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9刑终44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8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0)粤09刑终444号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粤098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权浩、邓海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叶某锋及其辩护人李枝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锋因需要资金周转和欠下大额高息借款,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采用欺骗手段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其与前妻丘某1共有的位于信宜市新里罗伞顶玉龙山庄F2栋1701房重复买卖,以及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欺骗其他公司与自己注册成立的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借款合同,从中骗取他人的购房款、投资款等款项,之后将骗到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锋通过云开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1的居间介绍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与丘某1共有的位于信宜市新里罗伞顶玉龙山庄F2幢1701房以73.8万元的价款出卖给李某,并收取对方给付的60万元购房款,余下13.8万元购房款待办理转户后李某再支付。2019年7月,因叶某锋已将该房以更高的价款出售给他人,叶某锋便通过黄某1与李某达成房屋回购协议,双方约定由叶某锋以60万元及部分利息回购该房屋,且在付清以上款项后才允许将该房再次出售。事后,叶某锋转账支付28.2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给黄某1,共退还33.2万元购房款。至案发前,叶某锋未将余下的房款26.8万元退回给李某。
二、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叶某锋隐瞒信宜市东镇新里罗伞顶玉龙山庄F2幢1701房已经出卖给他人的事实,又与天天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27万元的价款出卖给吴某良,并收取吴某良28万元购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前,叶某锋没有将房子过户给吴某良,亦未将该28万元购房款返还给被害人。
三、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叶某锋向被害人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成某虚构廉江市石岭镇中心卫生院需要购买一台X射线机的事实,以双方公司合作经营上述项目和许诺给予高额利润为由,欺骗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成某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的投资款25万元。叶某锋将收到的25万元从公司账户提取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前,叶某锋未将骗得的25万元退还被害人。
四、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叶某锋向被害人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邹某良虚构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需要购进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机的事实,以双方公司合作经营上述项目和许诺给予高额利润为由,欺骗邹某良、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合作资金,骗取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的投资款9万元。2019年7月26日,叶某锋又以一份伪造的茂南区金塘卫生院与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向被害人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邹某良虚构茂南区金塘卫生院需要购进一台生化分析仪的事实,以双方公司合作经营该项目和许诺给予高额利润为由,继续骗取邹某良、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合作资金,骗取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款10万元。叶某锋将前后收到的投资款共19万元从公司账户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在邹某良的多次追讨下,叶某锋退还了5万元,尚有14万元未退还给被害人。
五、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叶某锋使用一份伪造的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与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骗取茂名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1荣的信任,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由,诱使茂名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某1荣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茂名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给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26.8万元。2019年8月13日,叶某锋又使用一份伪造的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与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由,诱使茂名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某1荣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茂名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给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39.3万元。叶某锋将前后共收到的66.1万元款项从公司账户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前,在黄某1荣的追讨下,叶某锋先后共计归还了54.8万元,尚欠11.3万元未归还被害人。
