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1、李某2、黄某3、张某4、韩某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30 阅读次数: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池某1、李某2、黄某3、张某4、韩某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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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蛋白质、脂肪成分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劣质奶粉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对“卫生标准”的概念作狭义理解,所谓“营养标准”与“卫生标准”应有所区别。本案中查处的劣质奶粉不符合营养标准,但是否属于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卫生标准”值得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失效)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1994年卫生部出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已被替代)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营养素用量应占人体每日摄取量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已废止)规定,婴儿1段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应为10%~20%、脂肪含量需大于20%。可见国家对于婴幼儿奶粉的蛋白质、脂肪等营养素含量要求是有强制性的营养卫生标准的,营养与卫生标准密不可分,同等重要,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奶粉会给婴幼儿身体带来严重疾患。《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卫生标准”应视为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其内容涵盖狭义的“卫生标准”和“营养标准”,因此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劣质奶粉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劣质奶粉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及其他严重损害的,属于严重食源性疾患
《刑法》对“食源性疾患”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此解释对“食源性疾患”的范围也未作具体阐述。世界卫生组织有一种观点认为,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致病因素,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都称为食源性疾患,但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不在此列。另一种观点认为,凡与摄食有关的一切疾病(包括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均属食源性疾患。虽然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食源性疾患”规定不明确,但食用劣质奶粉的是婴幼儿群体,该群体免疫系统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极其脆弱,奶粉是其摄入的最主要的食品,食用劣质奶粉首先会导致婴幼儿严重营养不良,随后因细菌侵入引起各种并发症,导致其生病或死亡,严重危害婴幼儿的健康。不管采纳何种观点,婴幼儿摄食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及其他严重损害的,均应当认定为是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
(三)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已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该行为同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对此类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利于有力打击犯罪。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将导致对本案池某1等人生产、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无法定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以所掺入的物质是非食品原料为前提。而本案中查处的劣质奶粉使用的原料属于食品原料,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编后语】
2003年5月以来,安徽省阜阳地区相继出现婴幼儿因食用劣质奶粉而发生腹泻、重度营养不良的情况。据统计,因食用劣质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的共171例,死亡13例。2004年3月15日前后,阜阳当地电视台连续7天报道了当地大量婴幼儿食用劣质奶粉后变成“大头娃娃”的消息,《半月谈》、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相继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该事件反映出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行政执法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农村市场建设亟待加强、对失信企业缺乏惩戒力度等问题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表现出了空前的关注。国家对整个食品行业启动了安全工程,在全国范围内严抓食品安全问题,之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是明确婴儿奶粉配方必须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确保食品安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解决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增强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撰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德田 孙筱梅 武 锋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叶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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