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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蔡某慧、腾某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7 阅读次数:

蔡某慧、腾某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23-06-1-360-002

关键词

刑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盐酸/未经许可备案

基本案情

银川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腾某华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原料、产品及试剂(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盐酸等的销售。银川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4月22日、5月1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被告人蔡某慧于2021年5月26日注册成立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蔡某慧在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从张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盐酸约300吨,后以牟利为目的将盐酸销售给腾某华、马某军等人。腾某华为牟利将0.2吨盐酸销售给初某杰(另案处理),被初某杰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腾某华的仓库中,当场查获盐酸1.888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宁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慧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滕某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宁01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蔡某慧、腾某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备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分别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蔡某慧、腾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蔡某慧、腾某华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腾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要旨

盐酸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除经法定审批、备案手续准许外,任何销售、购买行为都是非法买卖行为。本案中蔡某慧、腾某华明知相关管理规定,仍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盐酸,且涉案盐酸被出售给第三人用于制造毒品,侵害了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第1款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13日)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刑终162号刑事裁定(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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