲将租房合同交给了自己等人,以后的租金由主任支付。除了四个家之外,在严家湾还有一间平房,是几个主任待的地方,他们有时在里面吃饭,有时在里面休息。自己家里有成员莫某甲、肖某甲、肖某丙、岑某某、宗某某、何某、刘某乙。其中莫某甲、肖某甲负量管理,肖某丙、宗某某、岑某某负责授课。肖某甲是撑家的。第二,在上饶的时候,那时王某甲就是一个家的主任了,自己不是她家的人,但是去过她家。后来自己转移到武夷山时,王某甲还在上饶,两人之间没有联系。自己到广德后,也没有与她联系过,也不知道她现在在哪儿。杨某甲也是四十岁左右的四川人,自己跟他在江西上饶认识,当时他也是老板,后来也被派到了武夷山,具体在哪个家不清楚。2015年4月份,杨某甲也被安排到了广德,是主任级别的,但是不具体负责那一个家。张某甲也指派了倪某在广德负责管理其他几个主任。第三,邹某甲是被骗来安排到倪某家里的人,他来当天自己就去倪某家里看过,那时候邹某甲已经被打的在地上躺着了,自己问怎么回事,他们说邹某甲刚来不愿意加入组织,而且要离开,家里人不让他走,开始是把他按住控制了他,后来邹某甲把倪某家里一个人推倒,那个人手骨折了,家里人火了一起把邹某甲打了。自己那天没有打邹某甲,第二天去看到邹某甲还是在地上躺着的,就上前踹了邹某甲几脚。当天晚上,由于邹某甲在这两天被打的太狠了,走路都很难了,我们担心出人命,自己就和倪某起一起将邹某甲送到了火车站外面的公交站牌那儿去了。回来后,自己就拿着邹某甲的手机使用了。第四,孙某某是在江西上饶加入的传销组织,谭某是在广德的时候加入的。她们主要是在一些交友网站上跟一些男性聊天,以谈恋爱的方式将对方骗过来让他们加入组织。谭某不在自己家里,孙某某刚到广德时在自己家里,待了一段时间后就去了别的家。他们骗人的方式是经过组织里面的人口口相传的。除了她们,还有一些男老板也以孙某某的名义、照片、语气在网上骗人,让对方来看孙某某,这个时候接电话一般都是孙某某接,接人也是她去接。

5、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经自己的哥哥黄某甲及一个叫徒学琴的女的于2013年8月份骗到江西上饶,花2800元买了一套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成为老板。从2014年开始,自己开始在网上把别人骗进传销组织里面来,大概是2015年元月份,自己升到了主任的级别。自己主要是通过网上聊天,有的是以谈恋爱的名义跟别人聊天,骗对方说自己在什么地方上班,让对方过来玩,等他们过来之后就将他们直接带到传销组织的“家”里面去,其实就是将他们骗进传销组织。自己一共发展了六个人进入传销组织,只记得黄子坤和贸明博,其他的名字记不得了,还有些其他人。第二,孙某某和谭某也是在网上和别人聊天,将对方骗进传销组织里面来。谭某骗了邹某甲和另外一个人,孙某某最近骗了个叫谢某乙的人。邹某甲和谢某乙都是自己去接的。第三,自己是在福建武夷山被提拔为主任的,2015年三、四月份转移到广德,广德有四个家,每个家有一个主任负责管理。开始自己和方某某在一个家待过,后来就搬到田园小区黄某甲那个家里,在那儿被抓住。广德共有六个主任,其中倪某是杆子,也就是主任的主任,自己是其副手。每个家里都要经过主任指定安排黑脸、白脸以及撑家的角色,黑脸一般由主任指定一个人,对新来的不听话的帅哥美女进行口头吓唬恐吓,如果再不听话就会体罚或者打他们,白脸一般是黑脸做完之后他们会口头上跟他们聊天,安慰他们,让他们觉得这个组织不违法,而且可以挣到钱,让他们从心里面愿意加入组织。撑家的一方面家里有事情要向主任汇报,主任说了怎么做他们再执行下去,另外就是家里面买东西等生活起居需要他们去买,钥匙也放在他们那儿。第四、新来的帅哥美女到家里之后没有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一般都会由撑家的把他们的手机收起来,放到一起统保管,他们只有经过主任同意才可以打电话,而且打电话时旁边必须要有人听着,打电话的时候不能说家里面的情况。家里面的门是上锁的,不能随便进出,上厕所也会有人跟着,睡觉时也会安排人员睡在他们旁边,晚上门窗附近也会安排人员在那儿睡觉,防止他们逃跑或者跳楼,所以新人刚来是没有自由的,我们也会安排人跟他们聊天,不愿意配合就由黑脸和白脸对他们进行教育,直到他们愿意听课、愿意加入组织。家里面的事情都要跟主任汇报,没有主任的允许不能随便打人,自己家里被体罚过或者打过的记得名字的人有姚欢、潘展富、彭学烈,但实际上肯定不止,有的自己也不太清楚。第五,自己主要负责两块:一是负责家里面的事情,家里面所有的事情都会向主任汇报,自己对家里面的事情都清楚,二是要以交友谈恋爱的方式骗其他人加入组织。第六,张某甲是B级别的人,自己见过他三次。

