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1322刑初702号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0 阅读次数:
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322刑初702号
指控事实
2023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L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王寨镇镇杨楼村路段,被萧县某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孝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书记员赵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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