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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刑初6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9 阅读次数:

案由    挪用公款贪污介绍贿赂    

案号    (2021)豫1723刑初63号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二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金梅、韩献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广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19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采取虚假列支的手段,以虚列2014-2015年下学期98个班级班主任收费班级奖、虚列2014年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虚列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2014-2015学年下期值班人员加班补贴等名义将单位公款共计36.56万元占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原后勤副主任期间,负责收取及保管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2015年春季至2017年秋季每学期的学生学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挪用保管的单位公款共44.5万元用于个人证券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学费20万元存入个人在中原银行所开的银行账户(62×××60),后转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所开的个人银行账户(62×××41),后又转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17×××59)用于证券交易。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学费20万元存入个人在中原银行所开的银行账户(62×××60)中后,转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所开的个人银行账户(62×××41),后又转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17×××59)用于证券交易。

2016年1月1日至5日,被告人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学费4.8万存入个人在农商银行所开的银行账户(62×××56)后,2016年1月13日转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所开的个人银行账户(62×××41),2016年1月14日将其中的4.5万元转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17×××59)用于证券交易。

三、介绍贿赂罪

被告人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原后勤副主任期间,接受孙某(张某母亲)的请托向时任校长朱某推荐介绍张某到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任代课教师,孙某为达到让儿子张某转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的正式教师的目的,于2011年10月让马某某转交给朱某5万元现金,被告人马某某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据为己有,将剩余的4万元现金送给朱某,后朱某安排张某到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任教并为其解决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正式教师编制。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对贪污罪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其涉嫌犯贪污罪36.56万元中的31万系其因公支出,但当初忘记入账,应当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希望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量刑方面,马某某介绍贿赂罪系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本金。贪污罪中指控金额不符,其没有将31万据为己有,应予以扣减。3、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贪污罪

2019年,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原后勤部副主任期间,负责收取并保管该校2015年春季至2017年秋季每学期收取的学杂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采取虚假列支的手段,以虚列2014-2015年下学期98个班级的班主任收费班级奖、虚列2014年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虚列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2014-2015学年度下学期值班人员加班补贴等名义将单位公款共计5.56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2014-2015下期收费班级奖名单领取表格,每人3380元94人,合计331240元。

2.平舆二高2014级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领取表:孙敏杰等6人共计29300元。

3.平舆二高2014-2015学年度下期中午静校值班人员加班补贴表:朱某、王某3等10人共计5060元。

4.刘杰的情况说明,马某某转给其6万元钱系刘杰亲戚赵新红的工程款。

5.张香云的情况说明,2017年1月马某某往其邮政银行账户上转了20万元钱,是还给其的部分集资款。

6.刘二丽的情况说明,2017年1月朱某或陈小峰安排相关人员往其建设银行账户上转了5万元钱,用于支付2017年1月份之前的文印费用。

(二)证人证言

1.李安位、王跃辉、孙红伟等94名证人证明,均未签字领取2014-2015下期收费班级奖3380元。

2、证人王某1、赵泽华等5名教师证明,对2014年其学生李凯等6人领取2014级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的事情均不知情,关于特困生减免借读费从来没有发过5000元的情况。

3、证人王某2证明,2014年其在平舆二高任常务副校长,平舆二高2014级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领取表的审核人签名确定不是本人签名。

4.证人王某3、王某4等8人证明均未签字领过2014-2015学年度下期中午静校值班人员加班补贴。

5.证人朱某证明,在2015至2017年期间马某某负责过平舆二高学费的收缴。2019年3、4月份,县审计局组织我的离职审计期间,马某某找一些理由,拿过来一部分票据让我给他补签完善手续,说是以前开支过的费用让我签字,我当时也没考虑这么多,就给他签了我的名字。2014-2015下期收费班级奖这个表就是马某某自己造的表,马某某给我说是为了完善手续,这个表上的班主任签名是谁签的我不知道。学校的2014-2015年下期中午静校值班人员加班补贴表是马某某造的表找我签的字,具体是如何发放的,我不清楚。马某某当时怎么给我说的,我也记不清了。平舆二高2014级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表是马某某具体负责汇总的,交给我签字,至于马某某是否给这些学生进行发放我不清楚,是什么时间找我签批的我记不清了,按规定谁领这个钱谁得签字。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虚列“平舆二高2014-2015年下期收费班级奖”开支331240元;我虚列“平舆二高2014级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29300元;我虚列“平舆二高2014-2015学年度下期中午静校值班人员加班补贴”5060元。我分三次,共虚列开支365600元。

