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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赵某明猥亵儿童案-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猥亵男童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9-20 阅读次数:

赵某明猥亵儿童案-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猥亵男童的认定与处罚

2024-02-1-185-006

关键词:刑事 猥亵儿童罪 托管机构 男童 从业禁止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 工作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经营某某托管班  ,招收小学生进行托管。自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下旬,赵某明利用托管老师 的身份,趁在托管场所看管照顾学生之便,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宋 某某、项某某、林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乙(均系男性,均不满12周岁 )采取亲吻面部、触摸生殖器和以其生殖器侵入肛门等方式进行猥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以(2022)粤0605刑初第 1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 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赵某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被告人 赵某明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以(2022)粤  06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经营托管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看护、 照顾、教育等,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该身份便利长期在 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12周岁的男童进行猥亵,且猥亵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 劣,应依法惩处。同时,赵某明利用其托管老师的身份,在托管场所猥亵儿童 ,系利用特定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综上,被告人赵某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 害后果等,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的,存在行为隐蔽、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中猥亵男童的,往往因社会认知等原因更加不易被发现,在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的同时 ,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7条之一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第1521号刑事判 决(2022年11月17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刑终849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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