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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李某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提供虚假公证书行为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0 阅读次数:

李某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提供虚假公证书行为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174-004

关键词

刑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证/虚假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计某刚为骗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借款,伪造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过户证明。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计某刚多次到被告人李某民所在的某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办理过一次公证后,计某刚遂以请客、送礼、安排娱乐活动等方式经营与李某民之间的关系,李某民碍于人情,直接依照计某刚所提供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违规办理公证,而未对用于公证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身份及合同真实性等进行审查。2014年5月5日,计某刚使用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0132085)申请公证,李某民未对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核,直接作出公证。同年9月20日,计某刚再次使用与上述编号相同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申请公证。李某民亦未审查合同标的及真实性,直接出具公证文书。李某民先后为计某刚违规办理公证文书10余份,被计某刚用于骗取典当公司借款,金额达1830.6万元(另案生效裁判认定,案发时该笔款项尚有800万余元未偿还)。后计某刚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另案生效裁判认定,计某刚骗取某市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被法院生效裁判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被告人李某民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证费3万余元;违规不收或者少收公证费用70余万元;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兵01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民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所犯的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宣判后,李某民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兵01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民作为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多次故意出具内容不实的公证书,相关公证文书被用于实施犯罪,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所犯其他犯罪予以并罚。

被告人李某民作为公证处主任,有十余年公证工作经历,对公证书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明知办理公证应当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在为计某刚办理公证时,对涉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借款用途等事项均不进行审查,对作为担保的土地权属亦未实地调查,即出具了10余份公证书,应当认定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综合考虑李某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证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公证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未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径直为虚构或者内容严重失实的民事合同等出具公证书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1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2020年1月22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1刑终6号刑事裁定(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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