我于2015年以班级奖的名义补给每个班主任两个学生指标的费用制作一张表格,共计3380元98个班级,合计331240元。我在表格上签了每个班主任的名字。实际上这些班主任都没有从我手里领过这笔钱。这笔钱入账顶我本人招待亲朋好友、车辆使用、购买家庭日常用品等方面的支出了。

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以六个学生家庭困难向学校申请补助为由,造了一张“平舆二高2014级特困新生减免借读费领取表”,一共29300元。领取表上学生领取签名是我本人签的,制表人、经手人、审核人都是我本人签的名,签过名之后,我以学校有客招待需要冲账的理由请示朱某给我签了字。之后我就把29300元冲账冲出来用于我个人日常消费了。

大约2015年左右,我以学校为维护中午校园秩序,组织部分人员中午值班,参加补贴的人员每天补贴30元的理由造了一张“平舆二高2014-2015学年度下期中午静校值班人员加班补贴表”,一共10人5060元。表格上制表人马某某,杨新华的签名,都是我本人签的。实际上他们10个人都未领取这笔钱。这5060元钱列支后,我用于我个人日常消费了。

二、关于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原后勤部副主任期间,负责收取并保管该校2015年春季至2017年秋季每学期的学生学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挪用保管的本单位公款共44.5万元用于个人证券交易进行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9日,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学费20万元存入个人在中原银行所开的银行账户(62×××60),同日转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所开的个人银行账户(62×××41),2015年7月30日转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17×××59)用于证券交易。

2015年8月19日,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学费20万元存入个人在中原银行所开的银行账户(62×××60),同日转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所开的个人银行账户(62×××41)后,同日将其中的15万元从工商银行转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17×××59)用于证券交易,随后将中原证券账号中的余款十万元转回工商卡中,2015年8月21日又将15万元转入中原证券账号中用于证券交易。

2016年1月1日至5日,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学费4.8万存入个人在农商银行所开的银行账户(62×××56),2016年1月13日转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所开的个人银行账户(62×××41),2016年1月14日将其中的4.5万元转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17×××59)用于证券交易。

上述挪用的三笔公款共计44.5万元均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调取马某某个人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记录6页。

2.调取马某某名下中原银行:62366000000178160开户信息及开户以来银行交易明细23页。

3.调取马某某账号:62×××41在2015年至2017年的交易记录:18页。

4.调取马某某、贾亚娟、马青华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69页。

5.中原银行存款凭证16张。

6.中原证券资金变动情况表9页。

7.中原证券历史成交情况表11页。

8.马某某工商银行存款凭证12张。

9.马某某情况说明:2015年7月29日我从中原银行账户将20万转到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7月30日我又将这20万从工商银行转到中原证券账户中并于当日购买了4笔股票;2015年8月19日我从中原银行账户转到工商银行账户2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于当日从工商银行转到中原证券账户中,2015年8月20日购买了5万的股票,随后我将中原证券账号中的余款10万元转回工商卡中,2015年8月21日又将15万元转入中原证券账号中并购买了股票。2016年1月13日我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到工商银行账户4.8万元,2016年1月14日我从工商银行账户将其中4.5万元转到中原证券账号并于当日购买了股票。以上我购买股票的资金为我保管的收取平舆二高学生的学费,为学校资金,不是我个人的钱。

(二)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证明,在2015年期间马某某代收过二高的学杂费,这个是我允许的,因为我们学校的对公账户冻结了,我就安排马某某把收的学杂费存到中原银行了,我没有允许过马某某用代收的学杂费购买股票、债券等,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在任二高后勤副主任期间,代收过2015-2017年上学期五个学期的17笔学杂费。我用我本人名下的中原银行卡临时存过学生的学杂费,我挪用过二、三次这张卡上代收的学杂费,用来买中原证券有限公司的股票了。我通过我的中原银行账户转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再转到中原证券账户上实际购买的金额为准。我一共挪用了三次我所保管的平舆二高学费公款,共计44.5万元钱。

2015年7月29日我将保管的学费中的20万元公款转出至我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上。7月30日,我又从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转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对公账号上,用于购买四笔股票。

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1日我分两次,将平舆二高收取的部分学费20万元公款我从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转到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2015年8月20日,我购买的七笔股票就是用20万元钱购买的。

2016年1月13日我将存入我平舆县农商行银行的2016年春季学费转入我工商银行账户上4.8万元,2016年1月14日又转入在我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账户中4.5万元,用于购买三笔股票。

