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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潘某强制医疗案-对确有必要重新评估的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评估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26 阅读次数:

潘某强制医疗案——对确有必要重新评估的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评估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013-001

关键词

刑事/刑事诉讼/放火罪/强制医疗/重新评估/驳回申请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被申请人潘某达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潘某达提出,主治医生认为其恢复较好,自知力已达正常水平,请求不予强制医疗。其法定代理人潘某国(潘某达之父)提出,潘某达已认识到自己有病,能按时吃药,其愿意对潘某达进行监管。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潘某达病情处于缓解期,已达临床治愈水平,危险性评估0级,定期复诊,可以不予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7日6时许,被申请人潘某达至某处,持事先网购的乙醇消毒液,泼洒于被害人潘某健停放该处的乘用车引擎盖上,并用打火机引燃致该车被焚毁。经鉴定,潘某达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审理期间,法院重新委托医院对潘某达精神情况进行评估,诊断评估报告认为潘某达目前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消失,无冲动行为,自知力恢复,病情稳定,住院期间危险性评估0级,故认为潘某达目前精神疾病处于缓解期,已达到临床治愈水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2021)浙0105刑医2号决定书,驳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请人潘某达强制医疗的申请;由潘某达家属对潘某达严加看管和医疗。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潘某达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期间,经重新评估,被申请人潘某达目前精神疾病处于缓解期,已达到临床治愈水平,不具有危险性,且其父愿意看管潘某达,故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潘某达强制医疗的申请,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并发函至潘某达居住地社区街道、公安机关,要求其密切关注被申请人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告知法院。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决定。

裁判要旨

对于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本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不予强制医疗申请的,法院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既往精神病史、认知能力、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提交的材料。如确有必要,应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病情再次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出具最新评估报告以作参考。同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是否有意愿与能力对其进行看管和监护。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达临床治愈水平,病情稳定,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且其近亲属愿意看管监护的,可决定不予强制医疗,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9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5刑医2号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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