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2014年10月份被一个叫潘丹的女孩骗进了武夷山的传销组织,花2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后加入该组织,后来陆续买了七份产品。还将亲妹妹宋雪梅喊过来,但是她来了不到半个月就回家了。自己由于表现好,于2015年2月份被提拔为主任,但还没有管理家。2015年3、4月份,传销组织转移到广德后,自己被安排在夫子庙六楼这个家当主任。主任负责管理一个家,但在家待的时间很少,有事情会交代给家里的人,家里有事情也会有人向主任汇报。家里有撑家的、黑脸、白脸等角色。第二,新来的人如果不听话会被体罚,自己告诉白某,打人犯法,做下蹲、俯卧撑之类的不犯法。谢某乙是被一个女成员骗来的,他来了之后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也不愿意拿钱,自己和白某动手殴打了谢某乙,自己不允许谢某乙离开,时间持续了七、八天,直到警察来才把谢某乙解救出去。

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2013年9月份被一个网友骗到江西上饶拿钱买了所谓的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后根据倪某安排,自己、倪某、黄某乙、黄某甲、宋某某、方某某被派到了武夷山,在武夷山设立了四个家,除了自己其他人都成了主任,在武夷山待了一段时间后,自己等人被一辆大巴车接到了广德,到广德一段时间后,自己也成了主任级别,主要负责田园小区的家,一直到有成员被公安机关抓了,自己还等了两天看没有人被放出来,就离开广德了。第二,来广德之前老总就已经租好了广德的房子,之后由主任赚到钱之后交房租,自己等人的钱后来都交给倪某了,再由倪某分配。第三,主任作为一个家的负责人,所有的事情都是他说了算。主任白天一般不在家,早上出去晚上回来,中间家里面有什么事情的话,就由家里听话的老板打电话给主任,由主任决定后再由家里管事的老板执行,晚上回去后,老板也会汇报。家与家之间的所有人员流动都是由主任商量了决定。家里面如果有不听话新来的帅哥,都是由主任来安排听话的老板吓唬或者打人,没有主任的安排是不能打人或者吓唬他们的。家里面上课的人员,和找帅哥谈心都是由主任来安排,然后管事的去通知。家里面的帅哥或者老板要买产品,都是先跟自己家的主任汇报,第二天再由别的家里面的主任过来收钱。主任早上离开家,大门都是上锁的,如果有人要出来买东西或者取钱都是要经过主任的同意,否则是不能出来。家里面管事的都是由主任来安排人员,晚上睡觉安排他们在门窗位置睡觉、新来的帅哥上厕所有人跟着,也都是主任安排的,然后由听话的老板执行,具体安排哪一个是由听话的老板来安排。第四,对于新人,一般帅哥来了第一天就安排人找他谈心,第二天开始上课,有些不配合的,刚开始安排那些听话的老板吓唬吓唬他,再不行就打他,一般打的都是不愿意或者不听课的。打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让新人认真学习、认真听课,觉得组织可以挣大钱,然后拿钱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下线,只有这样组织才能挣到钱。第五,主任收到钱后,都是把钱交给倪某,他说他把钱交给了老总,但是具体交没交、交给谁了,自己也不清楚。自己见过上级成员张某甲、王洪、严桃,这些都是B级的,自己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他们都是跟倪某联系的,就是来广德发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时候我们才能见得到。工资是根据购买产品的数量来发的,自己当主任时间不长,还没有领过工资。听别人说,主任级别一般根据业绩能发到五、六千,老总有一万左右。E级别是拿购买产品的百分之十五,D级别是拿购买产品价格的百分之二十,C级别是拿购买产品的百分之三十,B级别是拿购买产品的百分之四十二,A级别是拿购买产品的百分之五十二,另外A级别还可以拿百分之七的福利奖和百分之一的旅游奖。第六,从自己2013年加入传销组织开始,王某甲就在组织里面,那时她还是老板级别,过了没几个月,王某甲就升为主任级别了,负责江西上饶四、五个家中的一个家。2014年过年之后,自己等人转移到福建武夷山,王某甲没有去,她还在上饶。公安机关抓夫子庙那个家后的第三天,也就是后来三个家被抓的前一天下午,自己在夫子庙广场见到了王某甲和黄强(之前张某甲打自己电话,问自己在哪儿,自己说在夫子庙广场,张某甲没说什么,过了一会儿王某甲和黄强就到夫子庙广场来了),王某甲说是张某甲让她过来的,让她在这边做杆子,自己、王某甲、黄强和黄某甲各自管理一个家,王某甲准备管理倪某那个家,黄强准备管理方某某那个家,黄某甲还是管理之前他和黄某乙做主任那个家,自己管理宋某某那个家。自己就将情况跟他们说了,然后就带他们去了其他家考察一下,第二天早上自己和黄强去接新来的帅哥,王某甲再到家里面去看看,然后她在黄某甲的家里被抓了。第一次没被抓到的剩下的三个家那天都被抓了。第七,家里有人被抓后,我们手里有几个家的钥匙,就去家里将一些还有用的东西拿走了,另外还在派出所附近等着,如果有帅哥和老板被放出来,就把他们带走。自己带了十几个人有叶建、邱乐勇、孙某某、谭某、张海辉、李金伟、黄江、保某、莫某丙、赵明华、李洲、张胜利、周济、代丙,其中赵明华、李洲、张胜利、周济、代丙这几个人被带到江西上饶后又被公安抓了,然后被放走了,剩下的几个人在江西上饶的家里面,那个家现在的主任是黄强。自己到江西上饶后,接到张某甲的电话,让自己再到广德去看看还有没有被放出来的,如果有的话就带到江西上饶去,自己在来广德的路上被抓了,被抓时携带有其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这是自己在他们被抓后拿钥匙进家里找到的,还有一个小本子上面记载有租房信息,这个是杨某甲在58同城找到的,准备这次将人带了回去后准备租房子住的,房子还没来得及租。第八,家里面有黑脸、白脸、撑家的等角色,黑脸是对于不服从、不愿意加入组织的人,他们首先会在语言上予以恐吓,经过主任的同意,他们会体罚甚至殴打他们。白脸就是做思想工作的,跟新人聊天,告诉他们这个是直销组织,不是非法的,只要好好干就能赚大钱,其实就是对他们洗脑。撑家的就是管理家里面的平常事务,买东西、保管家里面的手机、钥匙等物品,还有就是晚上将家里面每个人的思想状态跟主任汇报。在武夷山时,自己在黄某甲家里面做撑家的,黑脸是莫某甲;方某某家里面自己也是做撑家的,杨某乙是黑脸;在刘东和黄某乙家里,自己也是做撑家的,李某甲和曹天飞是黑脸;在宋某某家里面,自己也是做撑家的,黑脸是张文杰。家里面的成员是流动的,黑脸和撑家的经常换,老板也换。撑家的职责包括:家里面需要买日常用品以及买菜这些事物,但是撑家的出门也要经过主任的同意;新来的帅哥的手机都是要保管在撑家的手上,如果他们要打电话,经主任同意撑家的就将手机交给黑脸,黑脸让他们打电话时开外音,有人在旁边听着,不准他们乱说家里面的情况;白天主任不在家的时候,家里面的钥匙放在撑家的那儿保管,有人要出去,经主任同意后,撑家的开门才可以出去;主任每天晚上回来,撑家的要向他汇报家里面的情况,白天家里面有什么事情,也是撑家的打电话给主任汇报,家里面分工很明确,分给哪个人的事情只能由他去做,其他人不能随便做。第九,自己是在2015年7月份在广德被提拔为主任的,当时是倪某跟自己说的,他说他是杆子,主任中的主任,有什么事情他跟上面汇报,这边很多事情也是他拍板决定的。当时倪某让自己实习一段时间,所以一直没有管理家,直到公安机关抓了第一个家后,几个主任都被抓起来了,就剩下自己跟、黄某甲两个主任,张某甲从上饶将王某甲和黄强调过来,准备让我们四个人在广德这边将家撑起来,当时准备让自己管理宋某某之前做主任的那个家。