六、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叶某锋向茂名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1虚构其公司与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有一个购买医疗器械的合作项目的事实,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由,诱使茂名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某1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茂名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到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资金27.8万元。叶某锋将收到的27.8万元合作资金从公司账户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前,叶某锋未将骗得的27.8万元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锋于2019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认定,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叶某锋在未支付清回购款给被害人李某的情况下,与何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9万元的价款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何某1。被告人叶某锋收取了何某1首期购房款30万元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何某1居住至今,涉案房屋尚未过户至何某1名下。被告人叶某锋表示其是真心想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何某1的,何某1在庭审中也认为其没有被叶某锋诈骗。后何某1于2020年7月14日就涉案房屋向本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该民事纠纷尚在本院审理中。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他人信任,非法获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3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锋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何某1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叶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在庭审中辩称其与茂名市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并对该项犯罪事实的定性提出异议,系其基于对该项犯罪事实主观状态的认识偏差所致,不影响本院对其认罪态度的认定。鉴于被告人叶某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锋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属实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叶某锋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退还给受害人(其中,退还李某人民币268000元、退还吴某良人民币280000元、退还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退还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元、退还茂名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13000元、退还茂名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民币27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叶某锋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退还李某人民币268000元、退还吴某良人民币280000元、退还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退还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元、退还茂名市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13000元、退还茂名市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民币278000元。
宣判后,抗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叶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他人信任,非法获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32.9万元,数额巨大,并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4]301号),本地区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在12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数额巨大”对叶某锋作出量刑判决是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存在明显不当。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叶某锋的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确有错误,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叶某锋及其辩护人提出:叶某锋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原审判决量刑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定罪量刑原则,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并有原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部分程序文书方面的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等一系列程序文书,证实本案侦查程序合法,法律文书手续完善。