三、关于介绍贿赂罪

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原后勤部副主任期间,接受张某母亲孙某的请托,向时任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校长的朱某推荐介绍张某到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任代课教师。孙某为达到让其儿子张某转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正式教师的目的,于2011年10月让马某某转交给朱某5万元现金。被告人马某某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据为己有,将剩余的4万元现金送给朱某,后朱某安排张某到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任教并为其解决了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正式教师编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马某某于张某短信聊天记录一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明,我在2011年大学毕业后秋季的一天,为了到平舆二高参加工作,我的母亲孙某到马某某家里送了5万元现金,让马某某帮忙把钱送给校长朱某。大概过了1个多月,马某某见到我后对我说让我好好干,钱已经送给朱某了,朱某说了有机会就给你解决编制。一直到2018年大概11月份左右,二高空缺一部分编制,县教育局组织了考试,我通过后,二高给我解决了正式编制。后来朱某和马某某把这5万元没有退还给我或我的家人。

2.证人孙某证明,大概2011年10月左右,我给马某某拿5万元现金让他送给时任校长朱某,让朱某帮忙解决儿子张某在平舆二高上班及编制问题。朱某和马某某没有把这5万元退还给我或者我的家人。

3.证人朱某证明,2011年暑假期间的一天,马某某来到我办公室说他老乡张某想来学校代课,我同意后马某某就通知张某来二高试讲了课。过了几天,马某某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东西的报纸里面是4万元现金给我。我同意张某到二高任教,后来又帮忙解决了编制问题。马某某交给我的4万元钱用于我的家庭开支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孙某跟我都是双庙老乡,2011年6月份,为了帮助孙某的儿子张某来二高代课,孙某给了我5万元钱,我给朱某送了4万元钱,我本人留下1万元钱。之后张某开始在二高代课。朱某经我的手是没有退钱。我没有将5万元钱退还给孙某或孙某的家人,中间这1万元钱后来我个人花销了,部分用于给孙某办事儿了。我给他找的校长朱某说的这个事儿,张某和孙某都不认识朱某,我替张某和孙某给朱某送了钱。

本案综合证据: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信息,同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2020年7月28日,我单位民警万萌、盛一哲等人前往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以让二高工作人员给马某某打电话的方式将马某某通知到二高,后我单位民警万萌、盛一哲等人将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带至平舆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3.马某某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2002年8月到平舆县二高任教师,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9月担任平舆二高后勤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东和店镇小吴村委驻村第一书记。

4.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出具的马某某情况证明、工资审批表,同基本情况。

5.2015年担任高一、二年级班主任人员名单;

6.平舆二高教师李安位、刘旭等六人情况说明,2015年6月-8月,后期个别未交的学生学杂费交给马某某,由马某某出具收费条,最后对账时,银行凭条和马某某出具的收费条都交给马某某了。

7.马某某情况说明:中原银行办理的个人银行账户,账号:62×××60的明细对账单,经我本人辨认和我认真回忆,该账户的交易说明情况:2015年7月18日-2015年8月22日15笔,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4日2笔。以上17笔业务为我保管的收取平舆二高学生的学费。

8.马某某检查两份:2011年向朱某介绍孙某的儿子张某到平舆二高代课,后帮助孙某将5万元现金送给朱某4万,自己获取一万。2015年至2016年间我挪用我保管的学费44.5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14年至2015年间我造了三个表共计虚假列支365600元。2015年至2017年间我代收的学费有2500多万元没有按规定上缴财政局,在账外进行支出了。

9.马某某忏悔书。

(四)视听资料

讯问视频光盘1张。

其他证据:

(一)书证

1.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出具的平舆县红雷副食店票据(马某某经管的平舆二高账外资金票据)核对情况:涉及部分入账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与账簿入账时间不符的定额发票合计65份,发票金额合计6500元。附明细表3张。

2.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出具的李东升五金水暖经营部(马某某经管的平舆二高账外资金票据)核对情况:(1)涉及入账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与账簿入账时间不符的通用定额发票合计688份,发票合计金额46300元。(2)存在他人发票入账情况存在张小燕百货日杂店、平舆县红雷副食店的发票入账情况,涉及他们发票入账李东升五金水暖经营部业务的通用定额发票合计79份,发票合计金额7900元。附明细表3张。

3.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出具的王爱民办公耗材店(马某某经管的平舆二高账外资金票据)核对情况:(1)涉及部分入账发票的实际开具方与王爱民办公耗材店不一致的通用定额发票合计100份,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0000元。(2)涉及部分入账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与账簿入账时间不符的通用定额发票合计50份,涉及发票金额合计5000元。附明细表1张。