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3年上半年加入了江西上饶的传销组织,陆陆续续花了两万元购买了天津天狮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没见到产品,都是虚拟的)。在2014年4月份前后,自己成为了主任。第二,2015年7月27号,自己和黄强按照张某甲的安排,跟张某甲一起从江西经杭州到广德,到了汽车站之后张某甲就离开了,他让我们打的到夫子庙广场,说杨某甲在那儿等着的。自己和黄强跟杨某甲会合后,到几个家里面看看,还将每个家成员名字记了下来。张某甲已经安排好王某甲、黄强、黄某甲、杨某甲四个负责广德的四个家,其中自己是主任中的主任也就是杆子。当天晚上自己住在倪某之前住的家,第二天到黄某甲的家里去看看之前被公安抓了又放出来的一些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第三,自己在江西上饶成为了主任,其职责是管理一个家,家里新人过来手机要没收,打电话旁边也要有人听,才来的两、三天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家里还有黑脸、白脸、撑家的等角色,他们也是家里的管事的。

9、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是2014年7月份被周应红骗入江西上饶的传销组织,花了5600元买了两份产品加入了组织,但从来没有见过产品。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4月份又被转移到武夷山,待过三个地点。2015年4月,几个负责人以出去旅游的名义将二、三十名人员转移到了安徽广德,继续传销活动,待了两个传销地点,一个是方某某任主任的横山路,还有一个也在横山路主任是倪某。自己在传销组织中做过黑脸、白脸及撑家的。撑家的是主任不在家的时候负责安排家里的事务,黑脸是打手的意思,负责殴打恐吓压制新来的想反抗逃跑的人,白脸就是充当好人,负责跟新人聊天,给他们宣传传销组织能够赚钱的好处。这三个角色都要听从主任的安排。自己在武夷山刘东家做过撑家的,后来在方某某家和黄某甲家做过黑脸。如果新人想跑,自己就会和其他人一起将对方按住,骂对方让其安静下来,如果对方还不配合,自己还会用手指戳对方。除了自己,周某、余某也在家当过撑家的,房门的钥匙由自己、余某、周某、谢某甲轮流保管,四人出门需要主任同意,其他人都不允许出去,就是经过批准出门,也有人看着他们,再将他们带回来。新来的人没有加入组织时,是不允许出门,大门要看好,防止他们逃跑。在广德方某某家里,肖某甲是黑脸,自己负责和新人聊天,上厕所也要看着他们,不允许他们出去,晚上安排所有的男的睡在一个房间的地铺上,如果有帅哥不听话,自己就告诉肖某甲,由肖某甲处理。新人到家后,首先要没收他们的手机(如果有电话要用免提接听,其他人都在一旁听着,防止他们将传销组织的地点等情况说出去,也防止他们和家人报警),不让他们与外界联系,家里的门也要反锁,不允许新人外出。如果新人反抗或逃跑,就由黑脸用体罚、殴打的方式来处理,再就是不断给他们上课、聊天,让新人相信组织是可以赚钱的。时间长了,新人就会慢慢相信,然后就购买产品加入组织。自己最开始加入这个传销组织时,经过洗脑就轻信能赚钱的,后来发现自己并没有什么返利,组织的规定都是骗人的幌子,就是不断发展下线骗钱。