第二部分实体方面的证据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成员信息:证实叶某锋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信宜市公安局怀乡派出所证明:证实暂未发现叶某锋有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叶某锋系主动到案。
(4)社会危险性情况表:证实叶某锋的社会危险性。
(5)2019年1月至12月叶某锋在各大银行的个人资金流水和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证实截止至2019年12月,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银行资金账面余额为0.73元,叶某锋在中国银行的账面余额为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面余额为66.21元、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面余额为20004.91元、在广发银行的账面余额为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面余额为36797.7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面余额为1元。证实叶某锋于投案自首前并无实际还款能力。
(二)通过一房多卖实施诈骗的事实和证据
1.书证
(1)房屋买卖合同(共4份)以及收据:证实叶某锋将同一套房相继卖给云开置业有限公司、何某1、吴某良、黎某彬的事实,并收到吴某良交来的购房首期款36万元。
(2)吴某良提交与叶某锋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据、以及玉龙山庄F2幢1701房的银行按揭贷款资料:证实吴某良与叶某锋于2019年9月14日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叶某锋收到吴某良支付的36万元购房款。
(3)何某1提供与叶某锋买卖商品房的资料:证实何某1与叶某锋于2019年5月5日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并现金取款275000元交付给叶某锋的事实以及向叶某锋微信转账借款6000元的事实。
(4)黄某1提供的李某洐与叶某锋签订买卖商品房的资料:证实李某洐与叶某锋于在2019年1月9日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洐共向叶某锋支付了60万元购房款,以及银行流水证实叶某锋陆续向黄某1转账了28.2万元的事实。因李某洐的工作原因,其出具委托书由黄某1代为处理报案事宜。
(5)询问通知书、办案说明:侦查机关对经多次通知黎某彬仍未能到案接受询问作出说明。
2.证人证言
(1)黄某1的陈述: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叶某锋来到我公司云开置业想把玉龙山庄F2幢1701房出售,并且出示了他购买该房的原合同和购买此房支付的房款收据。2018年10月27日,我的客户李某到叶某锋家里看房后,就给了38万元意向金我,由我转交给叶某锋。在2019年1月9日,李某就和叶某锋夫妇在云开置业公司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子出售价格是73.8万元,我和李某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1月9日期间支付了总共60万元的购房款,余下的13.8万元约定等到办理了转户后再补齐尾款。由于当时房子还在银行办按揭,该按揭费用由叶某锋负责。2019年7月份左右,叶某锋打电话联系我,说他想回购这套房。我和李某商量后,就和叶某锋说可以,以69万元的价格回购,必须把钱给齐后,才可以将此房买卖。其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合计向我转账25.2万元,还有5万元现金叶某锋是拿到我办公室给我的,叶某锋支付我回购房款合计30.2万元,包括利息在内还有39万元左右的回购房款没支付给我。我的银行流水中,有一笔2万元的转账和1万元的转账,是叶某锋转给我公司财务的,不属于回购房款的一部分,是叶某锋问我借的一笔私人资金,之后他也归还了该3万元。
(2)张某1的证言:叶某锋跟我说他想卖掉他东镇新里玉龙山庄F2幢1701房,我与吴某良商量后决定买下。2019年9月14日,叶某锋和他老婆丘某1到天天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我们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吴某良签的字,购房首期款是36万元。因该房等于是我和吴某良合伙买下的,购房款应该一人一半,而我当时又以11万的价格卖给叶某锋,所以等于是我从中出资8万元给公司,再以公司名义支付给叶某锋的购房款,另外3万元是叶某锋私下已经和我结清。我前后借有十几次钱给叶某锋,他私下还过款,但还给我的是私人借款,并不是购房首期款。至今叶某锋未还过购房的36万元给我们。
(3)丘某1的证言:东镇新里罗伞顶玉龙山庄F2幢1701房是我和我前夫叶某锋约在2014年购买的,约56万元,购房合同是写着我和叶某锋共同购买的。此房在农业银行搞的30年按揭,现在还是由我每个月交房贷还款2000多元,2020年1月已经出不动产证。2018年11月卖给黄某1后我就搬出来了。
2018年11月叶某锋因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要卖掉此房给黄某1还债务,房价是73.8万元。后来叶某锋和我说已经从黄某1那里回购回来了,回购价格是69万元,每个月供10万元,至今叶某锋已经给了30万元。叶某锋对我说黄某1同意该房子可以给我们卖出去了,卖得的房款再还给黄某1余款,是否有书面协议我就不清楚了。
2019年5月5日叶某锋直接通知我回家,他已经和何某1夫妇谈好房屋交易明细和价格,我去到直接签合同了,然后跟何某1去农村信用社取钱,我签了字,按了手指印就匆忙回去上班了。叶某锋和我说,何某1银行转账了10万元给叶某锋。2019年约7月份叶某锋对我说,已经和何某1协商好,退回15万元给何某1,叫他放弃买这套房了,此房可以自由买卖了。
2019年9月份的时候,叶某锋说已经和天天地产的老板张某1和吴某良完全协商好房屋买卖明细,叶某锋便带我去天天地产,去到我发现合同已经拟好,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也事先准备好。张某1和我说,是以假卖房的形式借一笔钱给叶某锋资金周转,收取一部分利润,叶某锋承诺三十天内归还,然后我就直接签字了。我有事就先走了,叶某锋有没有签字我不清楚。三十天后我问叶某锋还钱给张某1了吗,他说还了。
