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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号】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1 阅读次数: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辑,总第62辑)

【第494号】余某1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连续典当租来的汽车,在车主追索时,以后面汽车的典当款赎取前车,前面的典当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3.应如何计算本案的犯罪金额?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被告人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1.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几财物的故意。2.被告人客舰上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3.从诈骗数额看,本案被告人连续采用欺骗手段,将两辆汽车予以典当,并最终与有第二辆汽车的典当款,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综上,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余某1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后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后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汽车所有人和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是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而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被告人连续非法典当租来的汽车,是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

(三)在车主追索下,被告人既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承斌 李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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