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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啤酒花公司申请某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保全查封易变质物品后未及时处理致其变质毁损的,属于违法保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次数:

某啤酒花公司申请某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保全查封易变质物品后未及时处理致其变质毁损的,属于违法保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5-4-250-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违法保全/查封/易变质物品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某法院受理了某公司与某啤酒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9月6日,某公司向某法院申请保全某啤酒花公司50万元的财产。某法院作出(2007)酒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查封某啤酒花公司某厂区13.2吨压缩啤酒花,并指定该公司为保管人。后某啤酒花公司提供房产证作为担保请求解封,某法院以某公司不同意为由不予解封。同年11月,某啤酒花公司将被查封的压缩啤酒花加工成颗粒啤酒花。2008年5月13日,某公司和某啤酒花公司就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同年5月20日,某啤酒花公司以超标的查封为由,申请某法院解除10吨压缩啤酒花的查封,某法院未予同意。因某啤酒花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8月14日,某法院对查封的啤酒花进行了检测拟抵顶债务,后发现该批啤酒花甲酸含量严重降低,抵顶未果。9月23日,某啤酒花公司和执行申请人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后,某法院执行人员于2008年10月6日在某冷库和另某厂区解除了对某啤酒花公司13.2吨压缩啤酒花的查封。但因被长期查封,该压缩啤酒花甲酸含量过低,基本报废。

2010年11月4日,甘肃高院作出(2010)甘确申字第7号裁定,确认某法院查封某啤酒花公司13.2吨压缩啤酒花的行为违法。后某啤酒花公司向某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1年8月30日,某法院决定驳回了某啤酒花公司的申请,该公司不服,向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某啤酒花公司与某法院就赔偿问题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文书认为,某法院保全查封的标的物压缩啤酒花为季节性商品,该商品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全查封,某法院查封13个月之久,最终导致啤酒花变质、报废。某法院的保全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属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8条

确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确申字第7号裁定(2010年11月4日)

委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甘法委赔字第8号(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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