2019年10月13日叶某锋直接联系我,叫我去到一个房屋中介公司(名字记不起了),叶某锋已经和黎某彬拟好房屋买卖协议,谈好房屋交易明细,我去到就直接签字了。叶某锋说黎某彬第二天会打30万元给他。2019年10月14日,叶某锋说黎某彬又不买了,还将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撕了一个角,说钱已退回给黎某彬,此房可以自由买卖。后来我联系上那个房屋中介老板杜俊,杜俊说该房是他和黎某彬共同购买的,借42万元给叶某锋周转的,叶某锋在五十天内不能归还这42万元就收房。
(4)丘某2的证言:我从来没有在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过,我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我也没有受过叶某锋的委托与茂名市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信宜市安顺药业、茂名市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张某2是我母亲,她也不是东轩贸易公司的员工。
3.被害人陈述
(1)吴某良的陈述:2019年5月份,叶某锋去到我天天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说他玉龙山庄F2幢1701房想通过我们中介公司出售。之后叶某锋提交了原始的商品买卖合同、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房屋抵押的贷款放款凭证给我。不久,我就带了何某1去看房子,当时我还收了何某12万元买房定金,再转给叶某锋的。后来叶某锋又反悔了,说要卖给他的一个亲戚,叶某锋给了百分之一的中介费我,我就退出了交易。再后来我才知道叶某锋找了何某1私下进行买卖。在2019年6月、7月叶某锋又找了两次我,说他的公司想购进一批医疗器械,要我借钱给他周转,当时还签有补充协议,协议是购买房屋抵押,我就借了两次钱给他,具体金额我忘记了,每次借钱都是说差十多万元购买机械,叶某锋每次都按时还钱给我,这样我就被他骗取了信任。在2019年9月份,叶某锋又找到我,说想卖之前的那套房子给我,我打电话给售楼部查了一次,那边没有更改户名的登记,他给的价格又有得赚,所以我就答应了。在2019年9月14日,我与叶某锋、丘某1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总共给了叶某锋36万元,双方签字,写有收据。这次叶某锋就说是真的卖给我的,所以就没签补充协议,但是到现在叶某锋都没有转户给我,也没有还钱给我。
我和叶某锋签订买卖合同是公司行为。我写给叶某锋的36万元收据,包括公司支付的28万元,以及公司合伙人张某1卖车给叶某锋的8万元,叶某锋说这8万元购车款可以在购房的首期款中抵扣。
(2)何某1的陈述:2019年4月26日,我去到天天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想买一套房,然后公司的工作人员林某霞就带我去玉龙山庄F2幢1701看房了。在2019年4月26日到2019年4月27日,我分两笔微信转账合计25000元的诚意金转给天天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由她交给叶某锋。2019年5月2日,叶某锋联系到我和我说可以不通过中介少2万多元,我就同意了。2019年5月5日,叶某锋约我到玉龙山庄F2幢170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字后,叶某锋夫妇就跟着我和我老婆,一起去到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何某1,卡号:6215××××2079)拿出了275000元现金交给叶某锋了,签名上的手指印是去到银行才按的。我在2019年6月29日搬玉龙山庄F21撞1701房住了。在2019年12月6日,天天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的老板吴某良来到我家门口直接换锁,说收房了,经详细了解,我知道叶某锋又将此房卖给吴某良。叶某锋在2019年7月21口向我借了4000元,2019年10月15日又向我借了2000元,共6000元(微信转账)。
4、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叶某锋的供述:2014年,我和前妻丘某1在信宜市新村路玉龙山庄花59万多元购买了一套F2栋1701房。2018年5月,我因资金周转需要,以60万价格卖给云开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且云开公司以付清房款,这套房属于云开置业公司,任由其处置。2019年7月份,朋友何某1想买我这套房,出价比云开置业高。然后我与云开置业经理黄某1沟通,约定以60万元从云开置业那里回购这套房,分六个月支付给黄某1,并额外支付9.5万元利息给黄某1,约定第一个月支付10万6千元给黄某1,第二个月支付10万5千元,以此类推,直到还完。2019年8月份,我以78万元将这套房卖给何某1,何某1给了我30万元现金首期,余款约定办理不动产证以及按揭贷款再支付我。我将收到的30万元中10万元还给云开置业,剩下的投资。我先后支付云开公司32.5万元,还欠27万元。2019年9月底,我因需要资金,又将这套房以65万元卖给天天地产,并收到28万元首期款,并约定余款待办理不动产证再支付。我将所得28万元,其中约14万还茂名高盈医疗器械公司,14万元还信宜安顺药业、康良药业的债务。2019年10月份,我又从天天公司那里买回这套房,我当时跟天天公司股东张某1和吴某良沟通,他们同意我还回之前的28万元以及利息作为条件。我先后通过微信转账8万元给张某1,即还给天天公司。2019年10月份,我向朋友黎某彬借钱。我和黎某彬约定,这套房以65万元卖给他,当时签合同写明黎某彬以全款62万元买这套房,且款项已付清。但实际上黎某彬只给我4万元现金,第二天通过银行转账给我29万元,我又转给黎某彬朋友杜俭进,杜俭进又转给黎某彬,黎某彬收到再次转给我29万元,这样银行显示黎某彬一共转给我58万元,驾驶4万现金,一共62万,实际上我只是收到黎某彬的33万元。我将这33万元,一部分还给张某1和康良药业,一部分偿还其他债务,一部分做生意资金周转。以上所有合同都有我和我前妻丘某1签名,但所有款项都是转到我名下,每次我都骗丘某1没收到钱,所以她不知道我将该房一房多卖的事。
我因做生意没有资金周转,而且我还欠有很多人的债务,所以我就采用一房多卖和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去诱引对方与我签订合同的方式去骗取对方的钱财,我将骗来的钱用于一部分用于做生意投资,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
我从2018年5月开始跟云开置业的黄某1签订卖房合同开始实施诈骗填补上一次诈骗的债务。2018年5月,我与黄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了7月份,我又以60万元回购了该房,并同意支付利息9.5万元,分六个月结清,第一个月给了10.6万元,第二个月给了10.5万元,第三个月转账支付约5万元,还有一次现金给了5万元。2019年5月5日,我与何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1支付了我30万元首付款,我将钥匙给了何某1。2019年9月14日,我与天天地产法人代表吴某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对方购房首期款36万元。2019年10月13日,我与黎某彬签订房屋买卖,并收取对方购房款33万元。我卖房给上述四人均没有办理转户手续。