4.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出具的张小燕百货日杂店(马某某经管的平舆二高账外资金票据)核对情况:(1)涉及部分入账发票的实际开具方与张小燕百货日杂店不一致的通用定额发票合计100份,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0000元。(2)涉及部分入账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与账簿入账时间不符的情况通用定额发票合计201张,涉及发票金额合计20100元。附明细表1张。

5.平舆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平审经报【2019】23号,被审计单位: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审计项目:关于县第二高级中学原校长朱某同志任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6.吴如海情况说明:关于麻旺高庄路南大棚是2017年建在二高拉一部旧材料建成,当时他是产业园业主发展企业,该大棚村委未有投资,特此说明。

7.吴传田情况说明:关于麻旺高庄路南大棚是2017年建大棚在二高拉一部旧材料建成,当时他是产业园业主发展企业,该大棚材未有投资。

8.小吴村委证明:在孙庄南地环城路两侧建彩钢瓦大棚两座,村委未有投资,由该人麻旺本人投资。

9.马某某提供的领条:郭某领到二高卫生费18000元。郭某证明签字不是本人所写。领条:郭某领到二高卫生费9000元。由郭某本人提供。

10.平舆二高教师读研学费补贴表:张宇,杨李慧,鲁某各5000元。

11.平舆二高教师补发廉立晶工资2014年8月-2016年7月32072元。

12.任雪霞情况说明:补发任雪霞2009年8月-2010年11月30824.8元的工资领取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也未领取过钱。

13.平舆二高驻东和店镇小吴村工作队补助表马某某领取17570元。平舆二高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补贴马某某领取3600元。平舆二高驻东和店镇小吴村工作队补助表:马某某17430元,高某10780元,李某210780元。平舆二高驻东和店镇小吴村驻村节假日加班补助表,马某某16000元,高某4000元,李某24000元。高某本人证实从未领取过上表中的任何款项。平舆二高慰问帮扶贫困户等报销凭证27000元,报销人马某某。

14.平舆二高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补贴2017年马某某领取3600元。

15.东和店镇财税所关于小吴村原第一书记马某某发放驻村补贴情况的说明:从2018年元月份至2020年4月份止对小吴村原第一书记马某某发放驻村补贴共计肆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附一览表。

16.二高2014-2015高三下期闫留超届缴费统计2646450元,二高2014-2015高一下期杨广平届缴费统计3559140元,二高2014-2015高二下期李富军届缴费统计3479900元。

17.二高2015-2016高三上期李富军届缴费统计3016650元,二高2015-2016高二上期杨广平届缴费统计32262100元,2015年高一新生缴费6568130元。

18.二高2016年高一、高二、高三缴费统计明细。

19.二高2016年9月缴费统计三年级3242400元,二年级3443890元,新生5739300元。

20.二高2017年2月缴费统计三年级3049390元,二年级3314564元,一年级4276959元。

21.二高2017年高一新生收费情况4487700元。

22.2015年支出统计:1573251.108元。

23.2016年支出统计:9497082.35元。

24.2017年支出统计:3143883.9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证明,其未从马某某处签字领过卫生费,领条不是本人写的,不是本人签的字。

2.证人鲁某证明,其未从马某某处签字领取该笔钱。

3.证人李某1证明,其未从马某某处签字领取补发2014年8月-2015年7月工资14046元。

4.证人高某证明,2017年其未从马某某处签字领取过二高的任何驻村补贴,不是我本人签字,我没有见过这个表。且据从群众和村干部处了解,二高未向贫困户发过面粉。

5.证人李某2证明,2017年其未从马某某处签字领取过二高的任何驻村补贴,不是我本人签字,我没有见过这个表。且据从群众和村干部处了解,二高未向贫困户发过面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目无国法,受贪欲之心的驱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及贪污罪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辩称其涉嫌犯贪污罪36.56万元中的31万其因公支出,但未入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当庭供述因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涉民事诉讼,账户被法院查封,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其在中原银行办理账户用于存取二高的公款,后在审计时发现有36.56万元的资金缺口,所以采取虚假列支的手段,造假开支进行平账。其所供述的31万元确系因公支出,发生在审计前,且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31万元已入账,故应当将该31万元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贪污罪的数额应当变更为5.56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挪用的44.5万元公款在案发前已归还,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贪污犯罪数额应当扣除31万元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挪用的公款已归还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系被告人主动交代的意见,经查,该犯罪线索已被监察机关掌握,后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讯问时,其对该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系坦白,非主动交代,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年2024年1月2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马某某贪污的5.56万元、介绍贿赂的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麻 腾

审 判 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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