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施某破坏军婚案-破坏军婚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5 阅读次数:
施某破坏军婚案-破坏军婚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3-1-213-001
关键词
刑事/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同居/主观故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施某(女)与刘某开始同居生活,但此时其并不知道刘某为现役军人的配偶。2023年4月以后,施某明知刘某是某部队现役女军人冯某的配偶,仍与刘某共同居住,并于2023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经鉴定,施某、刘某是施某胎生儿的生物学父母。2024年3月1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1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施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构成犯罪故意需要明知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被告人施某与刘某2022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时并不知道刘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此时尚不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2023年4月之后,施某明知刘某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刘某保持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子,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故施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被告人施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施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施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施某在明知刘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后仍与之同居直至案发,且与现役军人配偶育有一子,严重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军人履职,危害性大,故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时不明知同居人系现役军人配偶,但同居过程中知晓同居人系现役军人配偶后仍继续同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依法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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