(三)通过伪造医疗购买合同诈骗的事实和证据
1.书证
(1)购销合同4份:证实叶某锋对与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高州东岸卫生院分别签订的4份购销合同系伪造的进行指认。
(2)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复印件:证实叶某锋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其经营的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海纳德公司、安顺公司、康良公司、高盈医疗器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借款协议,但没有进行实际医疗器械交易。
(3)叶某锋名下的东轩贸易公司资料一套:证实该公司资质情况(其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
(4)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有关文件和丘某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丘某2未参与过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办理。
(5)委托书、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经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财务负责人黄某飞指认,上述复印件的印章不是东岸卫生院的印章、院长签名也是伪造的。
(6)黄某飞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证实其系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的财务人员。
(7)证明一份、陈某玲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某玲系茂南区金塘卫生院的现任办公室主任。
(8)签约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的《购销合同》、签约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购销合同》、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指认:经茂南区金塘卫生院的工作人员陈某玲指认,上述合同系伪造的。
(9)被害人成某提交与叶某锋资金往来以及合作合同等资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双方身份证明、合作合同):证实叶某锋以合作经营廉江市石岭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医疗器械设备的虚假理由骗取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从中骗取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汇款25万元的事实以及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向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借款28万元的事实。
(10)邹某良提供与叶某锋名下东轩贸易公司的转账记录以及合作协议、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叶某锋向其提供了一份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与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并先后以合作经营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的一台医疗器械设备和合作经营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的一台医疗器械设备的虚假理由骗取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与其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两份份合作协议,从中共骗得广东康良医药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汇款19万元,事后归还了5万元的事实。
(11)黄某荣提供与叶某锋借款相关资料(含银行流水、购销合同):证实叶某锋向其提供了一份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与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以及一份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与信宜市东轩贸易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并以此骗取黄某荣的信任,使其茂名市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叶某锋的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前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从中骗取其公司向对方公司汇款共计66.1万元。事后归还54.8万元。
(12)张某1提供与叶某锋交易往来资料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委托书、购销合同等):证实叶某锋向张某1提供了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以合作经营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的一台医疗器械设备的虚假理由,骗取张某1信任,骗取高盈医疗器械公司向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7.8万元无法归还的事实。
2.上诉人的供述