10、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是在2014年7月份被同村的李某甲骗到江西上饶,9月份被转移到福建武夷山,2015年4月份,又到福建三明,在那儿待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最后又途经杭州转移到了广德,住进了宋某某的家,但待了两天之后,又被带到倪某家,在他家住了半个月,然后又被安排到方某某当主任的横山宾馆对面六楼那个家,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住。自己在上饶花了2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了老板,后来一直是E级别的老板。在广德方某某家,自己是黑脸这个身份,是主任安排的。黑脸在家里面一个扮演比较严厉的角色,对于不听话的新人,主任安排黑脸“踩”一下,就是从气势上把他们压下去,有时也会动手或者要求他们做俯卧撑、下蹲来体罚他们,自己体罚过人也打过人。自己对杨某己、欧创华、吴某乙、刘某甲等人做过这些事情,还有的名字不记得了。对于新来的帅哥美女,协管和老资格的老板就先跟他们接触,接触两天之后就把他们的情况反映给主任,主任再对他们提出要求,由我们实施。比如来个新人不听话,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主任就安排我们踩一下,一般就由自己和莫某甲,有时也喊上岑某某,将对方单独带到一个房间,外面放些音乐,以防止新人大声叫会被人听到。动手的话一般就是打打耳光,踢两脚之类的,自己真正动手打人的时候少,主要是罚新人做俯卧撑、下蹲之类的。主任一般会要求我们踩看不起人、不懂得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思想性格幼稚、肤浅、不切合实际的、敷衍行业和事业的人。另外主任方某某还安排自己和莫某甲协助管家,撑家的是肖某丙。自己还和莫某甲、邱乐勇三人轮流保管家里的钥匙,另外还根据领导的要求,把新来的安排好睡觉的床位,一般要把他们安排到靠里面的位置,两个老一点的夹一个新来的,自己就睡在靠门一点的位置,还负责将手机集中在女寝这儿,有电话就喊他们来接。新人的手机里面的相关信息会被要求删除,手机也会被没收,不能随便打电话,对于老资格的老板,会让他们自己保管手机。自己的手机卡是主任给的,由主任他们统一买的,方便跟我们联系。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自己收过两次报酬,一次是在武夷山魏勇给的,另外一次是在广德方某某和倪某给的,两次都是用信封装了370元,信封上面写了自己的名字。自己和岑某某一起在方某某家对叶建鋆进行了威胁,宗某某威胁体罚了欧某,目的是让他们服从管理,不让他们离开,我们这么做也是主任的安排。

11、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5年2月份快过年的时候,被孙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福建武夷山,先后待在倪某和魏勇家,在倪某家还挨过打,后来就花了14000元买了5份所谓的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那时候就是上上课。在倪某家,黑脸开始是李某甲,后来是张文杰;在魏勇家,肖某甲是黑脸,一个湖南的老板是撑家的。2015年4月份,自己等人转移到广德,自己在宋某某家、倪某家、方某某家都待过,在方某某家和宋某某家做过黑脸。从武夷山刚过来时,自己待在魏勇家里,这个家主任开始是魏勇,后来魏勇调走了,倪某就过来做主任,肖某甲是黑脸,撑家的就是之前在武夷山魏勇家做撑家的那个人,后来自己被调到方某某家,两个礼拜后,自己就被方某某提拔成黑脸,杨某甲协助方某某管家;再后来自己被调到宋某某家,开始叶建是黑脸,后来自己做黑脸,撑家的是杨某丁和莫某丙。黑脸的职责是管理新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没收他们的手机,监听他们的电话,向主任汇报新人情况,按主任安排恐吓体罚甚是殴打新人。第二,对于新来的不愿意加入组织的人,一般刚开始吓唬他们,就说自己是混过黑社会、贩过毒,如果还不行的话就打,一般用拳头打、用脚踢,还把他们的头往水里按。自己当黑脸期间,打过三个人,其中一个名字是谢某乙,是在宋某某家打的,另外两个名字不记得了是在方某某家打的。打谢某乙是主任宋某某让自己去教训他的,打谢某乙时,房间里的人都出去了,有一个老板看着的,自己用拳头打对方的胸口,让他“做人不要太高调了”,第二次打他是第五天的时候,房间里面有四个人,自己打谢某乙,赵某甲和刘某甲在旁边看着的,自己用拳头打对方胸口,让对方蹲在地上,还打他耳光,打几下就说几句话,持续了有一个多小时,自己打了有十分钟,自己还让刘某甲到卫生间拿个桶装了一桶水到房间,然后自己将谢某乙的头按到水里,赵某甲和刘某甲将谢某乙的手抓着,白某对谢某乙说“你如果能坚持两分钟,我就把你放了”,但是谢某乙只坚持了十几秒就把头抬起来了,还将水弄洒了,自己让谢某乙将洒了的水扫一下再倒进桶里,然后自己又往桶里吐了一口口水,让谢某乙将桶里的水喝完,谢某乙喝了几口没有喝了,自己让对方不要再忽悠,对方说再忽悠就跳楼,然后自己就离开了。

12、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4年10月份被网友骗到福建武夷山,先后购买了二十余份所谓的产品,然后加入了传销组织。先待在方某某当主任的家,也到其他家去玩过,主任有倪某、黄某甲、刘东、魏勇等人。2015年4月份,自己等人被转移到广德,待在开心小站附近的家,主任是倪某,成员有赵某甲、刘某甲等人,由于家里成员经常调换,自己后来又调到方某某家,地点在横山宾馆斜对面,自己还待过田园小区那个家,还到另外一个家串过。第二,在福建武夷山倪某家,自己做过撑家的和白脸,在广德倪某家,自己管理钥匙,做过黑脸和白脸,孙某某做撑家的;在方某某家,肖某丙做撑家的,肖某甲做黑脸,自己做白脸。撑家的和黑脸的权利差不多,没有大小之分,都是主任事先安排好了职责,撑家的主要是将家里的事情随时给主任汇报,黑脸也可以汇报。在倪某家,自己负责管钥匙、限制新人的人身自由,安排买家里的东西、向主任汇报新人行为。自己还打过三个人,邹某甲、张某丙,还有一个名字不记得了。还在方某某家里打了一个人一巴掌,那次是方某某打电话给自己,让自己过去打人,自己向倪某汇报经倪某同意才过去的。打人的目的是吓唬他们,让他们加入组织,只有他们加入,购买产品,我们才能赚钱。打邹某甲是自己跟方某某等人一起打的,打了一会邹某甲将自己的右手打伤了,自己去看手去了,当天没有回家,第二天回家邹某甲还在,后来不知道邹某甲怎么走了。打张某丙打了两次,第一次是张某丙来的那天,自己一个人打的,第二次打他是跟赵某甲一起打的。第三,王某甲级别比自己高,自己是D级。她到过自己所在的家两次,第一次是杨某甲陪着她一起的。

