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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姜某高空抛物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2 阅读次数:

姜某高空抛物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5-1-267-001

关键词

刑事/高空抛物罪/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关某社区21栋402室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其间,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2023年8月22日9时许,姜某从上述房间的卧室窗户处,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丢向楼下,砸中了在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导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6肋骨折。2023年9月14日,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姜某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鄂019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姜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此,“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入罪要件,对高空抛物罪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被告人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可见其有较深的主观恶性。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程度看,无论是行为的地点、时间,还是从抛掷的物品种类看,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地点上,姜某系从四楼(约12米)向窗外抛掷物品,其高度符合社会公众对“高空”的一般认知标准,且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地点为住宅小区,属于人员流动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筑垃圾抛落形成的危险区域具有开放性特征;时间上,姜某抛物时间为上午9时许,属于人员出行高峰期,姜某的抛掷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抛掷物品上,姜某抛掷的物品多为泥土、砖块等硬质建筑垃圾,从高空坠落蕴含巨大的危险性。从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看,姜某的抛物行为伤及被害人李某背部、胸部、致使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害结果。

综上,被告人姜某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从高空抛掷危险程度较高的建筑垃圾,导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姜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要旨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当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妥当作出判断。行为人在小区住宅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多次在人出行高峰时段抛掷建筑垃圾,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后果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91条之二第1款

一审: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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