叶某锋的供述:2017年11月16日,我成立东轩贸易有限公司。我因急需用钱,就伪造一份与湛江廉江市石岭镇中心卫生院的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是对方向我公司订购一台X光机、一台化学发光机、一台全自动生化机,共需73万元。茂名高盈医疗器械公司法人代表黄某1荣看了这份合同,信以为真,高盈公司就借给我公司68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我公司两个月内还清,另外还要给对方利润分成。等高盈公司转账给我公司账户68万元,我随即通过私人账户转给黄某1荣18万元,相当于给他的利润分成。我实际得款50万元。我先后以同样的方式与信宜市安顺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茂名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去骗取他们的信任,以享受利润分成为诱饵,向他们公司借钱。信宜安顺药业向我公司转账50万元,广东康良公司向我公司转账19万元,茂名海纳德医疗器械公司向我公司转账27.8万元。中间我又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分别还了茂名高盈医疗器械公司56万元、信宜安顺药业公司20万元、广东康良药业公司5万元。我提供的与高州东岸卫生院、茂名金塘卫生院以及廉江市石岭卫生院签订的购销合同都是伪造的,合同上面的印章和签名都是我伪造的。
1、2019年6月,我找到信宜安顺药业的成某,一开始我向他借了13万元,写有收据给他。不久,我骗他说我与廉江市石岭镇中心卫生院有一个项目,这间卫生院要买一台X射线机。我忽悠他说,50万以下金额的不需要中标书。成某打了25万元到我对公账户,双方在2019年9月4日签订合作合同,我又以公司要年资,向成某借了15万元。我现在还了借款23万元,还欠5万元钱,但是以购买医疗器械骗他的25万元还没有还给他。
2、2019年7月,我找到信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的邹某良,我拿着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合作协议去他办公室,我骗他说我与高州东岸卫生院有一个项目,这间卫生院需要购进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机,我说资金不够,想和邹某良合作,并承诺给3万元利润他赚。邹某良相信了我,就打了9万元到我公司的账户,我们签订了合作协议。不久,我又拿了一份与茂名金塘卫生院虚假的购销给邹某良,我骗他承诺返还3.8万元利润给他,邹某良又转了10万元到我们公司账户。在合同规定时间,我都没有购机,邹某良催了很多次我,所以我最后还了5万元给他。
3、2019年7月,我找到茂名高盈医疗器械公司的黄某荣,我伪造了一份自己与高州东岸卫生院的购销合同,骗他说自己资金不够,想和他合作,并承诺给他提成,黄某荣相信了。第二天我骗他说要自己做,向黄某荣借钱,承诺给利润他赚,他同意了,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不久,我又拿了伪造好的自己与茂名金塘卫生院的购销合同给黄某荣看,又以资金周转骗了他39.3万元。后来他催得紧了,所以我就还了54.8万元给黄某荣,现在还欠11.3万元。
4、2019年10月,我找到茂名海纳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1,我骗他说我与高州东岸卫生院有一个购买医疗器械的合作,但苦于资金短缺,想与张某1以合作的形式购买设备。我要求他们公司打27.8万元到我公司账户,到时开他公司的发票走账,我承诺给按照开票价的百分之几的利润给他们公司赚。在2019年11月初,我又找到他,骗他说想以之前的形式合作,替茂名金塘卫生院购买一台迈瑞全自动生化仪,需要15万元,但没有成功。我没有还27.8万的购机款给海纳德公司。
我欠了很多高利贷的钱,利息很高,加上自己赌博又输了很多钱,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就用上述这种方式骗他们的钱。
我注册的东轩贸易有限公司只有我一个人在做,业务员丘某2和财务张某2都是我乱写上去的,我公司没有财务人员,资金都是我一个人管理。
3、被害人的陈述
(1)成某的陈述:2019年6月份,叶某锋找到我想向我借点钱周转,我考虑到他在医药行业人脉关系,我转了10万元和现金3万元给叶某锋。叶某锋写了一张13万元的收据给我。在2019年7月份,叶某锋又找到我说,他有个项目,廉江市石岭镇中心卫院需要购买一台医疗器械设备。我当时问他要中标书,叶某锋说50万元金额以下的不需要中标书,我考虑到叶某锋既然可以注册成立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这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比较严格,他都可以搞得到,也是有一定实力的,就相信他了。在2019年7月4日,我就和他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当天,按照合同规定,我先通过银行转账转了25万元到叶某锋公司的公户,购买一台X射线机,时间期限是二个月内医院付款到安顺药业。2019年9月份开始我就拼命催促他支付我本金款项和利润款项,他一直以厂家的原因给不到货他等理由推搪我,不支付我本金款项和利润款项。2019年9月4日,叶某锋又找到我说他公司的营业执照要年审,你需要一笔资金认证,我查实过,他公司的相关证件的确要认证,所以我又借了15万元给叶某锋,叶某锋写了一张借据给我,但是我要求他年审后就要连同之前借给他周转的13万元,共28万元归还给我,后来还了23万,还欠5万元。至于购买设备那25万没还我。
(2)邹某良的陈述:2019年7月20日,叶某锋来找到我,自我介绍说,他大哥在茂名药监局上班,我通过其他渠道知道叶某锋的确是茂名药监局上班那个人的弟弟。叶某锋当时拿着信宜市东轩贸易街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合作协议给我看,说现在手上有份订单,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需要购进一台全自动化学发光机,自己手上没有这么多资金,想与我们公司合作,由我公司先银行转账90000元到叶某锋公司的对公账户,叶某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购买仪器,收款等内容,承诺返还30000元利润和购机本金给我公司。我觉得合作协议没问题,就和他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我就通过信宜市工商银行(2016××××3653)转账了90000元到叶某锋的公司公户。在2019年7月26日,叶某锋又拿着一份购销合同和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合作协议找到我说,茂名金塘卫生院现在想购买一台设备,他想以之前的形式和我合作,茂南区金塘镇卫生院需要购进一台生化分析仪,由我公司先银行转账10万元到叶某锋公司的对公账户,叶某锋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购买仪器,收款等内容,承诺返还相应利润38000元及购机本金给我公司。我看到合作协议没什么问题,就和他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我就通过信宜市工商银行转账了10万元到叶某锋的公司公户。我总共转账了19万元到叶某锋的公司账户。之后我一直追问叶某锋两份合作项目的进展,他就以己经在追医院钱,收回钱就给我等理由推搪我。叶某锋只是在2019年9月24日归还我5万元购机款。