1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4年11月份被孙某某骗到福建武夷山,花了5600元购买了两份所谓的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先学习培训课程,然后被主任安排去上课培训学员。2015年4月份,不知道出了什么事情,主任安排自己等人去旅游,然后乘坐大巴车到了广德,被安排在四个家中。自己被安排在夫子庙广场那儿的一个家中,主任是宋某某,成员有刘某甲、宗某某、杨某丁、白某、莫某丙、谢某乙等人。另外三个家的主任有倪某、方某某、黄某乙。自己在夫子庙家,根据主任宋某某的安排,给员工们上课培训,刘某甲也上过课的。其他家的肖某乙、张某乙到夫子庙这个家来上过课的。2015年7月25日,公安的突然到夫子庙这个家,将14人全部带走了,除了四个主任和白某没有被释放,其他9个人都被放出来了,当时另外一个主任黄某甲在派出所外面等着大家,自己、刘某甲、杨某丁被黄某甲安排到横山南路原来倪某的家,剩下的六个人的去向自己不清楚。2015年7月28日,自己、刘某甲等人再次在倪某家被抓了。第二,在宋某某家,主任不在时就安排白某管理家,主要任务就是主任不在家时控制家里的人不让他们离开,不准随意走动,上厕所也有人看着。白某一人不好管理时就让自己帮他。在倪某主任不在时,安排杨某乙管家,后来自己过去后,没有安排自己帮忙看人。第三,自己帮助过黑脸两次,一次大概在2015年7月20号左右,家里来了新人谢某乙,主任宋某某让自己和刘某甲将他看管好,然后主任又让白某打谢某乙,白某打了有半小时,还让刘某甲去接了一桶水,然后将谢某乙的头按在水里闭气,自己和刘某甲抓着谢某乙的手,前后按了三、四次。另外一次大概7月27号左右,吴某甲从其他家到了倪某家,让自己一起去殴打新来的张某丙,主要用拳头打他的手臂,打了有半小时,将张某丙的手臂打肿了,后来杨某乙也参与殴打,是用拖鞋打张某丙的脸。打后吴某甲还让自己去接了一桶水,几个人一起将张某丙的头按在水桶里闭气五次左右,吴某甲还将张某丙掐晕了。除了自己,白某、刘某甲、杨某乙都参与过看管、体罚。

1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4年10月份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杨红的女的,两人网恋了一个月左右,然后对方让自己到福建武夷山跟她见面。自己去了之后发现被骗入传销组织,在武夷山期间先后买了二十份所谓的产品,然后加入了组织,先后待在刘东主任的家、黄某甲主任的家及魏勇主任的家。2015年4月份,自己跟肖某甲、黄某甲、张文杰等人途经杭州转移到了广德,先在宋某某主任家待了两个月左右,后来又去了黄某乙任主任的家,在那个家被抓了。自己还在倪某家、方某某家待过。在黄某乙和黄某甲家,主任走了就是吴某甲和保某负责,方某某家主任走了是于剑负责,宋某某某家和倪某家主任走了分别由白某和杨某乙负责。第二,在黄某乙家,自己被主任安排为黑脸的角色,这个是暴力一点的,主要是维护家里的正常秩序。对于新人,要踩踩他们的气势。自己殴打过邹某乙、杨某己、蔡某,还体罚过邹某乙。邹某乙刚来时,自己等人找他谈心,他不听,不愿意加入组织,自己很生气,打了他几耳光,还动手打了他胸部和手臂,还喊陶某某去接了一桶水,将烟头扔进水里,将邹某乙的头按到水里两三次直到邹某乙说他会听话。对于杨某己和蔡某,自己也打了他们耳光,打杨某己是自己和肖某甲一起打的,打蔡某是自己、肖某乙等人。踩人动手都是先由主任安排,然后将他们带到一个单独的房间,将其他人支开,再放一点音乐,不让外面的人听到。自己打的这些人都是黄某甲主任或者黄某乙主任安排的。第三,加入传销组织后,自己投入了五万多元,但是只得到七千多返利。自己后悔不应该加入这个组织,另外自己没有发展新人过来。

15、被告人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5年农历二月底被QQ网友黄某乙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福建武夷山的,来了之后就进入了传销组织。没过多久,自己又被转移到安徽广德,先待在一个地方的三楼,主任先是王建后来是倪某,后来又去了方某某当主任的家,然后又回到第一个家,直到被抓。第二,自己主要任务是陪新人谈心,讲自己怎么对直销模式从不接受到接受,另外就是安慰新人,然后就是上有关直销的课。第三,自己所在的家主任黄某甲老不在家,一般小事就由吴某甲负责,如果要出去就得先请示主任然后再告诉吴某甲,吴某甲问过主任后才开门。吴某甲还动手打过一些新人,他们打人时会将对方单独带到房间里面,其他人不能进去。吴某甲有几次都是带陶某某一起打人的。自己也曾参与过打人,蔡某才来时不听话,吴某甲打他时,张海辉和自己上去将蔡某按住。第四,被抓时自己所在的家有十几个人,主任是黄某甲,管事的是吴某甲。王某甲是自己被抓前一天来的,她说她也是主任。

