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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胡某宇集资诈骗案-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07 阅读次数:

胡某宇集资诈骗案-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3)闽01刑终84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34-006

关键词

刑事/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经营模式/资金去向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胡某宇等人成立福建某音乐制作有限公司,并筛选不特定女性客户添加为微信好友,虚构成功男性人设,使用话术模板,与客户培养感情。在骗取客户信任与好感后,发送虚假歌曲盈利图、转账记录,编造与音乐教授的聊天记录,并许诺高额回报等,由团队负责人扮演经理对接客户,逐步诱骗客户投资音乐版权。此外,胡某宇等人为营造公司正规经营的假象,诱骗客户投资,一方面通过多个媒体平台对公司进行宣传,或接待客户至经营场所参观等方式,虚构公司形象良好,客户所投资歌曲前景良好且份额紧张的假象;另一方面,与少量有一定知名度的歌手签约,制作歌曲并注册音乐版权,并推送至有关音乐平台进行播放。经查,2021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23日,该公司共上传至音乐平台4位歌手的共计22首歌曲,累计播放量10.53万,总收入人民币179.33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人胡某宇等人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与代理团队进行合作。双方约定,代理团队分得客户集资款的60%-67%,公司分得剩余的客户集资款。该公司累计招募10个代理团队。经审计,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该公司名下的对公账户共计吸收集资参与人集资款2060万余元,返还钱款79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980万余元(关于洗钱的犯罪事实略)。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闽01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宇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闽01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宇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具体而言:

其一,被告人胡某宇等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胡某宇等人为实施犯罪成立福建某音乐制作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胡某宇等人先是筛选有经济实力的女性,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后,虚构成功男性人设,以感情为幌子,使用话术与客户培养感情;后又通过PS虚假的盈利图片,虚构歌曲制作成本和商业前景;同时,该公司通过与有知名度的歌手签约,通过媒体平台公开宣传,并在公司进行现场接待,营造正规经营的假象。以上手段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足以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诱骗客户投资。

其二,从福建某音乐制作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看,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一经入账,即被胡某宇及其代理团队瓜分,团队抽成比例高达60%-67%。另有少量集资款被用于支付房租和向签约歌手付费,几乎没有集资款实际被用于歌曲前期制作与后期推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22年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故可以认定胡某宇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闽01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宇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闽01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在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中,经营模式和资金去向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具体而言,可以结合投资风险、经营成本、预期利润等因素,判断行为人的经营能否保障集资款的足额返还。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支付有关人员的工资、提成等用途,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22年修正)第7条

一审: 福建省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23)闽0103刑初117号 刑事判决(2023年8月25日)

二审: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闽01刑终843号 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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