(3)黄某荣的陈述:2019年7月份,叶某锋去到我们公司,拿了一份与高州东岸卫生院的购销合同,需要购进一批医疗器械。他对我说,自己没有这么多资金,想与我们公司合作,他自己就拿百分之二十的提成。在第二天,叶某锋就变卦了,他说想自己做了。叶某锋就对我说,让我借钱给他周转下,说与卫生院的购销合同交货期限很短的,资金很快回笼,叫我放心,所以我考虑到他在卫生系统的人脉,就答应无偿借一个月给他。在2019年8月9日,我就与叶某锋签订了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了26.8万元到叶某锋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所在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在2019年8月13日,叶某锋又找到我说,他又接了另外一个生意,是与茂名金塘卫生院的购销合同,又需要一笔资金周转,我想既然叶某锋都承诺很快还给我们的,而且签有借款合同,就又借了39.3万元给他,两次共借了661000元给叶某锋。后来他还了54800元给我,还差113000元。
(4)张某1的陈述:2019年10月份,叶某锋打电话给我,自我介绍叫叶某锋,说他大哥在茂名药监局上班。叶某锋来到我公司拿了份珠海普利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和叶某锋在高州东岸卫生院的购兴设备项目的中标书出来对我说,他现在有一个项目,只是资金短缺,想与我们合作,让我们公司出钱提货,配送。他承诺会给百分之九的利润我们公司赚。我后来通过其他关系,查实过叶某锋的关系网,的确他是有一个大哥在茂名药监上班的,而且在网上查了叶某锋注册了医疗器械的公司,这种医疗器械类的注册是比较严格的,所以我就先入为主,相信了他。在2019年10月14日,我们公司便与叶某锋的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这份合同主要是购买X射线机,叶某锋提交了东岸卫生院的委托书给我。我通过银行转账了27.8万元到叶某锋公司的对公账户。这27.8万元是购货成本,不包括利润。在2019年11月初,叶某锋又找到我说,茂名金塘卫生院现在想购买一台设备,他想以之前的形式和我合作,他想向迈瑞全自动生化仪总代理购买设备,他说这种仪器设备和耗材是不可以分开授权的,需要一次性转账15万元给他公司。我私下联系过迈瑞,那边反馈过来的信息说设备和耗材是可以分开授权的,叶某锋的确有和他们洽谈过购买设备的事情,但是迈瑞没有出授权书给叶某锋,所以我就怀疑了,我后来自己拿有东岸卫生院印章的委托书去到东岸核实,他们答复说上面的印章是伪造的,也没有这个项目。我多次打电话催过叶某锋,他都是以各种理由推搪。叶某锋后来没有还过钱给我们公司。
4、证人证言
(1)黄某飞的陈述:我从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高州市东岸镇卫生院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办公室业务和医院的财务工作。从医院成立至今,没有与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过。经我看过《购销合同》和《委托书》的复印件资料,上面盖有的“东岸镇卫生院”公章不是我们医院的公章,负责人处的签名也不是我们院长阮方强的亲笔签名,这两份资料不是我们医院与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
(2)陈某玲的陈述:我从入职以来就是茂名市茂南区金塘卫生院的会计人员,2016年4月1日至今兼做办公室的主任,医院的公章一直由我所在的办公室保管。我院没有与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茂名市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没有与叶某锋(身份证号:440921198605××××)合作过。经我辨认签约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的《购销合同》、签约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购销合同》、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的《购销合同》,这些资料上面盖的印章都不是我们医院的公章,这三份《购销合同》都是虚构的,实际上并没有这回事。
(3)丘某2的证言:我从来没有在信宜市东轩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过,我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我也没有受过叶某锋的委托与茂名市海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信宜市安顺药业、茂名市高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康良药业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张某2是我母亲,她也不是东轩贸易公司的员工。
原公诉机关补充出示的证据:民事起诉状、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3民初2451号案受理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现金取款交易回执、物业管理收款收据、微信转账电费交易截图、微信转账水费交易截图、何某1身份证、叶某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叶某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叶某锋的涉案数额132.9万元属“数额巨大”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处罚。叶某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叶某锋虽有自首情节,但无赔偿、谅解等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偏轻,应予以纠正。因此,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叶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他人信任,非法获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32.9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处罚。鉴于叶某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叶某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叶某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书铭
审判员 张 驰
审判员 邹辉球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烨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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