1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4年年底、2015年春节快到的时候,被孙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福建武夷山,然后拿出14000元买了5份所谓的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2015年4月份,自己被主任倪某安排离开武夷山到了广德,住在宋某某某当主任的家,管事的是白某,地点在夫子庙附近。2015年7月25日,自己所在的家被公安查了,家里的13个人都被带到了派出所,后来包括自己在内的6、7个人出来了,从派出所出来走了一小段路后,自己等人又被黄某甲接到另外一个家去了(被接走的人是分两拨到了两个家),这个家的主任不知道是谁,成员有杨某乙、罗某甲、盛某、张某丙等人。7月28日,这个家也被公安查了。第二,自己给三个新来的帅哥上过课,一个是另外一个家的张某乙,是宋某某安排并带自己去上课的;第二个是另外个家的邹某乙,也是宋某某某安排并带自己过去的;第三个是自己家的谢某乙,也是主任安排上课的。第三,自己和赵某甲在白某的安排下,于7月23号上午大概十点多钟,跟白某进了他们平时睡觉的房间,白某让其他人去了隔壁,然后用拳头打了谢某乙,还用膝盖顶对方,打了大概五分钟左右,白某打人时,自己和赵某甲就在旁边看着,打完后,两人陪谢某乙聊天。到了下午三点多钟的时候,白某让自己去提了一桶水到睡觉的房间,白某、赵某甲和谢某乙在房间里面,白某将谢某乙的头往水里按,说是在里面两分钟不许起来,但谢某乙没一会就起来了,白某又把他的头往水里按,还让自己和赵某甲拉着谢某乙的手,白某将谢某乙的头往水里按了几次然后松开了,让赵某甲和自己继续跟谢某乙聊天。

17、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5年年初被黄某乙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福建武夷山,到了武夷山后,是黄某乙和另外一个女的一起接的,然后被安排到一个小区,被逼迫加入了传销组织,待过两个家,一个家的主任是刘东,黑脸开始是莫某甲,后来是李某甲,撑家的有赵某甲和郭二辉;另外一个家的主任是魏勇,黑脸是肖某甲。2015年5月份,武夷山那边出了事情,自己等四十多个人乘坐一部大巴车转移到广德。先住在倪某主任的家,然后转移到方某某主任的家,最后才转移到被抓的田园小区先是黄某甲和黄某乙当主任后是杨某甲任主任的家。在倪某家,黑脸开始是白某,后来是肖某甲;在方某某家,黑脸是莫某甲,撑家的是盛某;在黄某甲和黄某乙家,黑脸是肖某甲。第二,自己的主要任务是跟新人聊天,白天上课的时候陪着新人,上完课就跟他们聊天,晚上睡觉就睡在他们旁边,继续跟他们聊天;主任还安排自己给别人补课,自己在黄某甲家里给蔡某、欧某补过课,上课聊天的主要内容就是说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做的是直销,是合法的,做到老总级别也就是A级是就可以离开组织了。第三,自己还根据黄某甲的安排,跟着吴某甲学做黑脸,第二天,吴某甲让除了邹某乙以外其他人都离开上课的房间,然后用拳头打邹某乙,还体罚他,让他做深蹲和倒立,邹某乙都做不动了,自己和吴某甲一人提着邹某乙的一只脚让他倒立,吴某甲还让自己打了一桶水过来,吴某甲将邹某乙的头往水里按,邹某乙反抗,自己就上去帮忙将邹某乙的头往水里按了几下,水桶被弄倒了,自己又去打了一桶水,按了邹某乙之后,吴某甲又让张海辉和肖某乙做白脸,进去安抚邹某乙,说打他是为他好,这样以后邹某乙就变老实了。大家这么做的目的是由于邹某乙不听话,先由黑脸教训他,再由白脸安抚他。第四,自己被抓那天,黄某甲带来一个叫王某甲的女的,黄某甲介绍她也是主任,那个女的来的时候,其他人还给她端水、擦鞋,一般只有主任才有这个待遇。

18、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2014年8、9月份被男友叫到江西上饶,参加了传销组织。大概在2014年10月份,自己就被安排转移到了福建武夷山,先后待在黄某甲、方某某、魏勇三个主任的家。2015年4月份,自己等人又被转移到了安徽广德,待在方某某家,具体位置在横山宾馆附近的一个顶楼,这个家撑家的是莫某甲,黑脸是肖某甲。自己还在田园小区黄某甲家待过,撑家的是李洲。7月份,家里来一个女的将自己、谭某、邱乐勇、李洲及其他人带到江西上饶,跟以前一样,在一个房子里面待着,做原来说的天狮产品,直到9月份被上饶派出所的人抓住了移交广德公安局。第二,自己主要是和别人一起发展新人,在网上找一些人骗他们过来,另外家里其他人会用自己的名义跟别人聊天,接电话时是自己接,对方过来自己也会去接他们。自己通过QQ找来了朱某甲和杨某丁,在广德其他人用自己的名义喊来了叶建鋆、车显旺、欧某及张某丙,自己去接过他们。这些人来了之后,手机都被主任收走了,自己就不用管他们了。第三,谭某也和自己一样,在QQ上聊天发展新人,自己和她一起去接过车显旺。我们这么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新人提升自己的级别。自己加入传销组织后领过一次370元发展新人的奖金,还拿了100块出来交给主任,主任说是感谢别人帮忙给的。

19、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于2015年4月底至7月28日在安徽广德县,7月28日坐火车离开广德到江西上饶,9月28日离开江西上饶,当天上午到达南京,次日在南京一家宾馆被抓的。2015年4月份的一天,自己以前在广东打工的同事肖某乙联系自己,称在广德一家超市上班,工作条件很好,让自己也到广德来打工,自己到广德后,肖某乙和黄某乙接到自己,将自己带到田园小区居民楼三楼的一个房间,然后自己就被限制不允许出去,手机等随身物品也被搜走了,过了十来天,自己购买了三套所谓的产品(没有见过实物),加入了传销组织。开始自己就是听听课,时间长了就给新人上课,主要是在倪某家及方某某家上的课,另外,主任倪某和方某某还让自己用电话和QQ去发展下线,要想尽办法将外面的人骗到家里来,自己用QQ骗来一个叫蔡某的人,是自己和黄某乙去接的对方,然后将他送到黄某乙家。第二,除了自己之外,家里的人也会用自己的名字和照片通过QQ去骗人,对方如果打电话,就由自己接听,被骗的人要过来时,也是自己陪同去接对方。黄某乙和孙某某也通过同样的方式骗人过来,孙某某去接骗来的高某时,方某某让自己陪同孙某某去接对方。第三,家里的事都是主任负责,新人是不允许出去的,主任如果不在家,就安排一个撑家的协助管理,主要是随时汇报家里的情况。主任还安排黑脸起威胁作用,就是不让新人离开,除此之外都是白脸,负责给新人聊天讲道理。肖某丙、宗某某当过撑家的,肖某甲、吴某甲、杨某乙、莫某甲当过黑脸,其他老板基本上当过白脸,自己性格内向,没有当过白脸。

20、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在2014年7、8月份通过QQ认识了一个网友叫黄某乙,聊了一两个月,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对方让自己到福建武夷山她卖衣服的地方玩,自己在国庆节后到了武夷山,黄某乙接了自己后将自己带到一个商品房里面,当天晚上黄某乙就离开了,自己就这样被骗进了传销组织。自己在武夷山待过两个家,一个家的主任是倪某,在这个家待三个多月后,被调到宋某某当主任的家里。2015年4月份,自己等四十来人乘坐一辆大巴车到了广德,从武夷山过来的主任有方某某、宋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另外自己还认识杨某乙、马某、莫某丙三个人,其余的人都不认识。广德共有四个家,主任分别是方某某、宋某某、倪某、黄某乙,黄某甲在这几个家之间转。第二,宗某某刚来的时候是待在倪某主任的家里,具体位置是在一个三楼,家里有十来个人,主任不在时是由保玉宇协助主任管理。在倪某家待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后,倪某将自己调到黄某乙家里,是在一个老旧小区的三楼或者四楼,家里也有十来个人,有张某乙、陶某某、岑某某、肖某甲、杨某己、欧某、张海辉以及保玉宇,另外几个人的名字想不起来了。在这个家主任不在对由肖某甲负责管理。自己在黄某乙家待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又被调回倪某家,家里多了几个人,吴某甲是协助主任管理大家的人。自己在倪某家待了一个礼拜的时间,又被倪某调到宋某某家,是在夫子庙一个六楼的两室一厅的商品房,这个家有十来个人,由白某负责协助宋某某某管理大家(这个家撑家的是肖某丙,黑脸是白某)。自己在宋某某家没待几天,这个家被警察查了,自己等人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晚上,自己从派出所出来后,和马某、何某一起被黄某甲接到了方某某家,那个家的斜对面是横山宾馆,是在一个六楼的商品房,这个家里也有十几个人,在这个家里是肖某甲和莫某甲协助主任管理家。自己在这个家待了两三天,7月28日又被警察查到了。第三,自己加入传销组织后,花了22400元购买了8套产品,期间领了三次工资,一次是1400多元,是上面一个经理来发的;第二次发了300多块,也是经理发的;第三次发了3、400块,是经理发的,三次都是在武夷山。自己是被别人骗进传销组织的,而且也投资了两万多元进去,所以就想一步步往上爬,等成功之后就可以赚更多的钱。如果在组织里面没有发展下线,但是表现好的话,主任会将别人发展下线或者购买产品的点数分给自己,所谓的表现好就是在家里面听主任他们的话,积极给别人上课。第四,自己来到广德半个月左右,就开始给别人上课。在倪某给一个新来的帅哥上课,是保玉宇让上课的,自己上课时,其他人也会在下面听课。在黄某乙家,是肖某甲让自己给欧某上课;在方某某家,是莫某甲让自己给叶建鋆上课的。这些让自己给新人上课的人来的比较久,是协助主任管理其他人的人。

21、被告人肖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2015年3月份被朋友黄小花骗到福建武夷山,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待在魏勇担任主任的家里面。4月份,包括自己在内的三十余人被一辆大巴带到安徽广德,自己待在方某某任主任的家里,自己购买两份产品。后来根据主任方某某的安排,自己开始在家里给别人上课,在方某某家给三个人上过课,在黄某乙家给一个人上过课,上课的主要内容就是介绍公司如何赚钱、返利以及公司等级等方面。自己也去过倪某家和宋某某家,在那里是别人上课,自己负责在旁边擦擦字。第二,在武夷山魏勇家里,肖某甲是黑脸。在广德横山中路的家里,主任是方某某,肖某甲是撑家的和黑脸。黑脸比较凶,基本是到家里时间较长的人。撑家的是由主任任命。在被抓的前几天,自己在方某某家里做过撑家的。自己做撑家的才几天时间,除了家里的日常生活,还没有真正管理过新来的帅哥。

22、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4年11月份认识了QQ网友孙某某,2015年4月份,孙某某让自己到福建武夷山,孙某某接到自己后,将自己带到一个房子里面,自己因此被骗进了传销组织。待在倪某主任的家里,家里还有肖某乙、宗某某、杨某乙等人,倪某说他不在的时候家里是张文杰和邱乐勇说了算。自己在那儿待了差不多半个月的时间,大概是四月下旬的时候,跟另外三四十人一起来到了安徽广德,刚来时待在方某某主任家里,十来天后又被安排到宋某某主任家里,到了七月十几号的时候,又被安排到方某某主任家里,去了大概二个星期左右就被抓了。自己在家里被逼学习课程,还给新来的帅哥上课或者补课。邱乐勇让自己上课,自己就给新来的一个记不起来名字的帅哥上过课。在方某某家自己也补过两次课,一次是给曾令学和车显旺两人补课,还有一次是给叶建鋆补课,都是肖某丙和邱乐勇安排的。上课的内容是介绍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结构模式,如何升级、如何赚钱等,补课就是将上课内容再说详细一点,让新人更容易接受。补课分四堂课,自己就学会了最简单的第一堂课,就给新人补第一堂课。上课和补课的目的是让新人了解组织,自愿拿钱出来购买产品加入组织或者发展他们的亲戚朋友。第二,自己到广德来了一段时间后,就是白脸,如果撑家的或者黑脸让自己跟谁聊聊天,自己就跟他们指定的人聊天。聊天的内容也是说组织的情况,让对方留下来,好好干就能发财。第三,自己有一次被莫某甲安排和新来的叶建鋆睡在一起,莫某甲让自己跟叶建鋆聊天,叶建鋆当时不配合,自己就摇了下他的手臂,叶建鋆反过来掐了自己一下,后来肖某甲过来刷了叶建鋆两巴掌,自己在一旁但是没有打对方。第四,自己在广德待过三个家,在方某某家,黑脸是肖某甲、莫某甲,撑家的是肖某丙;在宋某某家,黑脸是叶建,撑家的是邱乐勇;在黄某甲和黄某乙家,黑脸是吴某甲,撑家的是赵某甲和宗某某。

2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第一,自己是在2015年“五一”放假期间,被网友孙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广德,通过在里面上课和其他成员聊天,觉得这个组织可以赚钱,就拿钱成为了老板。自己拿了八万多元买了33份产品。自己先后待过三个家,第一个家是在倪某任主任的家,在那儿刘某甲和杨某乙给自己上过课,刘某甲不是这个家的,是从别的家过来的。自己上了两个月左右的课差不多就会了,然后开始在倪某家上课,后来倪某将自己调到了方某某家,在这个家自己又被上了两天的课说是强化一下,然后方某某又将自己调到了黄某乙和黄某甲家。从这个家开始,自己在二黄的安排下给杨某己上课,后来又被二黄安排给新来的蔡某上课。由于组织里有个规矩,对于新来的帅哥,第一天不上课,第二天是自己家里面的老板给他上课,第三天就由别的家的老板给他上课。在蔡某来之前,二黄安排自己到倪某家,给罗某甲和杨某戊上过课。上课的目的一方面是主任的安排,另外一方面是自己想获得更好的表现,早日升级成为更高级别的成员,能挣到钱。上课的内容是说天津天狮公司是直销,不是传销,不违法;组织的级别以及每个级别可以拿到多少钱,这个组织挣钱的方式以及劝说新人留在这个组织。其实就是在给他们洗脑,让他们自己拿出钱来买产品或者发展其他人到组织来买产品赚钱。上课开始是口头授课,把别人说的东西记在本子上面,后来黄某甲将他在其他家以前一些老板上课记得笔记拿给自己看,自己记在本子上,再给别人上课。第二,在倪某家,倪某走了就是白某、保某、杨某乙负责,他们具体分工不清楚;在方某某家,他走后是杨某乙、白某、保某、于剑负责;在二黄家,他们走后是肖某甲、宗某某、赵某甲负责,他们三个调走后就是吴某甲和保玉宇负责。自己就是根据他们的安排上课或者聊天。自己在家里是唱白脸的,对于新人有人既不愿意也不理解的,家里有人唱黑脸起威慑作用,而自己就是相反的唱白脸,告诉新人不要害怕,要理解传销加入这个组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以推销虚拟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获返利依据,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受被告人张某甲指派在各自负责的传销窝点中,组织或者指使被告人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岑某某对新来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者殴打的方式,引诱、胁迫新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虽然没有直接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但作为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层级最高的领导组织者,对其下层级的各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是明知和默认的,其作为领导组织者应对其下层级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所起作用虽然不一,分工不同,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各被告人根据各自的分工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形成一个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各自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倪某、王某甲、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孙某某、谭某、宗某某、肖某丙、岑某某、张某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对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各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倪某、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杨某甲、莫某甲、肖某甲、白某、杨某乙、赵某甲、吴某甲、肖某乙、刘某甲、陶某某、宗某某、岑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向公安局机关指认了本案其他三个传销窝点,构成特别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某甲、白某、赵某甲、刘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某甲、白某、赵某甲、刘某甲、孙某某、张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犯罪活动中,上述被告人虽所起作用不一,分工不同,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根据各自的分工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形成一个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莫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肖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赵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肖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肖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金戒指一枚予以没收;犯罪工具手机二部、笔记本四本、记事纸二张予以没收。

二十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金华

审判员胡静云

人民陪审员陈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东杰

上一篇:(2015)都江刑初字第485号组织、领...

下一篇:(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443号组织...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